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罚款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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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印发《沈阳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沈阳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

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的通知

总行各部室、各一级支行、二级支行:

《沈阳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已经20xx年沈阳农商银行第23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20xx年x月二十二日

沈阳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

处罚程序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操作流程,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责任追究的对象为转入贷款十级分类后四类不良贷款(含次一、次二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责任人及责任机构,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位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及调转外系统等情况免除。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相关制度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xx]45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xx]52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辽农信联[20xx]387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和“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辽农信联[20xx]478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辽农信联[20xx]99号)、《沈阳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沈农商银[20xx]59号)。

第二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条 总行、一级支行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按审批权限承担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等风险处置职能。对于总行审批事项,须经一级支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当不良贷款入账后,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即启动追责程序。

第六条 授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转入的不良贷款的责任人逐笔提出初步认定结果,并由初步认定的责任人签署《不良贷款责任事实确认书》(详见附件二)。将责任认定材料,连同相关档案资料一并报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依据贷款形成原因,对贷款责任人的责任作出最终认定,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详见附件三),并将责任认定结果交由有权处罚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条 相关有权处罚部门,按照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认定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交本级资产保全部门备案。

第九条 资产保全部门依据以上贷款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罚结果,监督责任人清收不良贷款。

第十条 对在处罚期满仍未完成清收任务的责任人,由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例

会,再次启动追责程序,依据清收情况,作出责任认定意见,并由有权处罚部门执行追罚。

第十一条 相关有权处罚部门为:各级机构的人力部门、内控合规部门、监察部门等,并按本行目前的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具体为:

1.在岗、下岗清收,由人力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向有关责任人下达“在岗清收处罚通知书”或“下岗清收处罚通知书”,并建档登记,报上级人力部门备案,督促执行;

2.经济处罚,由内控合规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向有关责任人下达“经济处罚通知书”,并建档登记,向上级内控合规部门备案,督促执行;

3.纪律处分,由监察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向有关责任人下达纪律处分决定,并建档登记,向上级监察部门备案,督促执行;

4.法律追究,由监察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对涉嫌犯罪的,配合司法机关,移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责任认定范围:

1.对一级支行的责任人(不含一级支行行长、副行长)的责任认定,由一级支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2.对一级支行行长、副行长及以上层级的责任认定,由

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第十三条 对转入的不良贷款应于每笔不良贷款转入后1个月内进行责任认定,2个月内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符合免责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同时,信贷管理部门要提出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的管理责任人,按管理权限经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并批准后可免除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明确管理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操作细则由总行负责修订、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工作流程图

2.《不良贷款责任事实确认书》

3.《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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