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样本)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委托方:

联系地址:

传真: 电子邮件:

受托方:

联系地址:

委托方为一家 公司,拟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有意在上市后并购一家中国内资企业(以下称“本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委托方拟聘请受托方的律师作为本项目的中国法律顾问。为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本合同双方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受托方的服务范围(由双方协商确定)

1、 应委托方要求,就委托方招股说明书中对中国法律法规的分析部分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书;

2、 在委托方成功上市后,对委托方拟收购的中国内资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参与起草、审查与修改并购项目所需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合资合同、章程以及其它所需的协议、意向书、备忘录、决议等法律文件;

3、 参与并购项目的中国法律事务谈判工作;

4、 就本项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委托方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5、 就并购项目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书;

6、 应委托方要求,协助委托方和被并购企业办理必要的审批、 1

登记和备案手续(如需)。

第二条 受托方的义务

(一)受托方指派 律师,作为经办律师,委托方同意上述经办律师偕同其他律师和律师助理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如必要),但受托方更换上述经办律师应取得委托方认可;

(二)受托方经办律师应当按照其专业标准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三)受托方经办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委托方合法权益;

(四)受托方经办律师应当在取得委托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委托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但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受托方无法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受托方不负责任。

(五)受托方律师对因从事本合同规定的法律顾问服务而获知的委托方商业秘密和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非公开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受托方对本合同规定的法律顾问服务应当单独建档,根据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 委托方的义务

(一)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受托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必要的信息、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并保证该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委托方保证承担由于其提供的上述基础文件、材料及信息有误从而导致受托方出具不恰当的意见或证明而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二)委托方应当为受托方经办律师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给予合理的工作时间。

(三)委托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向受托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四)委托方指定[ ]为联系人,负责转达委托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委托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受托方 2

经办律师。

(五)委托方有权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受托方经办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与建议仅供委托方参考,委托方并无义务遵从受托方经办律师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法律服务费、工作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 委托方应就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向委托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 ]万元(¥[ ],或等值外币)。该等法律服务费应按如下期限和金额支付给受托方:[ ]。

或者:委托方应就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按照每工作小时人民币

[ ]元(¥[ ],或等值外币)的标准向委托方支付法律服务费。该等法律服务费应按月结算,并在次月二十日前支付给受托方。

(二)受托方应自行承担其在广州市内的交通、通讯、复印等费用。

(三)受托方为办理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需要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受托方原则上不予垫付。如受托方在委托方的指示下垫付,则委托方应在费用发生后十日内给予实报实销: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评估等部门或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或其他行政规费、中介费用;

2、经委托方安排或同意出差广州市外的交通、通讯、食宿等差旅费用、复印费、邮寄费、办理出境手续的费用等;

3、征得委托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所有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支付的款项,均应汇入受托方向其书面指示的银行帐户,或按照受托方的要求开立支票并交予经办律师。法律顾问费以到达受托方的帐户为收讫。

3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一)本合同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受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更换经办律师;

2、因受托方经办律师工作失职导致委托方蒙受损失的。

(三)委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受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委托方自行纠正时止:

1、委托方的指示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纪律与职业道德;

2、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致使受托方律师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

3、委托方逾期十日仍不向受托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

(四)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双方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除非发生本条第(二)款第2项所述情况,受托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其应向委托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受托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导致委托方蒙受重大损失的,受托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委托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委托方、其他中介机构或者主管部门等原因造成受托方律师工作不能按期完成,受托方不承担责任。

(二)委托方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受托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三)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受托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受托方或者受托方律师受到处罚或者导致第三人向受托方追偿的,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 通知

本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 4

件、资料,均以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的地址、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及电子邮件地址,应当及其书面通知其他方。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文本与生效

(一)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完成之日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终止。

委托方: 签署:

受托方: 签署: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5

 

第二篇: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标准范本)

法 律 顾 问 聘

应 合

二〇一三年五月 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编号:

委 托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电 话:

传 真:

受 托 方:

地 址:

负 责 人:

职 务:

电 话:

传 真:

甲方因经营、管理及其他业务的需要,就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事宜与乙方进行了沟通、交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并签订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 法律顾问关系

甲方同意聘请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乙方同意接受聘请并承诺以乙方团队的力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

二、 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1、 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1) 法律咨询服务:即对甲方提出的与日常经营管理行为有关的法律事

务咨询进行口头、书面解答或当面沟通、交流。

- 1 -

(2) 法律文件审查、拟订等服务:即对甲方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

议、章程、声明、索赔理赔书、意向书、委托书、备忘录、纪要

等法律文件提供审查、修改、拟订等法律服务,并根据甲方要求

提供口头或书面的审查意见、法律分析意见、律师函等。

(3) 法律培训服务:即根据甲方要求,以法律讲座、案例分析等形式为

甲方人员提供法律培训服务。

(4) 其他日常法律服务:即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其他日常

法律服务。

对于日常法律顾问服务,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

2、 重大业务的专项法律服务

对甲方发生的并购重组、项目投资、合资合作、企业搬迁、群体性人员的分流安臵、公司清算与破产、发行股票或债券或等重大业务活动提供项目综合法律服务,包括参与尽职调查、出具法律分析意见、拟订处理方案、参加谈判、审查拟定相应法律文书等。

对该类单项事务工作量大、耗用时间较多的重大业务,甲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向乙方单独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用,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3、 代理诉讼或仲裁等案件法律服务

根据甲方特别委托,乙方可以甲方代理人的身份参与甲方的各类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听证以及诉讼外谈判、调解等服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案件法律服务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案件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等情况另行协商案件代理费的支付等问题。

三、 法律顾问工作的对接

1、 在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期限内,甲方指定 作为与乙方顾问律师进行日常联系的人员,具体负责甲方内部的组织、安排、协调,配合乙方顾问律师的工作,向乙方传递甲方的要求、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负责接收乙方提供的相关法律意见、法律文件等。

