精神科分级护理制度

精神科分级护理制度

特级护理

1.护理对象:

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2.护理要点:

(1)安排专人护理,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2)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和护理措施,及时准确填写护理记录。

(3)备好急救所需药品和药物。

(4)做好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确保病人安全,严防意外发生。

(5)实施床旁交接班。

一级护理

1.护理对象

(1)新入院病人。

(2)精神症状丰富、处于急性期的病人。

(3)具有自伤自杀、冲动伤人、毁物、逃跑及剧烈兴奋躁动者。

(4)各种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者。

(5)年老体弱、儿童、痴呆等自我保护能力低下者。

2.护理要点

(1)重点监护,注意安全,防止自杀、自伤、伤人及逃跑。必要时可安排专人护理。凡需保护者按约束护理常规。

(2)严密观察病情变化,观察用药后反应及效果。

(3)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和护理措施,及时准确填写护理记录。

(4)做好基础护理和安全检查,防止意外和并发症,给予心理支持。

二级护理

1.护理对象

(1)急性症状消失,病情趋于稳定,仍需继续治疗者。

(2)生活可以大部分自理的患者。

2.护理要点

(1)注意病情变化,经常巡视病房,注意安全,发现情况及时与医生联系。

(2)关心观察病人生活、衣着、饮食和大小便等情况,对病人的生活给予督促和协助。

(3)及时了解病人的思想动态,组织病人开展健康教育和工娱疗。

三级护理

1.护理对象

(1)恢复期的患者。

(2)生活完全可以自理者。

2.护理要点

(1)经常了解病人的思想动态及情绪变化,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护理,促进患者生活功能的恢复。

(2)督促病人遵守病房制度及作息时间。

(3)鼓励病人积极参加工娱疗及各项活动,并作好出院前的健康教育工作。

 

第二篇:精神科分级护理

精神科分级护理质量标准

精神科分级护理是医生根据病情的轻重缓急和对自身、他人、周围环境安全影响程度,以医嘱形式下达的,分为特级护理(红三角标记)、一级护理(红色标记)、二级护理(绿色标记)、三级护理(黄色标记)。

一、特级护理

病情依据:

1、精神病人伴有严重躯体疾病,病情危重需立即抢救的病人。

2、受伤或自杀未遂后果严重、生命体征还不稳定的病人。

护理要求:

1、入抢救室,根据医嘱设专人护理(来不及搬动或病情突然发生变化的病人,可就地抢救)。

2、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测量生命体征,认真执行护理措施并记录。

3、备齐急救药品及物品,以应抢救之需要。

4、设特殊护理记录单,准确记录24 小时出入水量。

5、做到“七知道”,认真细致的做好各项基础护理工作。

质量标准:

1、病情观察细致、及时、准确,做好特殊护理记录,准确记录24 小时出入量。

2、基础护理

二、一级护理

范围:

具有严重的抑郁自杀、他杀、兴奋、谵妄、木僵、危害性妄想、逃跑、躁动、破坏、拒食、营养衰竭、各种朦胧状态、病情危重及病情不稳定需要密切观察者。

护理要点:

1)安置在重点病室,设专人坐岗,其活动不能脱离护士视野。

2)严密观察病情变化,认真记录病人重要的生理、心理反应,了解心理需求,做好健康教育。

3)做好病人的基础护理及与病情有关的专科护理,防止并发症;准确执行医嘱,及时完成治疗。

三、二级护理

范围:

1)一级护理病情好转且稳定,精神症状不危害自己和他人,或仅有一般的躯体病。

2)生活自理尚有一定困难需协助者,或年老体弱、儿童病人等。

3)有轻度自杀、外走念头的流露,能听劝说且无行为者。

护理要点:

1)安置在一般病室,可在工作人员陪同下参加各种活动。

2)定时巡视,每10-15分钟查房一次,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生理、心理、各种治疗后的反应,严防意外。

3)督促协助患者进行生活料理。

4)有计划组织患者参加集体活动。

5)进行针对性健康教育,加强心理护理。

4、三级护理

范围:

1)经治疗症状缓解、病情稳定,等待出院的康复期病人。

2)无自杀、冲动、外走危险的病人。

护理要点:

1)安置在一般病室,可酌情实施开放管理。

2)按时巡视,每10-15分钟查房一次,观察病情变化及生理、心理、各种治疗后的反应。

3)培养病人良好的行为和独立生活能力,充分发挥病人的积极性,使其参入病房管理。

4)对病人进行疾病、治疗、防复发和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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