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手册

实习生手册

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附属XXXX服务有限公司

X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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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实习基地和实习生的行为,维护实习基地和实习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习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实习生手册》。

第2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实习基地是指给学生提供实习的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附属XXXX服务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的实习岗位;实习生是指XXXX服务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岗位实习录用的所有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专业技能培训助学贷款学生和普通实习生)。

第3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实习基地所有实习生,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普通实习生;对特殊职位的实习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实习生录用与培训教育

第4条 本实习基地录用的对象是资格最符合的个人,无性别、地域、户口等区别。

第5条 实习基地录用实习生实行全面考核、内部实习中选用、任人唯贤、择优留用的原则,不录用不符合条件的实习生。

第6条 实习生应聘实习基地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7条 实习生应聘实习基地职位时,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专业实习学生个人信息档案》,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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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实习生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学生证、户口本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实习基地。

第9条 实习基地十分重视实习生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实习生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实习生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0条 实习基地对新录用的实习生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定向技能培训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个月:《定向技能培训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期限满6个月的,试用期为1个月;《定向技能培训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期限满一年的,试用期2个月;《定向技能培训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期限满两年的,试用期3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定向技能培训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期限中,并算作本实习基地的工作年限。定向技能培训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实习协议”。

第三章 “实习协议”管理

第11条 实习基地录用实习生实行”实习协议”制度,自实习生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2条 “实习协议”统一使用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印制的”实习协议”文本,”实习协议”必须经实习生本人、实习基地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实习基地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条 “实习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实习协议”对协议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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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在本实习基地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实习生,可以与实习基地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实习协议”,但实习基地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5条 实习基地与实习生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实习协议”,由实习基地提出解除”实习协议”的。依法支付实习生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由实习生提出解除”实习协议”的,可以不支付实习生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实习协议”的内容,包括变更协议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实习基地可以不经预先通知而终止聘用关系,并不给予当事人经济补偿费。

(1) 在欺骗基地的情况下与基地签订”实习协议”,致本实习基地误信造成损失者;

(2) 违反”实习协议”或本手册规则经本实习基地认定情节重大者;

(3) 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严重失职,对基地造成损害者;

(4) 对本实习基地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而使之受到伤害者;

(5) 故意泄露基地服务、经营机密者;

(6) 无故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日以上者;

(7)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被劳动教养的;

(10)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9) 本实习基地制度规定的其他严肃纪律处分而开除的情形。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实习基地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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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聘用关系:

(1) 实习生有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基地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实习生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基地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或基地濒临破产或转让,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同意减员的。

(4)”实习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实习协议”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18条:本实习基地 按第17条终止聘用关系的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生活或医疗补助费。

第19条 实习基地与实习生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违反”实习协议”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20条:实习生违反法律规定或”实习协议”的约定解除”实习协议”,应赔偿实习基地下列损失:

(1)实习基地录用实习生所支付的费用;

(2)实习基地为实习生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实习协议”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实习基地过错,实习生提出解除”实习协议”,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实习基地。

知悉实习基地商业秘密的实习生,”实习协议”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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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给实习基地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实习协议”。

实习生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实习协议”,应当按本规定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实习基地的损失。

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实习协议”终止:

(1)”实习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实习协议”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实习生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实习基地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实习协议”,实习基地可以不支付实习生经济补偿金;法律、

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条 实习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实习协议”期满的,”实习协议”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6条的情形除外)。

第29条 “实习协议”期满实习基地需要续签”实习协议”的,提前10天通知实习生,并在10日内重新签订”实习协议”;不再续签的,在协议期满前书面通知实习生,向实习生出具《终止”实习协议”通知书》,并在协议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实习协议”手续。

第30条 实习基地解除”实习协议”,向实习生出具《解除”实习协议”通知书》,并在协议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实习协议”手续。

第31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法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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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 实习基地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实习生,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33条 实习生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X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习基地

班别介绍 月平均排班工时168小时,月休6~8天。

早 班 09:00~18:00、 10:00~19:00;用餐休息时间1hr。

中 班 11:00~20:00 ;用餐休息时间1hr。

晚 班14:00~23:00 ;用餐休息时间1hr。

二头班10:00~14:00 + 17:00~21:30;用餐休息时间3hr。

※以上班别时段仅供参考,实际排班依门店营运情况而定※

第34条 实习基地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实习生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实习生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实习生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5条 实习生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实习生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6条 实习生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 轮班休息;

(2)休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五一节3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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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 实习生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满一年者5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探亲假:在实习基地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实习生,与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3)丧 假: 实习生直系亲属(父母)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实习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经实习基地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实习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15天: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9条 实习生的最低工资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意外保险福利待遇。

第40条 实习基地实行结构工资制,实习生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实习生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41条 实习生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实习生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实习生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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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43条 休息日安排实习生加班,实习基地可以安排实习生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44条 实习基地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实习基地在支付工资时向实习生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实习生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45条 实习基地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实习生工资;每月20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实习协议”时,在解除或终止”实习协议”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实习生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6条 实习基地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实习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实习生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实习生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7条 实习生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一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实习期限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8条 实习生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实习期限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

