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范文(超实用)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向乙方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

一、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以下方面为甲方提供经常性法律帮助:

1、对甲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进行指导,草拟、审查法律文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应邀参与甲方的经营或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

3、协助甲方开展法律普及活动,帮助甲方建立内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4、接受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它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

二、承办律师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律师” )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但主要的和重大的法律事务应乙方所指派的律师为主亲自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三、聘请年限

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暂定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自动延长(续聘)1年,甲方应继续支付1年的顾问费,其后的聘用时间每年依次类推。

四、常年法律顾问费数额及交纳时间

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

五、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四条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中:

1、直接费用: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费用;

2、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评估、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

3、上列费用由向甲方按实报销;

4、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同时甲方应按《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70%,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律师费,该费用在甲方收到

相应的法律文书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

六、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七、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律师诚信合作,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需进行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6、甲方有特殊保密要求时,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八、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1、为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甲方应当指定法律顾问主要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中与律师的联系和法律文书、资料的交接。

2、为便于律师工作方便,律师无需定期到甲方处坐班工作,在甲方需要律师提供法律顾问事务时,甲方可随时要求律师开展工作。

3、为了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时效性,甲方与律师均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九、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或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做出回避的安排。

十、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它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十一、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常年法

律顾问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本合同因上列第(1)、(2)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 因上列第(3)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常年法律顾问费。

十二、免责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三、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十四、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各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十五、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

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并由甲方实际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法律服务不包括在本合同内。

十七、附则

1、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聘 请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受 聘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时间:

 

第二篇:聘用合同样本

聘用合同样本

聘方(聘请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受聘方(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证件号码: 境外住址: 电话: 传真:

一、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见附件):

四、受聘方的税前月薪为人民币 元(不包括旅游、交通、医疗等补助项目),试用期内税前月薪为人民币 元。

五、聘方的义务:

(一)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二)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三)向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配备合作共事人员。

(五)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六、受聘方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二)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四)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传教等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五)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六)无酗酒、吸毒、赌博等不良生活习惯。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一)聘方在下述情形中,有权与受聘方解除合同,但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30天后方可解除合同:

1、受聘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条件(含附件所规定内容)履行合同,经聘方指出或调整后,仍无法达到聘方预期的;

2、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方在病假连续30天后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二)聘方在下述情形中,可与受聘方解除合同,无须提前告知,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受聘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能达到聘方预期条件的;

2、受聘方以欺骗、胁迫的手段,使聘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本合同的;

3、受聘方有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惯,或其行为不符合中国的道德规范,且造成恶劣影响,经受聘方指出(须有当事人签字的处理记录)后仍不改正的;

4、受聘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因犯罪行为被警方拘留;

(三)聘方因其它原因要求无条件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须额外支付1-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四)受聘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须提前3天通知聘方,在试用期后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本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

(五)受聘方在下述情形中,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1、聘方被证明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聘方被证明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受聘方报酬;

3、聘方的规章制度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受聘方权益的;

4、聘方以欺骗、胁迫的手段,使受聘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和变更本合同的。

(六)在下述情形下,本合同自动终止:

1、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本合同;

2、聘方被宣布破产或解散,或被取缔《聘用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可证书》;

3、受聘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任何情形。

八、续约

(一)聘用双方若希望与对方续签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3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

(二)聘方若无意与受聘方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无须提前告知受聘方。

九、违约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800-3000美元,或相当于受聘方月工资3-10倍数额人民币的违约金。

聘用双方未经提前告知对方而无故解除合同,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聘用双方协商决定。

十、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其发生且对其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任何事件、情形或情况。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事件影响的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不可抗力作用期间内应中止履行,遭遇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日内出具证明。

受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需出具有关机构证明,经聘方同意后,离华的费用自理;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经受聘方同意后,须承担受聘方离华费用,并额外支付受聘方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十一、本合同(协议)必须在受聘方入境身体检查合格,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后才生效,体检及签证所需费用均由聘用方承担,受聘方需积极配合以获得有效签证和许可。聘用方在合同生效前与受聘方已发生的实际聘用行为,所有责任和由此引发的费用由聘方承担。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二、弃权

若合同的任何一方放弃行使合同中的任何一项权利,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并且不妨碍对该合同其他权利的行使。

十三、争议解决

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到一致意见,可在争议产生后60天内向人事或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发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可直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规定程序判决。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 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聘方: 受聘方:

聘用合同附件(样本)

一.工作任务

(业务部门应将受聘方承担的工作任务详细列出,对受聘方的工作应有质量要求。)

