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有何亮点

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有何亮点

  核心内容: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有何亮点?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问题,在新合同中有了明确规定。对旅行社组团的方式做了约定,还约束旅游者不文明的行为等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针对20##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较之前合同范本的差别,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六大亮点。

  第一,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有些条款源自《旅游法》条文,《旅游法》的法律规范变成合同规范。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起到普法的作用。旅旅游者的权利通过合同加以明确,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

  第二,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根据《旅游法》的要求,作出了较大的改动和完善。对安排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原则和方式上设定了约束性条款。对于社会普遍比较关心的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问题,在新合同条款中得到明确。旅游行程中增加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必须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明确了旅行社对旅游者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使得旅游者的权利在合同上得到了保护,该条款也成为规范旅行社经营的重要条款。

  第三,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对旅行社组团的方式做了约定,拼团模式是第一次出现在合同约定上,比较适用于旅行社在海口、三亚等城市组织散客的旅游活动,尤其是组织一日游的旅游活动。拼团组团旅游极大地满足了旅游者出行需求,方便旅游者、减少出行费用。

  第四,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针对文明旅游制定了《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内容有八大项。这项公约可以约束旅游者不文明的行为,使旅游活动更加顺利。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欣赏山水、陶冶情操、提高修养,幸福旅游贯穿于旅游活动之中。

  第五,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针对解除合同环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除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外,也规定了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当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避免的事件时,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以及解除合同后的责任承担、旅行社的义务等。

  第六,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首次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要求,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旅游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此外,指出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旅游行程取消了原合同中的自费旅游项目、购物场所及停留时间”等内容。增加了导游服务费内容,以保证导游人员的合法收入。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书面形式规范了旅行社和旅游者主要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本身内容是否完善还在于双方约定,双方可以就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篇:20xx杭州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

杭州市境内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蓝本,结合杭州市旅游发展要求制定。

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住所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

3、本合同文本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补充约定。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变更的内容,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4、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本示范文本由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解释,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推行使用。

6、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对旅游服务质量有异议时,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杭州市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96123。


境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人(名单可附页)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址:                                               邮编:               

固定电话及手机:                                 电子信箱:               

旅行社:                                                                   

住所地:                                             邮编:               

经营范围: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本次旅游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旅游线路及时间

线路名称:                                   ,旅游团号:                 

时间:      天,共___日,出发日期:         日,结束日期:         日。

第二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1、旅游费用总计为人民币           元,由下列项目组成:

(1)旅游者共    人,其中:成人      元/人,儿童(    周岁以下)占床      元/人,儿童(    周岁以下)不占床      元/人;

(2)导游服务费:      元/人,共   人,合计      元;

(3)其它费用:                                          

2、旅游费用支付按下列第    种方式:

(1)报名时支付预付款         元,余款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付清;

(2)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款;

(3)其他方式:                                                          

3、旅游者逾期付款的,按日向旅行社支付逾期应付款0.3%的违约金。除非有特别约定,旅游者在出发前3日(不含第3日)尚未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参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项约定要求旅游者承担业务损失费。

第三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人:                   ,保险费:      

保险金额(根据保单填写):                                                 

第四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                            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第五条  旅游者的权利

1、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交易行为。

2、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3、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当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确保身体健康状况适宜本次旅游;如实填写相关的个人信息,确保所持身份证在出游期间有效。

2、旅游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接受相关组织、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旅游者不得擅自脱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团的,必须征得导游的书面同意。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行程中,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 

4、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6、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境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7、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时,旅游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七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3、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的行为。如旅游团队遇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4、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行社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旅游行程单》,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2)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3)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4)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5)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旅游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等不确定性用语。

3、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的,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4、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5、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对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6、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7、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8、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接待旅游者过程中,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

2、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等客观原因,造成旅游行程安排的交通服务延误、景区临时关闭、宾馆饭店临时被征用、出境管制、边境关闭、目的地入境政策临时变更、政府机构发布橙色及以上旅游预警信息等)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按照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4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5%;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7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地点,也未能在出发途中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本条第1项出发当日相关约定处理。

3、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如脱团等;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应当参照本条第1项相关约定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十二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约定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3、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4、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5、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作出合同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亦可参照适用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办发〔2011〕44号)。

6、与旅游者发生纠纷时,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特别提醒

1、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 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2、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参团,如危及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其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老年人、未成年人参团旅游

1、老年人报名参团旅游的,应如实填写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及其家属的联系方式,须书面告知旅行社不宜参加的游程及项目(包括交通工具、饮食、特殊地域环境限制等)。

