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文书范本规定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

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配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实施,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我部根据《决定》和《通则》的有关规定,配套制定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

议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2.《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第三条 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司法鉴定人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检验结果、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第四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人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制作。

第五条 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第六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封面应当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的类别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号;封二应当写明声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七条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一)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

(二)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

(三)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

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处;

(四)检案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六)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

(七)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

(八)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

(九)落款: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

(十)附注: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可以根据不同鉴定类别和专业特点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司法鉴定文书附件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等以及有关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等的目录。附件是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附在司法鉴定文书的正文之后。

第九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语言表述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一)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

(二)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三)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符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

(四)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

第十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制作;

(二)在正文每页页眉的右上角注明正文共几页,同时注明本页是第几页;

(三)落款应当与正文同页,不得使用 “此页无正文”字样;

(四)不得有涂改。

司法鉴定文书制作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经过复核的,复核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两种印模。司法鉴定文书正文标题下方编号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司法鉴定文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日期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为圆形,制作规格应当为直径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方刊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司法鉴定专用章字样,自左而右横排。

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印文应当并列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自左而右环行。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印章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启用。

本规范施行前,司法鉴定人使用的印章和司法鉴定机构使用的司法鉴定专用章规格、式样、文字、字体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xx年7月5日发布的《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一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类别的标题:一般2号或者小1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

司法鉴定许可证号:000000000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3号仿宋体,居中排列)

声 明

(2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

1. 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3.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4. 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声明内容:3号仿宋体)

地 址:× ×市× ×路× ×号(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4号仿宋

体) 共 页第 页

——————————————————————————————————————————————

标题(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小2号黑体,居中排列)

编号××司法鉴定中心[200×]×鉴字第×号

(编号: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年份、序号采用阿拉伯 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方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5号宋体,居右排列。编号处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

一、基本情况(3号黑体)

委 托 人:××××(二级标题:4号黑体,段首空2字)

(文内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一般为1.5倍。日期、数字等均采用阿拉伯数

字标识。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1.”等顺序排列。下同)

委托鉴定事项:

受理日期:

鉴定材料:

鉴定日期:

鉴定地点:

在场人员:

被鉴定人:

二、检案摘要

三、检验过程

四、分析说明

共 页第 页

——————————————————————————————————————————————

五、鉴定意见

六、落款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二○○×年×月×日

(文书制作日期:用简体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居右排列。日期处加盖司法鉴定机构

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

说明:1. 本司法鉴定意见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

2. 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需要添加附件的,须在鉴定意见后列出

详细目录。

3.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正文的落款后另加附注予以说明。(附注为4号仿宋体)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二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类别的标题:一般2号或者小1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

司法鉴定许可证号:000000000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3号仿宋体,居中排列)

声 明

(2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

1. 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3.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4. 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声明内容:3号仿宋体)

地 址:× ×市× ×路× ×号(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4号仿宋体)

共 页第 页

——————————————————————————————————————————————

标题(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小2号黑体,居中排列)

编号××司法鉴定中心[200×]×检字第×号

(编号: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年份、序号采用阿拉伯 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方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5号宋体,居右排列。编号处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

一、基本情况(3号黑体)

委 托 人:××××(二级标题:4号黑体,段首空2字)

(文内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一般为1.5倍。日期、数字等均采用阿拉伯数

字标识。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1.”等顺序排列。下同)

委托鉴定事项:

受理日期:

鉴定材料:

鉴定日期:

鉴定地点:

在场人员:

被鉴定人:

二、检案摘要

三、检验过程

四、检验结果

一般采用文字或者图表形式。例如:

共 页第 页

——————————————————————————————————————————————

××××××

×××

×××

×××

×××

××××××××

××××××××

×××

××××××××

××××××××

(表格一般采用三线表,居中排列,图表说明和表内文字居中排列,5号宋体)

五、落款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二○○×年×月×日

(文书制作日期:用简体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居右排列。日期处加盖司法鉴定

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

说明:1. 本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

2.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中需要添加附件的,须在检验结果后列出详细目录。

3. 对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正文的落款后另加附注予以说明。(附注为4号仿宋体)

司法鉴定协议书(小2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 (示范文本)

 

第二篇:云南司法鉴定价格规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知

更新日期:20xx-9-14 9:25:09 索 引 号:530000-001100-20xx0914-0001 发布机构:收费处

发文日期:20xx-08-25 名 称: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鉴

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云发改物价〔20xx〕1720号 主 题 词:经济管理 司

法 鉴定 收费 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 南 省 司 法 厅 云发改物

价〔20xx〕1720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司法厅关于 印发云南省司法鉴定收

费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

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

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

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

施办 文件

英特尔大书房 开启一站式检索时代

大数据(Big Data) 云计算(Cloud) 移动性(Mobility) 其他(Others)

- 2 -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云发改物价

[20xx]1720号附件.doc 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定稿).xls 二○一○年x月二十五日主题词:经济管理 司法 鉴定 收费 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办公室 20xx年x月x日印发

附件: 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

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

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

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

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

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经省

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面

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委托人

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根

- 4 - 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我省的管理实施办法及收费标准。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没有全国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前,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国家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我省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详见(《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司法鉴定机构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司法鉴定机构在收费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人承受能力和有利于促进司法鉴定业务发展等因素,根据开展司法鉴定的服务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 涉及财产案件司法鉴定中的物证类文书鉴定、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二)超过

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 5 -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司法鉴定机构在不超过以上分段标的额比例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且每件鉴定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事前应向委托人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

- 6 - 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 7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二条 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司法检验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xx〕396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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