二、工资待遇

1. 直接报酬。货币工资每月人民币_______元。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工资自到职之日起到期满之日止,按月发给。

2. 工资将于每月__日发放,如支付日恰逢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或其他特殊情况,聘方将于放假的第1天支付。若受聘方工作不足整月,则按实际工作日计发,每月工作日按20.83天计算(二月份同),日薪按月薪的1/20.83计。

3. 受聘方随行家属的在华费用,由受聘方自理。

4. 受聘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受聘方可凭《外国专家证》及完税证明按月兑换外汇。

三、住宿及交通

1.聘方向受聘方免费提供校园内一套带卫生间和厨房的住房,住房内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聘方每月支付受聘方__元人民币用于支付水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煤气费,超出部分由受聘方自理。如只能提供校外住房,聘方提供上下班交通班车,或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

2.若聘方未能提供住房,聘方将协助受聘方选择便利住所,并支付共计__元人民币的住房和交通补贴。住宿费用由受聘方自付。

四、医疗及保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公费医疗。受聘方享受学校教职员工同等待遇,可免费在学校医务室看病就医,如有大病或住院可在学校指定医院(见附件指定医院名单)就诊,其费用由聘方承担80%,受聘方承担20%,受聘自行前往其它医院就诊费用自理。受聘方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在合同期内,聘方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2.聘方为受聘方购买其在校任职期间的意外保险, 费用可由双方协商按比例各自承担。

3.聘方如不能提供免费医疗,且受聘方因个人原因无法在其本国购买保险,则聘方向受聘方提供共计人民币__元的补助,用于购买可覆盖其在校任职期间的医疗(包括大病和住院)和意外保险,聘方将协助受聘方选择合适险种。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节日

1. 受聘方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5天;每周需承担不超过( )课时的教学任务(每课时45分钟)。

2. 聘方安排受聘方延长工作时间,将依据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 受聘方在中国所有法定公共节假日享受带薪假期。

4. 受聘方可享受带薪年假:第一个学年,享受__个工作日;第二个学年享受__个工作日;此后每一年享受__个工作日。受聘方入职或离职当年的年假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计算。

六、其它补助

1. 若受聘方完成一个学年合约,聘方将在合同期满时支付受聘方回程机票人民币__元。合同期不足一学年,补助以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支付;

2.受聘方合同期为一个学年的,将在合同期满时得到旅游补助人民币__ 元,不足一学年,补助以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支付;

3.如受聘方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合同或无故中止合同,聘方有权拒绝支付其回程机票及旅游补助。

4. 聘方将在合同期满时支付受聘方最高到当次机票人民币价值1/5的行李运输费(连同机票一起支付),因中美航线规定可免费承运两大件64公斤行李,所以,对来自美国的受聘方可不负担其行李运输费。

5.聘方将为受聘方支付办理工作签证、居留许可、体检所需费用,并以实报实销的形式支付受聘方因申请工作签证而发生的路费。

七、病假、事假、迟到和早退

1. 受聘方请病假,须凭聘方指定的医院医生证明,并须得到主管领导批准。受聘方在一个合同期(一年或一学年)内,累计病假不满7天,工资按照100%发给;超过7天不满30天,工资将按70%发给,30天后,聘方将停发工资,并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2. 受聘方请事假须经聘方同意,聘方将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一年或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一次不得连续超过3天。

3. 女受聘人凭有效医生证明,可享受90天的带薪产假,超过90天需遵照中国相关法律,在减少或不支付薪水的情况下适当延长休假。男性受聘人只能享有最多3天的带薪陪产假。

4. 未经批准旷职1天,扣发3天工资,超过10天或未经聘方同意而擅离职守的,均被视为违反合约,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聘方的违约责任。

5. 受聘方迟到或早退一次将受到警告,两次将扣发一天工资,若达5次以上,除扣发相应工资外,聘方有权与受聘方解除劳动合同。

八、试用期和信誉保证

1、受聘方的试用期为30天。试用期内,工资按正常比例发放。在试用期内,聘方如发现受聘方健康状况、专业水平、职业操守或行为举止等不能胜任本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有权解除合同。

*2、受聘方应提前向聘方交纳__元人民币的信誉保证金,以证明自己确有诚意应聘,聘方收到钱款后为受聘方办理《外国专家证》、居留许可等手续,试用期结束后聘方将如数退还受聘方。

3、受聘方未经聘方同意在外兼职将被视为违约,若聘方同意其兼职,必须签属三方的协议。 本附件与标准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聘用合同附件各项条款的确定和变更均须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任何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

聘方签字(盖章) 受聘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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