2、未成年人参团旅游的,应征得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共同参团旅游的,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

3、行程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应注意自身安全,特别是在餐厅、浴室、卫生间及雨天步行时防止发生摔伤、滑倒等意外伤害事故,严禁参加高风险旅游及高风险娱乐项目。

4、老年人、未成年人因自身疾病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应积极协助其当地就医或返回,就医及返程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将余款退还老年人、未成年人。

第十五条  责任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如违法犯罪行为、过失行为、行为判断失误、疾病、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等)、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协助处理,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2、旅行社就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的告知或警示,且事后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十六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境内旅游服务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含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3、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5、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餐饮住宿、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及导游服务等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含预订金)。如旅行社代购的是团队包机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行前解约后机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

6、公共交通,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的提供运输服务的交通方式,包括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也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旅游者委托他人签订合同的,受托人有义务将本合同相关信息及时、全面地向旅游者作出必要说明,受托人在合同中签字即表明其所代表的旅游者对本合同及相关信息具有同等知悉程度,相关信息包括对旅游者的特别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对旅行社责任免除等约定。

2、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3、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及组成

1、本合同一式两份,旅游者、旅行社各持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旅游预订单》、《旅游行程单》、《行程须知》以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变更或者补充的协议和声明,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旅游者(签字):                               旅行社(盖章):

                                              合同经办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合同签约地点:                                  

附件2:

杭州市出境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蓝本,结合杭州市旅游发展要求制定。

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与出境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3、本合同文本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补充约定。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变更的内容,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4、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本示范文本由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解释,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推行使用。

6、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对旅游服务质量有异议时,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杭州市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96123。

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人(名单可附页)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址:                                               邮编:               

固定电话及手机:                                 电子信箱:               

旅行社:                                                                   

住所地:                                             邮编:               

经营范围: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本次旅游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旅游线路及时间

线路名称:                                   ,旅游团号:                 

时间:      天,共___日,出发日期:         日,结束日期:         日。

第二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1、旅游费用总计为人民币           元,由下列项目组成:

(1)旅游者共    人,其中:成人      元/人,儿童(    周岁以下)占床      元/人,儿童(    周岁以下)不占床      元/人;

(2)导游服务费:      元/人,共   人,合计      元;

(3)其它费用:                                         

2、旅游费用支付按下列第    种方式:

(1)报名时支付预付款         元,余款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付清;

(2)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款;

(3)其他方式:                                                          

3、旅游者逾期付款的,按日向旅行社支付逾期应付款0.3%的违约金。除非有特别约定,旅游者在出发前3日(不含第3日)尚未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参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项约定要求旅游者承担业务损失费。

第三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人:                   ,保险费:      

保险金额(根据保单填写):                                                 

第四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                            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第五条  旅游者的权利

1、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交易行为。

2、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3、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当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确保身体健康状况适宜本次旅游;如实填写相关的个人信息,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2、旅游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接受相关组织、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行程中,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

4、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脱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团的,必须征得领队的书面同意。

鉴于我国与旅游目的地国家就ADS团队旅游签证有旅游者必须随团旅游的相关规定,因而旅游者除特别情况外不允许脱团,特别情况一般指旅游者途中遭遇人身伤害需要离团治疗或旅游者有证据证明发生突发事件必须回国处理的情况。

6、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7、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8、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时,旅游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9、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七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3、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的行为。如旅游团队遇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4、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行社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核实旅游者自行办理签证(签注)的有效期及提供的护照、通行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3、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旅游行程单》,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2)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3)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4)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5)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旅游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等不确定性用语。

4、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的,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5、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6、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对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7、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8、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9、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接待旅游者过程中,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

2、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等客观原因,造成旅游行程安排的交通服务延误、景区临时关闭、宾馆饭店临时被征用、出境管制、边境关闭、目的地入境政策临时变更、政府机构发布橙色及以上旅游预警信息等)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1、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按照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地点,也未能在出发途中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本条第1项出发当日相关约定处理。

3、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如非法滞留、脱团等;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应当参照本条第1项相关约定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旅行社参照本条第1项相关约定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十二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约定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3、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4、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5、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作出合同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亦可参照适用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办发〔2011〕44号)。

6、与旅游者发生纠纷时,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特别提醒

1、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 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2、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参团,如危及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其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老年人、未成年人参团旅游

1、老年人报名参团旅游的,应如实填写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及其家属的联系方式,须书面告知旅行社不宜参加的游程及项目(包括交通工具、饮食、特殊地域环境限制等)。

