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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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85条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实体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民事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85条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实体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民事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种,其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是相同的。”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诉讼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它体现了我国特有的调解和审判相结合的民事诉讼原则,这种方式有利于合理解决当事人的诉讼纠纷。根据我国民事审判实践证明:多数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这是因为民事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问题多大,都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纠纷,只要弄清是非,辨明曲直,晓之以理,大多数纠纷是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因此,搞好调解工作和制作好调解书是民事审判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加强人民内部的友爱关系,促进安定团结,搞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预防和减少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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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

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

一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案件的事实可写法院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

二是写明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是指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它是调解书的核心内容。在事实写完之后,应另起一段,写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而后,用分条分项式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最后,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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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行)。

(三)尾部

首先写明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

三、写作注意事项

? 调解只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强迫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不应确认。

? 叙述调解书的事实,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确定责任,这是因为双方已就争议的内容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但如果一方坚持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也要可在事实中将之反映出来,总之,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

?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的问题,不应在调解书在确认,而应当另行制作决定书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这是因为,民事行为或者合同的有效无效确认,只能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确认的机关(如仲裁机关)予以认可,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体现,无权就民事行为或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

? 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制作调解书,对于调解不离婚、维持收养关系、即时履行和当事人不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它涉及到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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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的履行。调解书中不应使用强制性的词语,不宜写进教育性无法律上实体意义的词句,无必要写当事人无其他争议和调解成立的日期。调解书也无需写撤销原判决,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和再审调解书送达后,即视为原判决撤销。

【 范 文 】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19xx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19xx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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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1996)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19xx年10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19xx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请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云、李征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xx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xx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李云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平

审判员:李峰亚

审判员:陈通

一九九×年七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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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 2012)徐民四(民)初字第

1 3 XX号

原告黄某某,男,1 9 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X镇X康路X号。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船厂路1 7 1号1 0 8室。 法定代表人吴卫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上海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自2 0 1 2年5月2 3日解除;原告黄某某于合同解除后7日内配合被告上海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上海市龙华路1 7 7 9号1 4层1 7 0X室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撤销等解除合同的手续;

二、原告黄某某支付被告上海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X元;

三、被告上海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在原告黄某某已付房款2 6 6万元中,扣除违约金后分五期返还给原告黄某某,每次4 4万元,第一期房款于2 0 1 2年6月1 5日前支付,余款于2 0 1 2年7月1 5日前、2 0 1 2年8月1 5日前、2 0 1 2年9月1 5日前、2 0 1 2年1 0月1 5日前各支付4 4万元,如有一期未按时支付,视为应付余款全部到期,原告黄某某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告黄某某提供付款银行账号:5240-4700-2205-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被告上海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应将款项汇入上述账号内);

四、如被告上海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黄某某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向被告上海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 2,4 8 3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徐 汶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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