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濮阳广达医院申请撤销濮阳市华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xx)华龙劳仲案字027号裁决书一案

申请人濮阳广达医院申请撤销濮阳市华龙区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2008)华龙劳仲案字027号裁决书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濮中法民三初字第5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濮阳广达医院,住所地濮阳市茂名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广达,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敬伟,该院职工。

被申请人刘静,男, 19xx年9月21日出生。

委托人凡艳芳,女, 19xx年12月12日生。

申请人濮阳广达医院不服濮阳市华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华龙劳仲案字027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撤销该裁决书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申请人濮阳广达医院于20xx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濮阳广达医院申请撤回撤销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阳广达医院撤回撤销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濮阳广达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士基

代理审判员 赵洪波

代理审判员 冯利强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娟娟

 

第二篇:申请人正阳骏马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正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劳仲案字(20xx)04号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申请人正阳骏马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正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劳仲案字(2008)04号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8)驻民三初字第1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正阳骏马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城南关外167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ⅲ?霉?径?鲁ぁ

委托代理人王世专、宫忠博,昊华骏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法规部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皮运政,男,40岁,汉族,住正阳县真阳镇皮东村皮东队。

申请人正阳骏马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骏马公司)申请撤销正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劳仲案字(2008)04号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正阳骏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世专、宫忠博,被申请人皮运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正阳骏马公司诉称,正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根据被申请人皮运政提供的没有单位盖章的所谓的劳动合同且是复印件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对皮运政提供的证据没有让申请人质证,质证意见也没有在仲裁裁决中显示,反而说申请人无异议,违背客观事实,程序违法。故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裁决结果显失公正,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皮运政辩称,其在申请人处已工作5年多,有厂里发放的安全作业证,也有其交的风险金,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审理中其出示的证据均经申请人进行了质证,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到申请人单位工作,先后在煤棒车间和锅炉

车间上班。20xx年6月2日被申请人按厂方要求缴纳了壹仟元的风险金。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后,于20xx年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未按要求给劳动者本人保存一份合同,故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劳动合同。申请人也没有提供劳动合同书。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2日到正阳县人劳局仲裁股查劳动合同台帐时发现有自己的名字,便复印了一份。20xx年1月1日申请人公示缴纳养老保险金名单时,被申请人发现未有自己的名字,才知道申请人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其向申请人要求缴纳养老保险金。双方协商未果,被申请人遂向正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正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7月28日作出正劳仲案字(2008)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正阳骏马公司按照国家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向正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为皮运政补缴从20xx年11月至20xx年1月1日的养老保险金,具体补缴的养老保险金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以正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核算的金额为准。正阳骏马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请,语法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并且要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院审理中申请人认可皮运政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但对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时间有异议。而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时皮运政已提供证人证言及劳动合同,正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此裁决申请人从20xx年11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金,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系伪造的事实。此外,正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皮运政提交的证据均由申请人进行了质证,申请人起诉称仲裁违反法定程序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作为用人单位的申请人正阳骏马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为劳动者皮运政缴纳养老保险金,正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正劳仲案字(2008)04号仲裁裁决的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正阳骏马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正阳骏马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正阳县骏马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全 章

审 判 员 任 付 东

审 判 员 孙 卫 国

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 喜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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