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2005.03.17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200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三月十七日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政协江西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办理下列建议、提案:

(一)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提出(含各级人大、政协有关部门用书面综合)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二)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考察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和来访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四)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与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协商座谈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做到高度负责,积极主动,真抓实干,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为民办实事。以民为本,加强调查研究,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实际困难。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尽快解决;对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的问题,要实事求是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对超出本级政府职权范围的问题,要积极向上反映情况,争取上级的支持。

(三)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对同级和上级的建议、提案,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部门或下级政府工作范围内的问题,交有关部门或下级政府办理。

2、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地方解决的问题,交主办部门或地方会同有关部门、地方研究办理。

3、需要上级政府或部门解决的问题,按公文处理程序上报上一级政府和部门决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理工作职责:

(一)办理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

(二)组织各承办单位承办同级和上级的建议、提案。

(三)督促各承办单位抓好建议、提案办理的落实,对领导作出过批示以及重要的建议、提案,应加强督促检查。

(四)认真做好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考核评比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和推动办理工作。

第五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程序:

(一)交办。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接到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后,一个月内要召开有承办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领导、经办人员参加的交办大会,进行专门布置,特殊情况可采取会中办理;对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发书面通知交办。交办单位应力求准确,交办时间要及时。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及时开会研究,确定承办工作计划。

1、认真清点,逐件登记,核实交办是否准确。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办理的,应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书面说明理由,并在接到建议、提案之日起5天内退回交办单位,不得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规定时间内未退回建议、提案的,该单位要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说明原因。

2、逐件填写公文处理单,认真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要求,送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同志批示后组织实施。

3、明确专人承办,按时办结。对一些重要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实施方案,抓好落实。

4、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应明确牵头单位,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以便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起草,并负责答复。如工作需要,也可联名答复。

(三)催办。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各承办单位要通过书面或电话等方式,经常对办理进度和办理质量情况进行催办和检查,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办理建议、提案多,难度较大的承办单位,要重点进行催办和检查。

(四)审核。承办单位领导对建议、提案办理的方案和办理结果要认真审查,对答复函件的内容、格式要逐件审核,严格把关。对超越职权范围无法处理的问题,应按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后,再答复代表和委员。

(五)答复。对大会期间的建议、提案,应在3个月内办完;对平时的建议、提案,应在2个月内办完,并按规定的要求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和委员,如属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除答复领衔代表、委员外,还应分别答复联名的代表、委员。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不能在限办时间内办理完的建议、提案,应向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报告,经同意后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1个月,同时要向代表、委员作出说明,待办结后再作正式答复。各承办单位要按规定的答复格式和要求,草拟书面答复函件,报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发。答复的方法:

1、市政府办公厅交由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写成书面答复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答复。

2、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的办理结果,由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书面答复代表、委员,并分别抄报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答复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行文,可参照上述答复方法办理。

3、答复函件,要逐件附上《征询意见表》(一式三份),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非国家正式职工和居住比较偏远的代表、委员,答复件要附上信封、邮票,以方便代表、委员反馈意见。对代表、委员不满意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需要重新办理的,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再次给予书面答复。

(六)查办。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特别要对领导批示的或需协调处理的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和一些应该解决,也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督促检查是否按期得到落实。

(七)总结。办理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办理工作结束后的15天内,将书面总结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

(八)归档。办理工作全面结束以后,对建议、提案办理的相关资料要进行分类归档,明确专人保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联系网络制度。收集各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专(兼)办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电话,建立联系网络,加强工作联系。

(二)承办工作责任制度。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坚持领导把关、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责任制度。对重要的建议、提案,应加强督促检查。

(三)督查通报制度。在办理初期、中期和末期,不定期地对承办单位的办理进度进行督查,督促各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复任务,同时对督查情况进行不定期地通报。

(四)调查研究制度。承办单位对代表、委员提出的重要问题,要进行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后再答复代表、委员。

(五)与代表、委员联系制度。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应采取多种形式与代表、委员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对重要的建议、提案,要走访代表、委员,与他们共商解决办法。

