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顺民政人社监字[2015]第良68号
被告知人:佛山市弘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延年路顺德雅居乐花园首层3、4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旭
案由:工资支付
关于罗从海等6人投诉反映佛山市弘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弘境公司”)没有依法支付工资一案,我局已于20xx年2月2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弘境公司没有依法支付工人罗从海工资10362元,张华工资7979.5元,孙宏树工资8786元,温超灵工资10085元,伍昌去工资9170元,兰大奎工资7979.5元,共计人民币54362元。弘境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弘境公司在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依法向罗从海等6人支付工资共计人民币54362元。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 1
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县前路38号大良行政服务中
心五楼
邮编:528300
联系人:吴增师 电话:0757-22381764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xx年6月18日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效率,现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的事项通知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三)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四)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五)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
(六)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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