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安全计划

道路运输安全计划

为强化安全管理,公司坚持认真贯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公司安全工作顺利开展,有效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本安全工作计划。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人为本、群防群治、预防为主、安全发展”为总体要求,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为宣传载体,以加强组织建设、加强教育培训、重视隐患排查治理、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等主要措施,以有效防范和杜绝事故为工作目标,切实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保证公司工作持续稳定开展。

二、工作目标

1、坚决遏制较大交通事故、杜绝死亡事故、杜绝车辆自燃事故、杜绝机械事故的发生。

2、道路交通安全行车事故不超过22万公里/次,承担同责以上交通责任亡人事故不超过2200万公里/次。确保公司无“三超一疲劳”、酒驾、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发生。

3、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达100%。

4、安全隐患整改率100%。

5、GPS综合在线率不低于92%,安全设备设施配备率100%。

三、具体措施

1、加强组织建设

以“主体责任明确、岗位职责明晰、制度健全规范、措施有效落实”为标准,建立健全各级组织,分级落实安全责任,与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1)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内部协调,做好职工的岗前“三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工作环境常见的安全隐患、所从事的工作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安全职责及操作技能、自救互救急救的方法、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等)。

2)日常教育和培训。各单位(部门)每月至少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学时;做好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知识学习工作。

3、加强安全隐患排查

1)对于每次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需立即对隐患采取可控措施,减少隐患带来的危害,确保各车辆的正常运作。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率需达100%。

2)开展2-4次应急演练,组织好应急预案演练,完善综合

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储备相应的应急所需的救援物资和器材。

4、开展好检查、督查工作

对执行检查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完善安全检查信息收集、报送、处理和反馈渠道,保证安全检查的高效性。

1)各单位(部门)做好联合检查、自检自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开展不定期、不定时综合检查、季节性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工作;

3)充分利用GPS监控平台,强化对货运车辆运行中动态监控,及时纠正驾驶人员违章行为,针对天气变化及时发送信息提醒,确保行车安全。

5、提高车辆管理力度

1)认真落实车辆每天例检例查、日常保养工作,认真填写例检记录存档备案,不弄虚作假,坚持“行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落到实处。禁止带病车上路行驶,及时保养调校,保证车辆正常营运。每月按要求对车辆年检、二级维护到期的车辆做出计划,并做到月头计划通知、月中提醒、月底落实的工作原则,为安全行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凡上路运行的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和有效证件。

3)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对“三危物品”检查工作严查严堵。

6、做好驾驶员资质审查

1)严把驾驶员入门关。根据公司《营运车驾驶员招用管理规定》,严把准入关,提高新招驾驶员的准入门槛,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对操作不当,技术生疏的驾驶员,拒绝准入。

2)严格复审驾乘人员资质。凡不再具备资格的驾驶员,坚决取消其从业资格。对安全意识薄弱的从业人员进行再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从业资格。

7、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改善安全生产环境

根据上一年工作情况,按文件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并做好安全生产投入的落实验收工作。

8、突出奖惩制度,实行目标考核机制

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杜绝事故发生,以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为核心工作,明确安全生产奖惩内容,提高驾驶员纠正不安全行为的积极性,全面实施奖惩制度,并对奖惩情况及时公布。

 

第二篇: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班线客运、旅游客运、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

公路客运站、物流、城市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和学生接送、汽车租赁企业参照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体责任]道路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 1

第四条 [行管部门职责]县(市、区)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管。

质监、工信、宣传、教育、工商、农机、旅游、监察、法制、

财政、气象、工会、城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 [安全生产规划]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企业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依法科学规划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分级管

理、分线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定期考核,兑现奖惩。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被考核单位、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当书面记录,并由考核人和被考核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签字,归档保存期限为

3年。

企业应建立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包保营运车辆联系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执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对承

包车辆的安全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七条 [安全生产制度]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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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组织机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10辆营运车辆以上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辆营运车辆以下企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按每20辆营运车辆1人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教育培训]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道路运输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获得相关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并有学习记录。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事故案例分析等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接受有关部门的培训、考试,持证上岗。教育培训资料和考试记录归档保存期限为3年。

第十条 [例会制度]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记录归档保存期限为5年。

第十一条 [文化建设]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创建活动,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增强员工安全意识,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告知]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在客运车辆车厢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在车厢前部、中部、后部明显位置标示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电话,并落实交通违法有奖举报措施。客车外部车身要 3

标有运输企业名称,主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要有区别,要标有举报电话,向社会和乘客告知。

第十三条 [隐患排查治理]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安全隐患应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定期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和营运车辆、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加强防火、用电、危险源等安全管理,实行首检负责制,隐患整改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排查治理档案由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档案归档保存期限为3年。

第十四条 [标准化建设]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规定期限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达标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自评,每3年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复评。

第十五条 [资金保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并有效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十六条 [车辆保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和承运人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GPS安装]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为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含水泥罐车)、半挂牵引车安装具有行车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严禁私自安装开关 4

或破坏车载装置。卧铺客车安装实时影像监控,新增、更新车辆进入营运市场前应当安装,并制定严格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动态管理]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黑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监控平台,保证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并入省监管网络。要对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实行严格管理,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速限值标准,完善卫星定位监控设施工作制度,明确监控工作人员职责,实行24小时值守,及时向驾驶员发布警示信息,记录并纠正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对违反安全规定和损坏监控设施驾驶员进行处罚,每月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危险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规,组织安全运输、装卸。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生产安全统计报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和本企业负责人报告。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编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设备,组织企业员工培训和演练,紧急 5