2、未成年人参团旅游的,应征得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共同参团旅游的,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

3、行程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应注意自身安全,特别是在餐厅、浴室、卫生间及雨天步行时防止发生摔伤、滑倒等意外伤害事故,严禁参加高风险旅游及高风险娱乐项目。

4、老年人、未成年人因自身疾病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应积极协助其当地就医或返回,就医及返程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将余款退还老年人、未成年人。

第十五条  责任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如违法犯罪行为、过失行为、行为判断失误、疾病、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等)、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协助处理,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2、旅行社就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的告知或警示,且事后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十六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含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3、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5、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餐饮住宿、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及导游服务等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含预订金)。如旅行社代购的是团队包机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行前解约后机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

6、公共交通,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的提供运输服务的交通方式,包括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也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旅游者委托他人签订合同的,受托人有义务将本合同相关信息及时、全面地向旅游者作出必要说明,受托人在合同中签字即表明其所代表的旅游者对本合同及相关信息具有同等知悉程度,相关信息包括对旅游者的特别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对旅行社责任免除等约定。

2、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3、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及组成

1、本合同一式两份,旅游者、旅行社各持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旅游预订单》、《旅游行程单》、《行程须知》以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变更或者补充的协议和声明,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旅游者(签字):                               旅行社(盖章):

                                              合同经办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合同签约地点:                                     

附件3:

杭州市“一日游”旅游合同(正面)

(示范文本)

团号:                                  线路名称:

使用说明:本合同仅适用于经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备案的杭州一日游经营企业。

温馨提醒:

1、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报名参加“一日游”旅行团务必索取、保存旅游团费发票及本合同。

2、导游人员应当佩戴导游证上岗,旅游者有权查看导游证件。

3、若您有任何疑难或投诉,请拨:旅行社投诉热线:           ,旅游投诉咨询电话:0571-96123

合同条款(反面)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1、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2、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当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3、旅游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时,对旅行社采取的必要救助和处置措施应予以积极配合,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并自行保管。

第二条  旅行社的权利、义务

1、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行程中,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2、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3、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行社应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旅行社应当使用在交通部门注册登记的客运车辆(须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严禁使用非法运营车辆(包括无牌黑车及私家车)。导游及车辆驾驶人员,应当拥有符合相关规定的证照。

第三条  旅游者退团

旅游者在出发日前一日16﹕00 前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游者在上述时间之后通知解除的,或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地点集合出发又未能中途加入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四条  旅行社取消

旅行社可以在出发日前一日16﹕00 前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并应当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行社在上述时间之后通知解除的,除全额返还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承担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

第五条  旅行社责任

1、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约定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2、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3、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作出合同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亦可参照适用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办发〔2011〕44号)。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犯罪行为、过失行为、行为判断失误、疾病、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第三人侵权及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协助处理,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附件4: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组团社):

乙方(代理社):

根据《合同法》、《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招徕旅游者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在业务经营范围内,委托乙方代为招徕                                    

                    。具体委托招徕内容如下:

1、招徕宣传;

2、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

3、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4、收取旅游费用;

5、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指导、监督乙方依相关规定及约定销售甲方产品。

2、甲方以书面递送、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网络平台等方式,不定期地向乙方发布产品、产品说明等;甲方已发布产品若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旅游行程单》和《出团通知书》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如违反,因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若策划需要有乙方参与的大型或者专项活动,如集中培训产品发布或者促销考察,应提前与乙方协商沟通,确保活动的统一性与可行性。

5、甲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乙方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

6、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谨慎的原则,尽最大努力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避免出错,确保服务质量。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管理本公司的销售网络,确保参加代理销售的乙方各个部门均具有合法资质。

2、乙方接受委托从事代理招徕活动时,应当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其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以保证旅游者能够获知。乙方印制的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须以甲方的产品内容、标准、要求等为准,并标明甲方为组团社、乙方为代理社的信息,不得有夸大和虚构情形。

3、乙方业务部门对甲方发布的产品应详细读解,对于不清楚的内容或者行程应及时向甲方咨询。乙方业务部门介绍、推荐、销售甲方产品时,不得擅自改变甲方的产品内容,不得向旅游者做出超出甲方产品内容、标准的承诺,如乙方更改所产生的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制定的销售价格不得低于甲方制定的最低销售价,如销售价格低于甲方产品的价格,须提前告知甲方。乙方可视情况向甲方提出产品培训要求,具体培训内容、方式由甲、乙双方商定。