第49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50条 因实习生原因给实习基地造成经济损失的,实习基地可以要求实习生赔偿,并可从实习生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实习生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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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实习基地规章制度对实习生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实习生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51条 实习生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丧假、工资照发。

实习生因私事请假,实习基地不予发放工资。

第5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实习基地可以代扣或减发实习生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实习生助学贷款;

(2)扣除依法赔偿给实习基地的费用;

(3)扣除实习生违规违纪受到实习基地处罚的罚款;

(4)”实习协议”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5)依法制定的实习基地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6)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7)实习生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53条 实习基地逐步改善和提高实习生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实习生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54条 实习基地依法为实习生办理工伤等意外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实习基地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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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55条 实习基地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实习生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56条 实习基地对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实习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7条 实习基地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部实习基地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58条 实习基地对女实习生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实习生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实习生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实习生守则

第59条 实习生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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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实习生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通知;

(9)实习生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60条 实习生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工作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实习基地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实习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实习基地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实习基地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实习基地财物;

(7)提倡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实习基地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实习基地,维护实习基地形象,敢于同有损实习基地形象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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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12)遵守实习基地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实习基地的商业秘密。

第61条 实习生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服务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者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服务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服务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工作场所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实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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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62条 为增强实习生的责任感,鼓励实习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实习基地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实习生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63条 实习生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实习基地,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实习生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64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实习生,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服务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实习基地经济效益,对实习基地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实习基地经济效益,对实习基地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实习基地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实习基地利益的行为,使实习基地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实习基地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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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实习基地规定与纪律纪,实习基地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实习生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66条 实习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3)不戴工作证或不穿实习基地服进入工作区的;

(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7)浪费实习基地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9)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10)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1)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实习基地参观的;

(12)携带危险物品入实习基地的;

(13)在禁烟区吸烟的;

(14)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违反实习基地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工作区的;

(16)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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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18)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

(1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7条 实习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实习基地正常调动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实习基地生产秩序和实习生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实习基地利益受损的;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将实习基地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实习基地外的人阅读的;

(6)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

(7)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8条 实习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实习基地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实习基地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实习基地财物,造成实习基地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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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实习基地保密制度,泄露实习基地商业秘密,造成实习基地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在异性宿舍与异性实习生同宿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9条 实习生违规违纪对实习基地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对实习生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实习生当月工资的20%。

第九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70条 为了维护实习基地利益,保护实习基地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实习基地全体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

第71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实习基地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实习基地采取保密措施的服务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实习基地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72条 可能成为实习基地商业秘密的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方案、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服务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服务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73条 可能成为实习基地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协议、合作协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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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条 任何实习生不得刺探、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实习基地的商业秘密。

第75条 严格遵守实习基地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实习基地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76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77条 实习生发现实习基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78条 实习生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实习基地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79条 实习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实习基地商业秘密的实习生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保密协议》的规定。

第80条 未经实习基地同意,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实习基地同类的营业。

第81条 实习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实习基地商业秘密的实习生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实习生从离开实习基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实习基地内任职,实习基地向实习生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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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实习基地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 3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实习生离开实习基地前一年从实习基地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第十章 宿舍与员工餐厅管理

第82条 宿舍内严禁私接电源和使用电炉、煤油炉;

第83条 保持宿舍清洁卫生,不得乱丢果皮杂物,不得乱倒饭菜,不得往楼下倒水、抛物。

第84条 未经宿舍管理人员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床位,不准留宿外人。

第85条 上班前要自觉关灯、关风扇、关空调,用水后要自觉关水龙头。

第86条 晚上12时前必须回到宿舍休息,并且12时准时熄灯。 不准在宿舍喝酒、吵架、打架、赌博;严禁异性同宿。

第88条 厨房作业人员必须讲究卫生,衣着整洁,不随地吐痰,经常清洁厨房地面、墙壁、炊具、餐具,将米、肉、菜等认真清洗干净。

第89条、厨房作业人员盛饭盛菜必须一视同仁,凭卡供应,尽量公平均匀。

第90条 凭实习基地饭卡用餐,非本实习基地实习生,非经实习基地领导特别批准,一律不准在实习基地员工餐厅用餐。

第91条 遵守秩序,文明就餐,自觉排队,不得插队拥挤,不得吵闹喧哗。

严禁非厨房人员擅自进入厨房打饭、盛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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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员工餐厅内用餐,不得将饭菜端出员工餐厅以外地方用餐;

第94条 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不得故意损坏餐桌、炊具、餐具,不随地吐痰,不乱倒饭菜。

第95条 严禁在厨房、员工餐厅内吸烟、喝酒、嬉戏、吵架、打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96条 本规章制度是与实习生”实习协议”相配套的补充规定,规章制度与”实习协议”有抵触的,以”实习协议”为准。

第97 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 98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99条、本规章制度已由XXXX服务有限公司与其他合作公司讨论和审议通过,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且已向全体实习生公布。

全体实习生阅读后签名,并以此作为已向实习生公示的证明。

第100条 本规章制度自2012 年 月 日生效

XXXX服务有限公司与X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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