情况下立即启动预案,及时施救。参加应急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况良好,通讯畅通,调度及时,按政府指令参加应急行动。

第二十二条 [事故责任追究]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事故责任倒查。事故登记台帐、档案应当内容完整,归档保存。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聘用]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聘用、考核制度。聘用的驾驶员应当具有从业资格和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管理]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安全管理档案,每月到公安交管部门查询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录,交通违法计录超过6分的由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学习,超过12分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其调离驾驶岗位。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教育培训]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岗前培训制度,岗前理论学习不少于8小时,实际操作不少于24小时。每月安全教育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2小时,在运输生产特殊时段开展短期培训教育。驾驶员参加培训学习由管理人员在培训学习卡上签章记录。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安全警示]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安全警示制度,实行驾驶员安全警示教育。安全警示内容包括道路状况、天气情况等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内容有专门记录。 6

第二十七条 [行车记录]道路客运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行车日志制度。行车日志由驾驶员负责填写,由安全管理人员审核,企业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二十八条 [运营管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车辆运行的时间和里程,按规定配备驾驶员数量。独立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运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要设立休息站点,要保证驾驶人落地休息时间。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发车前与驾驶员见面,驾驶员生理及心理出现异常情况时安排替班驾驶员。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考核]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进行诚信考核,实行黑名单制度。考核内容包括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加教育培训、安全驾驶等情况。黑名单制度由省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三十条 [车辆管理]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经公安交管部门检验合格车辆。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定期维护和检测,保障营运车辆符合安全性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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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报废的规定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并将相关手续存入车辆技术档案。严禁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第三十一条 [车辆安全检查]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出车前进行安全例检,中途停靠时进行检查,收车后检查出的故障及时维修。

第三十二条 [车辆运营]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遵守车辆停靠的有关规定,长途客运车辆严禁在高速公路乘降旅客,严禁在客运站点之外招揽乘客。危险品运输、旅游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行。

第三十三条 [车辆严禁三超]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行驶速度、车辆核载的有关规定,严禁超速、超员、超载运输和高速公路违法停车。

第三十四条 [车辆安全设施]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警示牌、灭火器、安全锤等车辆安全设备的领取、使用、报废制度,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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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交通和运管部门职责]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并落实车辆检测、维护制度。定期组织对营运车辆驾驶员进行诚信考核,对营运车辆驾驶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评价办法另行制定。配合安监、公安、监察等部门调查处理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 [交警职责]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登记、检验,对车辆运行进行安全监管。严格查处车辆超载、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利用动态监控系统非现场处罚车辆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会同安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组织企业开展安全学习教育;配合安监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指导和检查;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各级公安部门设置的出城检车站应对经过的七座以上营运客车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十八条 [安监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定期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做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依据。考核办法和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公 9

安交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会同公安、监察、交通、工会等部门对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法制和监察职责]法制、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运输安全执法情况监督检查,对不认真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四十条 [联合执法]公安、交通、工商、质监、安监、工信、宣传、教育、农机、旅游、监察、法制、城管等部门应当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活动,治理超限超载行为,查处非法改装车辆。

第四十一条 [动态监控]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安监部门负责运用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对营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实行信息共享,依据各自职能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通报企业。

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有效性应列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年度审验和定期检查内容。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每半年、地市级运输管理部门每季度、县(市、区)运输管理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和问题,按照要求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存在隐患和薄弱环节,交通运输 10

管理部门应当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召集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整改不合格或拒不进行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存在隐患和薄弱环节,安监部门应当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召集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整改不合格或拒不进行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按国家安全告知内容向社会和乘客告知安全信息,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查证,第一次责令整改,第二次对经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三次停运整顿3天,拒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取消经营资质。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按期达到最低考核标准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顿仍达不到最低考核标准的,由县(市、区)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吊销经营许可或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未依法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公安交管和道路运输部门分别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安装具有行车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或装置失效的营运车辆,由县(市、区) 11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运;未按规定接入省监控网络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私自安装开关或破坏车载装置的予以罚款500元,并责令修复,对车辆予以停业整顿7天。

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在车辆营运期间发生2次以上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人员擅离职守的,3次以上未及时向驾驶员发布警示信息,记录并纠正驾驶员的违规行为的,企业未按规定对违反安全规定和损坏监控设施驾驶员进行处罚的,每月未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送处理结果统计报表的,由县(市、区)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年收入10%至30%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由公安交管和交通运管部门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谎报或者瞒报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及时组织救援和进行善后处理的,由县(市、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度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对拒不执行应急救援指令的企业由县(市、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进行停业整顿7天,对车辆停运整顿3个月。 12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营运车辆驾驶员违法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多次违法记录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会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督促企业对其做出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记6分以上督促企业对其进行培训学习。对发生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营运驾驶员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吊销驾驶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由县(市、区)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对其进行整改,每人次对企业罚款200元,并责令驾驶员停职学习。

伪造教育培训记录的对企业罚款3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驾驶员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违反卧铺客车夜间行车规定,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不符合规定标准和未定期维护、检测,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其营运,责令达到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车辆未进行安全检查或存在技术故障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运,客运站应当在故障排除后安排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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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高速公路乘降旅客,由路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每次罚款2000元,一个月内发生2次的,责令停运整顿7天。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站外招揽乘客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每次罚款500元,一个月内发生2次的,责令停运整顿7天。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超员、超速、超载运输和高速公路违法停车的,由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道路运输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的、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其责令停运整顿3-30天。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由安监、交通、公安、监察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道路运输企业及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20xx年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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