5、乙方在与旅游者签约时,应当就旅游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身、财产安全风险提出警示及防范建议,并推荐旅游者自行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6、乙方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合同和印章,也可以使用甲方的合同加盖乙方印章,或者使用乙方的合同和印章。使用甲方的合同加盖乙方印章的,应当在盖章处标明乙方名称和“委托代章”字样。

7、乙方收取旅游费用后,甲方可以直接向旅游者出具发票,也可以由乙方向旅游者出具发票。乙方出具发票的,应当在发票项目栏标明“代甲方收取××旅游线路团款”字样。

8、乙方因开展合同项下的服务而产生的成本、费用、税等全部支出由其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旅游事故、投诉及争议的处理

1、在旅游接待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甲方应及时将情况通报乙方,乙方应积极妥善地参与事故的处理工作。

2、如发生投诉,收到投诉的一方应及时将投诉情况详细告知对方。甲、乙双方须按约定确认投诉事件的责任方,由责任方派专人处理,非责任方提供配合义务。但是,根据当事人的属地原则如确定由非责任方负责处理更为经济和便利,则非责任方亦应本着诚信原则,积极承担投诉及争议的处理工作。

无论投诉产生于旅游服务的任何阶段,甲方均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监督。一般情况下,投诉及争议的处理期限不得超过7天。

3、因宣传招徕、销售签约及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而发生的投诉、争议,由乙方负责解决并向旅游者承担责任,甲方提供配合义务;因旅游接待服务过程而发生的投诉、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并向旅游者承担责任,乙方提供配合义务。

第五条 代理费结算

1、                                                             

                                                                     

                                                                    

2、甲、乙双方应当互相理解并尊重对方的财务制度,对一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尽力予以帮助。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接待标准和行程安排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如甲方操作失误造成行程延误、更改、取消,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如甲方未按约定的接待标准和行程安排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为旅游者提供补偿服务或者将低于服务标准的费用差额退还乙方(或者在乙方许可的情况下直接退还给旅游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旅游者损失。

2、如乙方每迟延一日向甲方支付团款或者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其他应付款,应当另行向甲方支付应付款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3、因甲方违规操作,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过错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等事由,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同终止及解除

1、本合同期满终止。

2、如乙方累计迟延支付团款及其他应付款达______   元,或者乙方有违约行为,且在接到甲方的履约通知后拒不按约履行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索欠款。

3、本合同提前解除,乙方有义务在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交回甲方。就甲方提供的其他宣传资料,乙方应当销毁并不得在经营中继续使用。乙方如继续以甲方名义招徕旅游者、与旅游者签约及从事其他使旅游者误认为代表甲方的行为时,所产生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4、本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后,甲方可采取登报等形式将双方委托关系的终止或者解除的事实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乙方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前,应向甲方了解该旅行团的收客情况。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者在签约后无法出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乙双方应当保持信息交流,及时互通情况。乙方应在出团前约定的天数内将经预订旅游者名单资料传真给甲方。国内游,双方最迟于出团前3日(不含第3日)做出最后确认;出境游,双方最迟于出境前7日(不含第7日)做出最后确认(“黄金周”、小长假、圣诞节期间等旺季,计划更是要提前预报与确认,具体要求按实际作业情形由双方的业务人员商定)。

3、团队(或者散客)行程及费用以甲、乙双方相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原件、传真件或者电子网络平台等为依据。

甲方传真号码:______                                             

甲方电子邮件:______                                             

甲方负责人:______                                               

乙方传真号码:_______                                            

乙方电子邮件:______                                              

乙方负责人:______                                               

以上信息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对方并经对方书面确认,否则变更对另一方不产生效力。

4、本合同为双方委托代理招徕业务的原则性约定,双方关于团队(或者散客)代理招徕业务的往来确认(结算)传真件、QQ MSN及电子网络平台等电子邮件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5、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对方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的,对主张方因此而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争论、不同意见或者违约,甲、乙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公正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报主管甲、乙双方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甲、乙双方互相提供本公司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业务操作中使用的印鉴作为合同附件。

3、本合同期限自____     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经营许可证编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住所地:                            住所地: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注:请在“代为招揽”后的空格处,选择填写“境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旅游者”字样。

附件5:

委托代办签证协议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赴                          签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赴                          签证(签证种类:□旅游签证□商务签证□求学签证□工作签证□其他签证名称                ),乙方接受委托。

