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提案

政府采取强力措施 化解教育欠费问题

——关于我市高中校改欠费问题的提议 平原代表团 刘玉凤

前些年,我市各高中学校为了适应当时群众日益旺盛的求学需求,在政府没有多少资金投入的背景下,在学校资金不充裕的情况下,大力进行校改,举债经营学校,使得学校的校舍旧貌换新颜,得到了跨越式发展。应该说,各高中校目前的硬件已经能够满足广大群众的教育需求,这是举债经营学校的良性效应。

但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摆在了政府和学校面前:学校欠费严重,既欠银行的钱,更欠广大教职工的钱;很多教职工的职称工资多年来不能兑现,应有的福利待遇受到严重影响,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了严重影响,从而影响了我市教育向高水平可持续发展,也一定程度制约了我市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所以这一问题应该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想法设法化解教育欠费问题,为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否则,教育欠费问题影响的是我市教育,而且有可能影响我市的社会稳定。

为此,提出如下的具体建议:

1、政府拨出教育支付专项资金,为学校清欠提供资金支持。只依赖学校偿还债务是不现实的,拖得越久,越容易激化矛盾,影响教育发展和社会稳定。

2、为防止资金流向出现问题,为保证专款专用,要让各学校上报欠费的具体资金数目和单位、人员名单,由市县财政划定支付时间表和兑付比例。

3、很多教育职工为学校的发展作担保人,甚至把自己的家庭资金悉数存入学校,支持了学校发展。由于各市县欠费时间长,加上物

价上涨、通货膨胀等因素,如果兑付的资金比例过低,会严重影响教职工们的教育积极性。因此,希望政府缩短兑付周期或者加大兑付比例,尽快兑付应该给付给个人的资金。

4、各学校的相当一批骨干教师,没有兑现职称工资。无论他们思想境界有多高,但是面临这一实际问题,仍然会影响他们的工作。因为这是他们本来应得的工资。少数兑现职称工资的和多数没有兑现职称工资的,工资相差五六百元。这会引起严重的心里不平衡。因此建议市政府深入调研,尽快落实各学校教师的职称工资,取信于民,调动教师们的积极性。

5、我市教师的工资水平和兄弟市相比,属于相对偏低的水平,这也是制约我市教育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建议市府深入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工资调整方案,从而解决我市教育工资比兄弟市低的现状。

6、中央政府对于实行结构工资有过一些政策,但是目前我市各学校的结构工资实行状况不理想。同工不同酬很普遍;年龄大的做出过贡献的教师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享受到多年服务当地教育带来的实惠。主要在于政府和学校的观念问题。把钱花在教育上,花在教师身上,这值得,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好事情。重视教育会带来一系列的良性效应。因此,建议政府拨出专项资金,使得各学校实行合理的结构工资制,提高教师收入。决不能搞把教师原有工资再分三六九等的所谓伤人心的结构工资制。

以上建议,希望引起政府注意。以上问题不解决,则教育的核心问题不能解决。其他一切都会是空中楼阁,镜花水月。

期盼政府拿出强有力措施,大力解决以上问题。

20xx年1月

 

第二篇: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

【法规名称】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南通市政府

【发文文号】

【发文时间】2010-8-2

【实施时间】2010-9-1

【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以下统称建议人)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及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省、市政协委员,以及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人),在政协会议期间以及闭会期间提

出,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给承办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四条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南通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五条 各承办单位必须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责任人。重大、疑难问题应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办理。

各承办单位办公室(秘书处)负责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履行扎口管理、检查、协调等职责。

第六条 建议、提案的交办、办理以及答复等全部通过网上南通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系统进行。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受理,均按程序交由市政府统一办理。

市人大、市政协会议(闭会)期间应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给各承办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给各承办单位。

第八条 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当认真清点分类,如数登记,逐件提出办理意见,落实办理人员。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必须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0日内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对延误转办时间影响整体办理工作进度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每年市政府接到承办任务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并明确具体工作要求。

各承办单位要狠抓工作落实,改进办理方式,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抓紧时间及时解决;因受条件限制一时不

能解决的,应制订计划、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如实向建议人和提案人说明原由,解释清楚,取得理解和谅解。

第十一条 答复意见必须意思明确、态度诚恳、有针对性,做到情况不明不答复,内容不实不答复,措施不力不答复。

第十二条 办理结果分为三类。

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明确规定或所提建议已被采纳的;

B类:所提问题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改进计划的;

C类: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3年内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或留作参考的。

办理结果应根据要求在答复件上注明相应的“A”、“B”、“C”符号。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市人大和市政协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一般在交办机关交办后3个月内答复完毕;确因难度较大不能如期答复的,需报经交办机关同意,并向建议人、提案人说明情况,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交办后的6个月。

市人大和市政协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一般在交办后的3个月内办结。

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一般在交办后的1个月内办结。

第十四条 各建议、提案的主办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协办单位应当在交办机关交办后1个月内将办理意见提交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不直接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主办单位应将协商一致的意见汇总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并抄送协办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负责同志应当及时牵头协调;经协调仍未解决的,由主办单位汇总各方面意见向市政府报告。

对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应将答复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答复。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走访、座谈、视察、现场办理等多种形式“开门”办理建议和提案,并主动征询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提高满意率和办成率。对建议人、提案人表示不满意的答复,必须在收到建议人、提案人的不满意反馈后的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第十六条 答复意见须经单位负责同志审核。

第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对列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建议、提案,在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后,应认真检查落实,跟踪办理。

第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有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包括承办原件(下载件)、答复、办理过程中的领导批示、业务部门的意见以及建议人、提案人的反馈意见(下载件)等等,保证立卷归档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总结办理工作。主办建议、提案5件以上的单位,应当在办结后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报送总结。

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市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加大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考核奖励力度,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列入部门综合绩效考评。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办理以致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进。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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