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幼儿园调整幼儿伙食费的通知

关于20xx年2月调整幼儿伙食费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家长朋友:

梁炽辉夫人幼儿园在各位家长朋友的支持和帮助下,关注幼儿心灵成长,支持幼儿全面发展。全体教职工精诚团结不懈奋斗,努力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健康和谐快乐的成长环境。

健康的体魄是幼儿成长中最重要的条件,我们望子成龙的英明家长们全都希望自己的孩子长得高,身体壮,提供科学、营养、卫生的配餐,让孩子们在一日两餐一点的饮食中吸取可供成长所需的合理营养。让孩子们吃得饱,吃得香,吃得好,是我们一直为之努力的工作。这项工作甚至比传授给他们多少知识技能更为重要。(孩子一天的吃饭大部分都在幼儿园)

现在物价上涨严重,这给幼儿园的饮食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原有的每月120元的伙食费,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孩子成长所需提供的营养。经过慎重考虑,为保证孩子的饮食质量,幼儿园决定由原来的每月120元调整为每月170元(每人每月增加50元),此项决定从20xx年2月1日开始执行,希望得到全体家长朋友的理解和支持。

梁炽辉夫人幼儿园

2012-1-7

 

第二篇:关于调整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潍坊市物价局 潍坊市财政局文件 潍坊市教育局

潍价费发[2005]2号

关于调整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部门,省驻潍单位: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质量及教学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249号)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函[2003]146号)精神,本着既能满足群众需求、不超过其经济承受能力,又能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园积极性的原则,参照外市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幼儿园、托儿所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计费标准:元/生、月

关于调整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1、收费标准调整后,省“十佳”幼儿园可在表中实验、示范类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0%;市“十佳”幼儿园可加收5%。

2、冬季供热的,取暖费按每人每月15元收取,时限4个月。夏季使用空调降温的,按照每人每月15元收取,时限3个月。

3、托幼园所开办超时托管班、半日制班、双休日班等项目,应本着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其中超时托管班收费标准(星期一至星期五17:30时后)为每小时2元;半日制班收费标准按全日制的60%收取;双休日班的收费标准按照全日制的月收费规定折算到每天收取。

二、企业、公民个人投资办园的,根据办园成本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一经备案,两年内不得做调整。

三、幼儿办理入园手续后,托幼费按月收取。若幼儿因故未到园,期满一个月,但又不退园的,只收取当月的管理费和代办费。

四、凡持有《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家庭子女入园,管理费和代办费要适当减免。

五、报销办法。保育费、杂费、伙食费全部由家长负担。管理费、代办费,属独生子女及计划内生育2个孩子的,可按下列规定报销。

1、幼儿入父母任何一方所在单位的幼儿园,不缴纳代办费。

2、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本单位举办的园、所的,管理费由该单位全部报销。

3、父母不在同一单位,幼儿入父亲(或母亲)单位举办的园、所的,管理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

4、父母双方单位均无园、所,幼儿入其他单位举办的园、所的,管理费、代办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

5、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幼儿在本地入园、所的,管理费、代办费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

6、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市入园的,管理费、代办费由在职一方的单位全部报销。

7、丧偶或离婚的,其子女入园、所的管理费、代办费全部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报销。

六、各园、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得向入园的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建园费、入园押金、被褥押金等费用,更不得利用幼儿正常在园时间以办“特色”教育为由,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幼儿园(所)收取的托幼费用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玩具购置、修缮、职工教育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八、本通知适用于潍坊市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各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九、各幼儿园(所)接到通知后,应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园许可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于收费前将收费标准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通知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幼儿园、托儿所的收费标准一律废止。

潍坊市物价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教育局

二OO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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