第二条  双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所提交的办理签证相应资料是真实合法的。

2、下列情况,乙方不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其预期可得利益):

(1)因甲方提供办理签证资料的瑕疵而未能准签。

(2)甲方提供的办理签证资料无瑕疵,但由于签证国当期的政策或其他原因仍未能准签。

3、乙方按照约定项目提供服务,乙方只负责核查甲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并提交给相应签证国使(领)馆。

第三条  费用说明

1、代办签证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含交付使(领)馆的签证费、代办服务费、邮寄费等。

2、使(领)馆对甲方材料进行审核后未签发签证的,甲方所缴纳的签证费、代办服务费和邮寄费不予退还。

3、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上述代办签证费用。

第四条  送交方式

甲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交付办理签证的材料”及∕或“领取签证”:

1、甲方亲自送交或领取。

2、甲方委托他人代为递交或领取,受委托人须提交甲方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3、甲方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形式递交或领取。如甲方以该种方式收取签证,则该签证在交付邮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后而发生延误、丢失、毁损、灭失等风险,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因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2、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是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附则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事务完成时止。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6:

旅游预订单

旅游者健康信息

欢迎您参加本次旅游,为了您的旅途安全,请您在仔细阅读后如实填写此表。


背面

出行信息

注:此表经旅游者签字后,即作为旅游合同附件,发生法律效力。

旅行社(盖章):                              旅游者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

境内旅游行程须知

为了增强旅游者安全意识,普及旅游安全基本常识,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的计划能圆满、愉快、顺利完成,本公司特制定境内旅游行程须知,请旅游者认真地阅读并切实遵守。

带好物品,准备心情,我们出发

一、基本注意事项

1、请旅游者务必带上身份证、个人旅行用品,准时到达约定的集合地点,并佩戴好旅行团团章,以便导游识别。

2、旅游者应当服从导游的安排,记住集中的时间和地点,认清自己所乘的车型、车牌号及颜色,请勿迟到(因迟到无法跟团旅游的后果自负);旅途中,旅游者不得擅自脱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团的,必须征得导游的书面同意。

3、旅游者应当根据自身健康状况随身携带一些必备的药品(如感冒药、止泻药、晕车药等),根据天气变化准备衣物及雨具。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请勿携带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不要乱扔烟头和火种。

4、行程中或者自由活动期间,请旅游者看管、保护好自己的小孩,不能让未成年人单独行动并注意其安全。

5、行程中或者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除特殊团队外,本公司不安排赛车、赛马、攀岩、无动力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高山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也敬请旅游者尽量不要去参加此类活动。如旅游者坚持参加,请自行承担风险。

6、如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等客观原因,造成旅游行程安排的交通服务延误、景区临时关闭、宾馆饭店临时被征用、政府机构发布橙色及以上旅游预警信息等影响旅游行程的,本公司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行程及活动内容,以策安全。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7、黄金周或者其他旅游旺季期间,由于国内航班加班机、包机的数量大增,极易引起航班的延误,如遇此情况,请旅游者在候机厅耐心等待,密切注意航班的信息,不要到处乱跑,以免误机。同时,航空公司因运力等因素有可能临时调整航班,如有此情况发生,本公司将对旅游行程作出相应调整,届时敬请旅游者配合与谅解。

8、黄金周或者其他旅游旺季期间,景区内游人如织,存在排队游览现象,请旅游者理解与配合,耐心等候,完成游程。

9、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入住酒店时,请将贵重物品予以寄存。

10、旅游者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如参与毒品、赌博和色情场所)。

11、出发前, 本公司会给每位旅游者分发一份《旅游行程单》,其中有具体的行程安排、地接旅行社名称、导游联系方式及旅途酒店信息等。

二、乘坐交通工具安全须知

1、旅游者乘坐交通工具时,应系好安全带,在交通工具停稳后方可离开。上下交通工具时须排队等候,讲究文明礼貌,并优先照顾老人、儿童、妇女及残疾人,切勿拥挤,以免发生意外。

2、旅游者乘坐交通工具时,请不要与司机交谈和催促司机开快车,不要将头、手、脚或者行李物品伸出窗外,以防发生意外。不要向车窗外扔废(杂)物品,特别是硬质物品,以免伤害他人。  

3、旅游者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时,请注意关好旅游车窗并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

4、旅游者乘坐飞机时,请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并注意保管(小孩应带户口本原件,年满16周岁未办理身份证的旅游者须持派出所证明原件)。导游分发机票或登机牌时,旅游者应注意机票或登机牌上的姓名、往返时间、抵离目的地、航班号是否正确,如因旅游者原因或者机场出票系统故障造成旅游者不能登机,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应协助旅游者处理。

