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1)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的土地总计面积平方米(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使用,转让费为人民币 元整。该土地长 米,宽 米。东邻 ,西邻 ,南至 ,北邻 。

二、甲方对上述土地转让前所拥有使用权及土地尺寸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不实情况,则视为违约。

三、上述土地转让的期限为无限期(即乙方永久使用)。

四、付款方式:乙方于 年 月 日将上述土地的转让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五、转让方式:甲方于 年 月 日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交付给乙方使用。交付使用后,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上述土地的使用用途及处理方式。乙方使用上述土地过程中,如需甲方协助提供该土地使用证明等相关资料时,甲方须无偿提供协助。

六、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期间,土地的增值或贬值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七、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的上诉内容自觉履行。如果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一切损失。

八、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即时生效。

十、本协议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肖安臣

乙方:崔连英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将位于沈丘县周界路立交桥东路南(原县木材公司经营场地),9.6亩有使用权的国有地(详见沈国用[2000]01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转让给乙方使用;

二、 甲方须保证所转让土地未发生抵押、质押等项使用权限制;

三、 土地转让价金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乙方向甲方付款后,甲方将土地使用证相关手续证件交给乙方,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完毕;

四、 该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各方恪守履行,不得违反,任何一方反悔,须向守约方支付本金,另按本金数额向守约方支付3%的违约金。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肖安臣

乙方:崔连英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以壹佰万元(100.0000)价金将位于沈丘县周界路立交桥东路南(原县木材公司经营地),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转让给乙方使用(详见沈国用[2000]01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 甲方须保证转让土地未因其他债权、债务抵押、质押限制使用权;

三、 因木材公司申诉,川汇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还正处于上诉期内,同时木材公司以原判决主体错误为由,申请对已过户给甲方的土地执行回转。如:该案发生二审,甲方为乙方提供案件材料,办理委托书,乙方代理诉讼。即使没有二审,该案件事关执行回转事宜也有乙方做工作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 甲方须于本月20日前,将川汇区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领回交给乙方和其他当事人及县土地局;

五、 甲方领回川汇区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该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付款60%,余款至乙方使用土地与木材公司无争议时一次性付清;

六、 经过双方努力,乙方最终仍不能获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甲方按乙方付款数额退还乙方,乙方为此支付的其他费用,乙方不

得向甲方主张;

七、 土地转让协议以本协议为准,20xx年所签协议仅用于调整法院执行回转使用;

八、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执一份,双方恪守履行,否则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