2、 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向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主要律师。

3、对于甲方有关人员与乙方顾问律师联系安排的事务,如乙方顾问律师发现该事务对甲方利益的影响较大而甲方有关人员存在未向甲方相关负责人汇报等情形的,乙方有义务给予提醒,必要时顾问律师应当及时向甲 - 2 -

方报告;如甲方有关人员联系安排的事务有可能是针对甲方并损害甲方利益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该有关人员的法律服务要求。

4、 因甲方的具体法律事务可能涉及多个法律专业领域,为保证服务质量,乙方有权建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的其他专业律师参与法律顾问工作。

5、 甲乙双方均提倡以书面方式传递相关工作指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意见等。

四、 法律顾问费

1、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的约定,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日常法律服务每年支付乙方基本法律顾问服务费人民币肆万元(¥ )。

2、 在一个法律顾问工作年度内,乙方为甲方提供日常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原则不多于60小时。乙方有效工作时间超过前述约定的,甲方应按800元/小时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基本法律顾问服务费,或由双方在协商签订下一年度法律顾问合同时予以考虑。

3、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费。

4、甲方通过银行汇款、网银支付等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的,可将相关款项支付至乙方的下列账户: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浮山所支行

账 号:227310393503

收 款 人: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5、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第3款约定服务的,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用等相关事宜。

五、 其他有关费用及支付

1、乙方在办理甲方委托事项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行政、鉴定、评估、公证等相关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办理甲方委托事项过程中发生查询费、复印费、翻译费、调查费等实际开支,以及甲方同意支出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实报实销。

六、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业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组织机构设臵、人员调整变化等情况,便于乙方更好地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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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委托乙方办理的法律事务,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详实的背景情况和基础资料,并给乙方留有合理的处理时间。

3、乙方应恪尽职责,为甲方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

5、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甲方交办的法律事务,一般事务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其他事务应在双方商定或乙方确认的时间内完成。

七、 特别约定

1、 非经乙方同意并在本合同或另行书面授权委托书中明确约定,乙方及乙方顾问律师均无权也无义务为甲方代收法律顾问事务涉及的相关款项。

2、 乙方顾问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等相关情况对法律顾问事务作出的法律分析、处理方案或法律建议、结果预测等,仅作为甲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的参考,不构成乙方或乙方顾问律师对甲方法律顾问事务处理结果的承诺或担保。乙方顾问律师就法律顾问事务处理结果对甲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或担保均无效,对乙方均无约束力。

八、 有效期及延续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 月 日到20xx年 月 日。

2、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新合同或在甲方确认并支付基本法律顾问服务费后延续一年。

九、 签字及份数

1、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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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山东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计时收费规则

山东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某”)与委托方(以下称“客户”)约定以

计时收费方式支付律师费时,适用本规则。

一、 计时规则

计时收费,即按照某某律师为客户工作所耗用的有效工作时间乘以某某律师的小时收费费率计算律师费。有效工作时间系指某某律师以较高的效率进行工作所耗用的时间。

计费时间的范围包括某某律师与客户电话沟通交流、会议讨论、参与谈判、准备文件、必要的调查研究等为客户利益投入的工作时间。

工作计时原则上以工作实际占用时间为准。因工作所必需的在途时间,减半计时。 某某律师需到青岛所辖区市以外出差的,每天按8小时计算有效工作时间;每天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有效工作时间;不足一天的,按实际耗用时间(含工作时间和在途时间)计算有效工作时间。

某某律师通过电话与客户交流的,每6分钟为一计费单位,不足6分钟的按照6分钟计算。

二、 费率

某某律师的计时收费费率从每小时人民币200元至2000元不等,具体承办律师的收费费率由某某与客户协商确定并在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

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经双方同意可调整约定的收费费率及/或收费方式。

因故需更换承办律师的,新承办律师的收费费率由某某与客户协商确定。

三、 结算

在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支付律师费时,客户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向某某支付预付律师费。在按月结算律师费时,预付律师费在最后一次结算时冲抵客户应支付的相应金额的律师费。

除非某某与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另有约定,某某将于每月5日以前向客户发送上一个月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将载明上一个月的主要工作内容及有效工作时间,承办律师及小时费率、应收律师费总额等,供客户审核。如客户对某某提报的工 - 5 -

作记录有异议,应在3日内向某某书面提出,以便双方协商解决,否则视为客户已接受某某提报的工作记录。

客户应当在收到某某提报的工作记录后10日内向某某支付工作记录所载明的

律师费。在客户支付律师费的同时,某某应当开具相应金额的律师费#5@p。

四、 其他费用

某某律师为客户工作需到青岛所辖区市以外出差的,差旅费(含交通、食宿等)由

客户承担。如由某某提供交通工具出差,客户应按实际里程支付车辆使用费,每公里 元,过桥过路费据实支付。

由甲方承担。

乙方在办理甲方委托事项过程中发生,以及甲方同意支出的其他费用,

某某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所发生的相关行政、鉴定、评估、公证等相关部门收

取的相关费用,以及实际发生的查询费、复印费、翻译费、调查费、过路过桥费等各项实际开支均须由客户负担,但使用某某办公设备所发生的通讯费、查询费、印刷费等不在此列,市内交通费也不在此列,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五、 诉讼或仲裁代理

客户在委托事项涉及诉讼或仲裁并委托某某提供法律服务时,按照山东省司法厅有

关律师收费标准另行支付律师费用。

六、 与《委托代理合同》的关系

在某某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约定计时收费方式时,除非《委托代理合同》

另有约定,本规则为《委托代理合同》的一部分,与《委托代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某某签约代表: 客户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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