(六)二次办理制度。各承办单位对当年办理答复的建议、提案,代表或委员表示不满意的,要分析原因,重新研究,进行二次办理答复,直到代表委员满意为止。对以往答复了代表、委员并承诺了对其提出的问题将逐步解决的B类件和当时条件不具备、政策不容许,问题解决不了的C类件,要重新进行梳理,凡条件成熟、政策允许可以解决的问题,也要进行二次办理答复。

(七)考核评比制度。办理工作结束后两个月内,要会同人大选任联工委和政协提案委组织检查和考核评比,检查与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的条件。

第七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都要把建议、提案办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列入目标管理和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要有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有固定的人员负责办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有关单位,县属、驻县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一个科室和专(兼)办人员承担这项工作。

(二)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做好办理工作。各单位要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措施,使办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要避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保证办理质量,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三)答复代表、委员的函,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实事求是,逐条答复。答复的语句要诚恳、通顺、精炼、易懂。为便于统计和分类,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于解决、供作参考的,用“C”标明。

(四)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与人大、政协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在人大、政协会议期间,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抽调工作人员,参加会议议案组、提案组,共同做好建议、提案的收集、登记、审核、分类、拟办等工作。

第八条 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主管人员和办理人员,每年将给予表彰;对办理情况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给予表彰:

1、领导重视、责任明确、机制健全、措施过硬、工作任务完成好的。

2、在考核、评比中,累计分数较高的。

3、在办理工作中有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给予表彰:

1、工作认真负责、进度快、质量高、落实好的。

2、服务态度好、作风扎实、程序规范、资料完整、成绩突出的。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资格:

l、对办理工作不重视、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办理人员的。

2、办理工作质量差、敷衍塞责、马虎了事的。

3、互相推诿、拖着不办、贻误工作的。

4、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承办人员不负责任、遗失建议、提案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建议、提案和报送办理工作总结的。

6、无特殊原因,未经报告批准超过规定的办理时限的。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篇: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

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府〔2009〕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业经十届90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粤府〔2008〕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提案的范围包括:

(一)全国、省和市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审查后,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办理的建议。

(二)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审议决定改为建议处理的有关议案(简称议案转建议)。

(三)全国、省和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向市政协提出的,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办理的提案。

(四)省人大、省政协交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

第三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协调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办理须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提案,对承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明确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协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要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要一个单位牵头其它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办,牵头单位为主办,协同单位为会办。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是建议、提案的交办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市政府办公室配合交办单位通过建议提案网络办理系统向各承办单位进行交办,承办单位通过网络办理系统在网上签收。 省人大和省政协交给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办。

第六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交办件后,应及时清点、登记,如有不同意见应在7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书面调整意见,说明理由,由交办单位重新协调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或者积压不办,延误办理时间。

第七条 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要制定办理工作方案,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求,安排好办理进度。主、会办单位之间应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

致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八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与建议人、提案人的沟通联系,了解他们的真实意图,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做到办前有沟通、办中有联系、办后有反馈。

第九条 办理建议、提案要加强调查研究,求真务实,讲求质量,注重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建议人、提案人解释清楚。

第十条 须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根据业务分工提出具体的办理意见呈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转有关科室办理答复。

第十一条 省人大、省政协交由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办理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转有关部门办理,以市政府名义答复。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独办的建议、提案,直接答复建议、提案人;对分办的建议、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建议、提案人;对协办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人。答复及会办意见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和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三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有关时限要求完成。建议、提案应自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3个月内答复建议人、提案人,特殊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其当年通知要求处理。

第十四条 对建议、提案的答复,要力求做到有理有据、观点明确、态度诚恳、文字精练、表述准确、格式规范。答复及会办意见要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答复文件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用“C”标明。

第十六条 答复建议人、提案人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征询建议领衔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对答复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主动与建议人、提案人沟通解释,协商办理,在2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省、市人大常委会和省、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牵头办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出实效。市政府办公室结合市政府工作重点,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检查督办。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向督促检查单位报告办理情况,并按要求改进办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向市政府报告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办理建议、提案数量5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在办复时限截止后20天内,向市政府办公室分别报送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同时抄送交办单位。

第二十一条 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办公室应组织考核、评比,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向市政府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重视办理工作,办复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省直驻惠有关单位及各县、区政府适用

本办法。上述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办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xx年4月10日市政府发布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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