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样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节 协议书

编号:

发包人(全称): 邻水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李 明 法定注册地址: 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39号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 邻水县关门石滑坡被动防护网工程 (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邻水县关门石滑坡被动防护网工程

工程地点:邻水县城北镇

工程内容: 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载全部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广市国土资发[2014]11号文

资金来源: 省级财政补助经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4 年 3 月 10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4 年 4 月 2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40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工程发包价作为工程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内的包干总价 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壹佰零肆万贰仟伍佰肆拾柒 元(人民币)

(小写)¥: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选通知书;

3、比选申请文件及其附件;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2

第二节 合同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20xx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的通用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41-81页。

第三节 合同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邻水县国土资源局 。

1.1.2.6监理人: 。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 名: 。 职 称: 。 联系电话: 。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见施工图和清单 。

1.1.3.3临时工程: 见施工图和清单 。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 。

1.1.3.11临时占地: 。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按质量保修书执行 。

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其他

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3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选通知书;

(3) 比选申请文件及其附件;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7) 图纸 ;

(8) 技术标准和要求 ;

(9) 其他合同文件 ;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经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备案后生效 。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承包人进场后3日内 。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完整的施工图肆套 。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 。

(2)其他约定:场地内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负责联系 。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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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其他义务

2.8.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业主项目负责人姓名: 职务:

业主现场代表: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1)根据通用条款第11、12、13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2)法定适用条款第13条项下的工程延期;(3)审查批准施工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4)确定通用条款相关规定的索赔;(5)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安全必须立即采取行动的,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须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根据规定,因发包方的原因必须发出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金额的增加额报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并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因承包人的原因及其它风险因素造成的该结果,由承包人承担后果和因此增加的费用。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5

3.3监理人员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供满足现场办公的1间办公用房。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相关要求商定或者确定。

4.1.10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交次月拟计划完成工程项目及其工程量、工程进度计划和预计完成工程价款报表各一式二份,同时提供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其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报表各一式二份。

(2)承包人按照有关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做好有效地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和保护工作, 6

加强施工现场看守警卫和电器使用监督控制以及进出通道、相邻建筑、临街道路等安全防护措施。

(3)需承包人按有关城市管理部门规定执行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4)负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并承担相应费用。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照四川省《文明施工十二条》以及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做到卫生整洁、文明施工,达到有关环卫、城管等管理要求。

4.2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提交,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无息),履约保证金=中选合同价×10%。

4.3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分包的工程: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比选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接到报送之日后7日内 。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无 。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满足施工要求,承包人不得将已报废机械、车辆驶入施工 7

现场或运用于本工程。

如果承包人按承诺的所有施工机械到场后,监理工程师认为上述施工机械数量或性能仍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对工程质量和进度造成了不良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调施工机械到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业主,承包人应立即按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令执行,否则将按承包人违约处理。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

7.交通运输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承包人 ,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承包人 。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工程的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 。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下达开工令之日起七天内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七 天内给予批复。

9.3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承包人 。

9.4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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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下达开工令之日起七天内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七 天内给予批复。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根据现场和承包人人员、设备等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不得突破总工期和阶段验收计划,进度计划和方案作为实施和验收的依据,施工方案不得作为增加费用的理由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接受变更或修订计划通知三日内。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收到申请报告七天内 。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收到申请报告七天内 。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 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十级以上的大风,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 200 mm以上,40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上述及其它异常恶劣天气导致的延误,经监理和发包人认可后,工期可顺延,但费用不变。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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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1、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按每天贰仟元支付逾期违约金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逾期天数乘以2000元/天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 。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无 。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3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2.4.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

13.工程质量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下达开工令之日起七天内 。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收到文件资料七天内 。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检查验收前 。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 符合现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 10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收到文件资料三天内 。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 。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 收到工程质量检查记录三天内 。 13.7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所有工程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并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同意后才能实施。否则视为不按图施工,不支付其费用。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用承包人承担。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工程变更审查按邻府发[2009]33号文件执行。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接到变更通知或实施变更14天内 。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接到变更报价书14天内 。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4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

15.4.5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A、本工程的《招标控制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下浮8%后的价格称为调整综合单价(下同)。调整综合单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调整综合单价执行并确定增减工程价款;B、调整综合单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调整综合单价并确定增减工程价款;C、调整综合单价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此 11

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由中选人按《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套用工程量清单定额及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2014第1期广安部分材料价格进行组价,其组价按中标价较预算控制价相应下浮比例下浮后,报发包方审核确定该分项的综合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 。 15.8暂估价:

15.8.1工程量清单给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如有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比选)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比选)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发生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16.价格调整

16.1 其他约定

16.1.1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确定按下列方式进行。

(1)调整综合单价中已有应用的项目,综合单价按调整综合单价确定。

(2)调整综合单价中有类似的项目,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可参照调整综合单价。

(3)调整综合单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项目,由承包人按《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套用工程量清单定额及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2014第1期中广安市材料价格(未有按发包人签订价)进行计算组价,其计算组价按中选价较预算控制价相应下浮比例下浮(下浮比例=(控制价-中选价)÷控制价X100%)后,报发包方审核确定为综合单价。

16.1.2 综合单价材料的调整:若因发包方改变了材料的档次、规格引起材料价格的变化,则按发包人认定的材料价格,仅对该项调整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进行调整,其他不变。

16.1.3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1)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无论差异多少,调整综合单价均不作调整。

(2)分部分规范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以比选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和国家有关规范为准,若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施工图和国家有关规范相矛盾,以施工图和国家有关规范为准,结算时不能因比选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描述不充分而再对调整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材料用量与实际用量不等时,分部分项调整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16.2 结算时,规费按施工企业取费证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现场评定等级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四川省住建厅川建发(2011)6号文件执行。

17.计量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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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1.3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25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预付款额度

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预付款额度: 不支付 。

(2)预付办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 / 。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

17.2.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 。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 。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该工程按进度支付进度款。平时进度款的拨付不超过已完工程量的7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款付至工程合同价的70%,结算审计结束后扣除质量保证金(结算总额的5%)一次性付清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四份 。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按相关规定执行 。

17.4质量保证金

竣工审计结算价款的5%为质量保修金。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四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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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之日起30天内 。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按相关规定执行 。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5.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四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 确定工程结算之日起14天内 。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按工程验收规范执行 。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一式五份,电子文档1份 。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 由承包人负责 。

18.3验收

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8.5施工期运行

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 。

18.6试运行

18.6.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由承包人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并负责提试用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7竣工清场

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 14

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18.9中间验收

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 被动防护网基座 。

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 监理人通知的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详工程质量保修书 。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详工程质量保修书 。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详工程质量保修书 。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承包人在工程现场所有施工人员、机具等的有关保险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费用列入投标报价中。

21.不可抗力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5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 贰 种方式解决: (壹)提请 /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向施工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补充条款

25.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提交履约保证金(中选价的10%)。履约担保总金额中,其中现金占 100 %,保函担保占0 %。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25.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民工工资保证金,该保证金为中标价的5%,由承包人通过中标人的基本帐户以现金转帐方式缴纳。

25.3本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不得与该项目比选时发布的专用合同条款的实质性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部分无效。

16

附件: 质量保修书格式

发包人: 邻水县国土资源局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邻水县关门石滑坡被动防护网工程(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符合相关规定。 / / / 。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 年;

3、装修工程为 /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绿化、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 / 。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 / / 17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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