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劳动合同编号:
劳 动 合 同
(适用于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招用务工人员)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企业注册地:
合同履行地:
乙方(劳动者)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民 族:
户籍所在地 省 市 县
(区) 乡(镇) 村(街)
身份证号码
技能证书编号
青 岛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山东省及青岛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第 款
一、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甲乙双方的具体约定如下:自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程中 岗位(工种)工作之日起至该工程的上述工作完成之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其工作内容(主要工序)包括 ,工作地点为: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安排乙方工作时间,确保乙方合理的休息时间。
第四条 工资结算与支付
甲方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确定与乙方工资结算方式和工资支付办法如下:
一、工资结算方式,执行下列第 款
1.执行日工资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 小时,每周工作 天。甲方根据乙方当月实际出勤天数,工资结算按 元/天进行计算。
2.执行计件工资制的,根据其工作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其中,工程量的计算按实际的平方米、立方米、吨或件计算,工程质量达到 (优良、合格)标准,按以下工资结算单价进行最终结算(在工种前□中打“√”):
□钢筋工: 元/吨(其中:①制作 元/吨、②绑扎 元/吨);
□模板工: 元/㎡(其中:①支模板 元/㎡、② 拆模板 元/㎡、③ 模板整理与堆放 元/㎡);
□砼工: 元/立方;
□砌筑工: 元/块(立方);
□抹灰工: 元/㎡;
□架子工: 元/㎡(其中:①搭架子 元/㎡、②拆架子 元/㎡、③钢管、扣件归整 元/㎡);
□防水工: 元/㎡;
□水电暖安装: 元/㎡(天);
□油漆工: 元/㎡;
□外墙保温: 元/㎡;
□其它: 。
二、工资支付办法
本合同履行期间工资支付执行下列第 款
1.甲方应在每月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向乙方发放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领。如甲方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乙方本人账户。
2.甲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确保乙方财产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部分工资人民币 元,并由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在工作期间如遇家庭困难或麦收、秋收季节等情况可向甲方预支工资,但不能超出乙方实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产值的90%。剩余工资在乙方合同到期时一次性付清。
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以实物、有价证券、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工资;不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由其再行转发;不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质量保证金等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
三、因甲方原因造成误工的,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 元/天,此费用包含: (如伙食费、通信费、城市交通费等)。
甲方应在《劳务分包合同》或《施工合同》中约定因被拖欠工程款所造成的误工损失计取办法,但甲方不得拖欠乙方的基本生活费。
第五条 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一、工程质量
甲方应在施工作业前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乙方应按照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管理,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甲方不予支付返工工资。
二、安全生产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乙方对甲方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应规范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劳保用品,保障和改善劳务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丰富劳务人员精神文化生活。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与施工岗位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及岗前交底,乙方要积极参加并掌握;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l46—2004)。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有序使用各类设施,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四、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证件,如:居住证、信息卡等。
五、甲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定期健康检查,减少职业危害。
第七条 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劳动纪律
一、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
二、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总包单位只认可由劳务公司盖章和劳务负责人(授权)签字共同确认的工程量结算
单;劳务公司只认可经本人签字同意的工资领取授权委托书,除此之外,无论总包、劳
务公司不承认任何无效形式的“欠条”,否则在发生工资纠纷情形式,与总包劳务公司无
任何关系。
第十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方如遇到工资拖欠等问题时,可按以下方式逐级反映协商解决:
劳务公司负责人: 电话:
总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 电话:
总承包单位分管领导: 电话: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青岛市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电话: 83820111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从其规定。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备查。
甲 方: (盖章) 乙 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或者是约定:项目公司(部)只认可由劳务公司盖章和劳务负责人(授权)签字共同确认的工程量结算单及经本人签字同意的工资领取授权委托书,除此之外,项目公司(部)、劳务公司不承认任何形式的“欠条”
编号:
劳 动 合 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签约须知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用人单位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合同空白之处应协商一致后填写,不需协商之处可以写“无”或划掉。
6.劳动合同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7.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1
甲方(用人单位) 全 称
住 所
联 系 电 话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户 籍 所 在 地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现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
动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
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
2
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止。
其中订立第(一)、(二)项合同的,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 。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
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
(工种)工作,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间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
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
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
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
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
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
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
3
告制度。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第 种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十一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假等休假权利。
第十二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 4
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按本劳动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
第十四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加班时间、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即: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者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甲方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视生产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业绩,适当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 5
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
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
和病假工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职工节育手术期间
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
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
定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
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
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
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
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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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就出资培训、保守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等签订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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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依法请求调解,在法定时效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劳动合同经甲方与乙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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