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经销商对公司的承诺书

经销商对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

承诺书

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贵司”):

我方为贵司在 惠州运营中心 运营中心 (即 惠州市安信光电 有限公司 )的“NVC”、“雷士”注册商标产品(关于雷士产品定义见贵司与运营中心年度经销协议和贵司相关文件资料)经销商,为充分和严格履行经销商职责,共同促进雷士产品市场的良性发展,我司向贵司承诺并保证如下:

一、同意并遵行贵司与运营中心签署的经销协议中与我司相关的条款。

二 、不伪造、擅自制造贵司注册商标产品和专利产品,不销售伪造、擅自制造 (含未销售库存) 贵司注册商标产品和专利产品。

三、不伪造、擅自制造贵司注册商标标识、专利标识、专利证明文件,含注册商标标识和专利标识的包装材料;不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贵司注册商标标识,专利标识、专利证明文件,或者含贵司注册商标标识和专利标识的包装材料。

四、向贵司申请工程项目报备、保护、或经授权运作工程项目后,未经贵司和所属运营中心同意,不在该类工程项目中销售其他任何厂家同类竞争性产品。

五、未经贵司书面授权许可,不登记注册含“雷士”字号或近似的文字为的企业字号或个体工商户商号;不利用贵司的任何商标(部分或全部)单独、或与其他图文一起向任何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注册,亦不得受让任何国家或地区与贵司商标近似的商标;不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经销贵司注册商标产品。

六、认同雷士企业文化及核心价值观、严格执行与遵守贵司的经营方针和市场营销政策。

七、与所属运营中心解除、终止合作后 1、于解除或终止协议之日起60日内,返还所有有关贵司的文件商业宣传资料、授权委托书、未到期的商标授权经销牌,商标使用许可文书、《VI手册》、《产品手册》、及相关展示物料等物品,且均不能保留复印副本; 清除经营场所内含贵司注册商标标识的门头、店招、展板;清除经营场所所有含贵司的注册商标、文字、图案及广告等一切商业宣传及说明性物品。

2、于解除或终止协议之日起60日内,清除我方已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中注册的含贵司注册商标标识、字号及其拼音音译、英文英译的网站及网络域名;删除、屏蔽网站

内含贵司注册商标、字号、文字、图案及广告等一切商业宣传及说明性标识。

3、于解除或终止合作之日起90日内,我方企业名称或个体工商户商号中含“雷士”字号或近似的文字的,应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消除其中 “雷士”字号或近似的文字;

八、我方违反本承诺书的违约责任

1、我方违反本承诺第二项,我司愿向贵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贵司按侵权产品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300万元内决定。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贵司所造成的损失的,贵司还有权按已查明的侵权产品价值的1倍以上3倍以下追究我方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产品价值计算方式如下(取计算结果金额高者):

i:侵权产品价值=侵权产品数量×甲方同型号/同类产品售价×倍数;

ii:侵权产品价值=侵权产品数量×乙方售价×倍数。

2、违反本承诺书第三项约定的, 愿向贵司支付违约金,数量在1万份(套)以下的,违约金数额为20万元;数量在1万份(套)以上的,按每份(套)30元单价向贵司支付违约金;

3、我方违反本承诺书第四项的,我司愿向贵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至20万元;

4、我方违反本承诺书第五、六项的,我司愿向贵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九、我方如有违反本承诺书的承诺与保证约定的,同意按约定向贵司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贵司报送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十、贵我双方发生的一切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裁决。

经销商名称:

(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20xx年1月1日

 

第二篇:x公司施工承诺书

施工单位安全承诺书

本公司承诺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施工期间,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遵守甲方及本公司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自觉抵制违章指挥,纠正违章作业。

3、要求本公司作业人员立足岗位,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部受伤害。

4、要求本公司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好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

5、接受甲方的施工进厂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6、认真做好班前安全检查和周围作业环境的确认,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类隐患。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汽(气)源,熄灭火种,做到工完料清、场净。

7、对于现场施工期间的安全施工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经济赔偿等。

承诺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环境安全协议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方将本工程项目发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 工程项目名称:

2、 工程项目地址:

3、工程项目范围: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环境、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主抓的领导,各级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和废弃物处置制度等。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并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根据会议要求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有上岗证的安全员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环境、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环安员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的执行情况。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环境、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认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

穿戴好防护用品。

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3、乙方作业时自备消防器材,作业区域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前禁止堆物,非紧急情况下不得擅自动用甲方的消防设施与器材。如处理紧急情况动用后,应立即报告甲方管理部/课。

14、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5、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严禁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6、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7、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8、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9、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劳动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20、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险救灾和保护现场,按国家规定在事故上报时限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1、乙方作业过程中需排放水的,事先必须取得甲方的同意。

22、乙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废液、固体垃圾(黄沙、石子、土方、废金属等)等应桶装或袋装并及时清理出厂,做到“工完料清场净”,必须保证公司厂区环境、绿化和道路的整洁,此条款作为公司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条件之一。

23、乙方使用甲方的水、电、气等能源、资源,必须符合相应的环境安全方面的要求,并妥善管理,严禁随意浪费。

24、本协议立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5、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作为合同正本与合同份数的附件一样,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6、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经济赔偿等。

27、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代表:

电话:

地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乙方: 法定代表人: 代表: 电话: 地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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