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方案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方案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

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按照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法规司。

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三)住房改革与发展司(研究室)。

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起草综合性文稿。

(四)住房保障司。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城乡规划司。

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实施。

(六)标准定额司。

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拟订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拟订部管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拟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国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八)建筑市场监管司。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九)城市建设司。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十)村镇建设司。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十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十二)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国际科

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十三)住房公积金监管司。

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计划财务与外事司。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管理部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直属单位、部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五)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组织制定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按规定承担组织拟订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和评估标准。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4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7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57名(含总规划师1名、

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方案深度

方案组出图深度规定(方案报批阶段)

(试行)

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1.10.1

目录

1. 前言 ………………………………………………………………… 1

2.总则 ………………………………………………………………… 2

3.方案设计 ………………………………………………………………… 3

2.1一般要求 ………………………………………………………………

2. 2设计说明书………………………………………………………………

2. 3设计图纸 ………………………………………………………………

3 4 7

(方案报批阶段)深度规定

前言

本规定制定的依据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08]216号《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xx年版)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4.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1]678号

5. 上海市规划部门的实际要求

6. 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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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

量和完整性,现根据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0. 2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设计。

1.0. 3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没

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1.0.4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且合同

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 0.5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具体应执行第2章条款):

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方案报批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注: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除应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

的相关规定,还应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 。 1.0.6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时

满足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1. 0.7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对于具体的工程项目设

计,执行本规定时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本规定的条文进行合

理的取舍。(取舍应通过程序在设计前经审批确定)

1.0.8 本规定不作为各专业设计分工的依据。本规定某一专业的某项设计内容

可由其他专业承担设计,但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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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方案设计

2.1 一般要求

2.1.1 方案设计文件。

1 .设计说明书,包括各专业设计说明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对于涉及建筑节能 设计的专业,其设计说明应有建筑节能设计专门内容;(详见2.2条) 2 .总平面图以及建筑设计图纸(若为城市区域供热或区域煤气调压站,应提供热 能动力专业的设计图纸,具体见第1.3.3条);

3 .设计委托或设计合同中规定的透视图,鸟瞰图、模型等。

2.1.2 方案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1 .封面: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2 .扉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院长、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的姓 名, 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 .设计文件目录;

4 .设计说明书;

5 .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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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设计说明书

2. 2.1 设计依据、设计要求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 .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依据性文件的名称和文号,如选址及环境评价报告、 用地红线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立项报告的 批文、设计任务书或协议书等;

2 .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

(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 版本号);

3 . 设计基础资料,如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地震基本烈度、区域位置等;

4. 简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设计的要求,如对总平面布置、环境协调、 建筑风格等方面的要求。当城市规划等部门对建筑高度有限制时,应说明 建筑物、构筑物的控制高度(包括最高和最低高度限值);

5 .简述建设单位委托设计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功能项目和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

6. 工程规模(如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容纳人数等)、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和 设计标准(包括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建筑防火类别、耐火等级、装修标准等);

7.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及各分项建筑面积(还要分 别列出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建筑基底总面积、绿地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分室内、室外和地上、地下),以及主要建筑或核心建筑的层数、层高和总高度等项指标;根据不同的建筑功能,还应表述能反映工程规模的主要拄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套数及每套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旅馆建筑中的客房数和床位数,医院建筑中的门诊人次和病床数等指标;当工程项目(如城市居住区规划)另有相应的设计规范或标准时,技术经济指标应按其规定执行。格式参照《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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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1]678号附件。

8.准确填写建筑分层面积表及建筑面积汇总表,若有调整应及时修改。

2.2.2 总平面设计说明。

1.概述场地现状特点和周边环境情况及地质地貌特征,详尽阐述总体方案 的构思意图和布局特点,以及在竖向设计、交通组织、防火设计、景观 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2.说明关于一次规划、分期建设,以及原有建筑和古树名木保留、利用、 改造(改建)方面的总体设想。

2.2. 3 建筑设计说明。

1.建筑方案的设计构思和特点;

2.建筑群体和单体的空间处理、平面和竖向构成、立面造型和环境营造、 环境分析(如日照、通风、采光)等;

3.建筑的功能布局和各种出入口、垂直交通运输设施(包括楼梯、电梯、 自动扶梯)的布置;

4.建筑内部交通组织、防火和安全疏散设计;

5.关于无障碍和智能化设计方面的简要说明;

6.当建筑在声学、建筑防护、电磁波屏蔽以及人防地下室等方面有特殊 要求时,应作相应说明;

7.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1) 设计依据;

2) 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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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概述建筑节能设计及围护结构节能措施。节能系数大于0.5,应有机电 设备节能措施的说明。

8.环境保护说明:

2.2.4 结构设计说明。

2.2. 5 建筑电气设计说明。

2.2.6 给水排水设计说明。

2. 2. 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说明。

2. 2.8 热能动力设计说明。

2.2.9 投资估算文件一般由编制说明、总投资估算表、单项工程综合估算表等

内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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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设计图纸

2.3.1总平面设计图纸。

1 .场地的区域位置;

2 .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

3 .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 用地性质或建筑性质、层数等,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 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等); 4 .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 主要建筑物与各类控制线(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等)、 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及建筑物总尺寸,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 叉口之间的距离;

5 .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建筑高度、设计标高, 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6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

7 .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 景观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车泊 位数量等)、消防分析、地形分析、绿地布置(绿地面积图)、日照 分析及日照分析报告、分期建设等。

8. 交通组织市政管网综合图(1:1000)市政管网规划包括:雨污水管网、供水、供电、消防、天然气、弱电(智能化、通讯)等规划图

2.3.2 建筑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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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面图。

1) 平面的总尺寸、开间、进深尺寸及结构受力体系中的柱网、承重墙

位置和尺寸(也可用比例尺表示)、建筑轴号。(结构受力体系的构件布 置应与结构专业协调并确认)

2) 各主要使用房间的名称;(各设备专业用房应与各设备专业协调并确认)

3) 各楼层地面标高、屋面标高;

4) 室内停车库的停车位和行车线路;

5) 底层平面图应标明剖切线位置和编号,并应标示指北针;

6) 必要时绘制主要用房的放大平面和室内布置;

7) 图纸名称、比例或比例尺。

2 立面图。

1) 体现建筑造型的特点,绘制全部立面,说明主要建筑用材颜色,做法及 分包尺寸;

2) 各主要部位和最高点的标高或主体建筑的总高度;

3) 当与相邻建筑(或原有建筑)有直接关系时,应绘制相邻或原有建筑 的局部立面图;

4) 图纸名称、比例或比例尺。

3 剖面图。

1) 剖面应剖在高度和层数不同、空间关系比较复杂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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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层标高及室外地面标高,建筑的总高度;

3) 若遇有高度控制时,还应标明最高点的标高;

4) 剖面编号、比例或比例尺。

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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