5、旅游者乘坐飞机时,应当遵守民航安全管理规定,托运行李以每人一件(20公斤)为限,若超过请旅游者自付超重费;旅游者随身携带液体登机将被禁止,如坚持要带少量液体上机,则必须开瓶检查,为避免安检麻烦,请旅游者将所带液体予以托运。
  6、旅游者乘坐飞机时应当注意飞行安全,系好安全带,不携带危险或者易燃品,不在飞机升降期间使用手提移动电话、移动电脑等相关电子用品。

7、搭乘快艇、漂流木筏、参加水上活动时,请旅游者按规定穿着救生衣,并听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乘坐快艇游玩时,所有旅游者请抓紧扶手,年幼或者年长者请不要坐船头,以免发生不测。

8、旅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旅游者应当听从导游的安排及指挥,不要慌张。发生人员伤害时,旅游者应尽力施救或自救,同时注意保护现场,避免损失扩大。

享受沿途美景的时候,有我们在关心您的吃住行

、住宿安全须知
  1、抵达酒店后,旅游者应听从导游安排。酒店住宿以两人一室、自由组合为原则,请旅游者互相礼让使用房间内卫生设施、电器设备等,如出现单男单女,本公司将调换夫妻用房或者调整为三人房,请旅游者谅解。如旅游者特别指定单人房间,请于出行前支付单人房差额并取得本公司的确认,以免出行后产生纷争。

2、旅游者入住酒店后,应当了解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太平门、安全出路、安全楼梯的位置及安全转移的路线。

3、旅游者入住酒店后,请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随便告诉陌生人不要让陌生人或者自称酒店的维修人员随便进入客房出入客房要锁好房门,睡觉前注意房门窗是否关好,保险锁是否锁上。

4、进入客房后,请及时了解房间内设备情况,如房门插销、浴室水龙头开关、电视及冰箱饮料等,如有不能使用或者缺损的情况,请及时向导游反映,退房时请提前结清房间提供的饮料、食品、洗涤和长途电话费用。

5、旅游者入住酒店后需要外出时,应告知导游并记下他们的手机号码,外出前到酒店总台领一张饭店房卡,如果旅游者迷路时,可以按房卡提示的电话、地址安全顺利返回酒店。

6、如旅游者选择消费酒店的配套健身娱乐设施(如游泳池、健身房等),请务必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非本公司安排的活动,本公司仅限于告知、协助处理义务。

7、发生火警时请勿搭乘电梯或者随意跳楼,应镇定判断火情,主动实行自救:若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者用重衣物压火苗;必须穿过有浓烟的走廊、通道时,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着口鼻贴近地顺墙爬行;大火封门无法逃出时,可采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被褥堵门缝或者泼水降温的方法等待救援,或者摇动色彩鲜艳的衣物呼唤救援人员。
  、饮食卫生安全须知
  1、旅游者应注意身体健康,切勿吃生食、生海鲜、未剥皮的水果,不可光顾路边无牌照摊档,忌暴饮暴食,多喝开水,多吃蔬菜水果,少抽烟,少喝酒。

2、在旅游目的地购买食物须注意商品质量,不要购买“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厂家地址),发现食物不卫生或者存在异味变质的情况,切勿食用。
  3、不要随意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赠送的香烟、食物和饮品,防止发生叵测。

五、游览观景安全须知
  1、听从当地导游有关安全提示和忠告,注意景区安全告示,预防意外事故和突发性疾病的发生。         

2、经过危险地段(如陡峭、狭窄、潮湿泛滑的道路)不可拥挤,前往险峻景点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可行,不要强求和存侥幸心理。参与登山等活动时,应注意适当休息,避免过度激烈运动,同时做好防护工作。     

3、在水上(包括江河、湖海、水库)游览或者活动时,旅游者须注意乘船安全,应穿戴救生衣,不可单独前往深水水域或者危险河道。选择水下游泳时,因携救生设备助游。

4、海拔3000公尺以上的高原地带,气压低,空气含氧量少,易导致人体缺氧、引起高原不良反应,请旅游者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兴奋,洗澡水不易过热,学会正确呼吸方法。16周岁以下及60周岁以上者,患有贫血、糖尿病、慢性肺病、较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病及孕妇等不宜进入高原旅游。

5、泡温泉时,旅游者应注意水温和矿物质含量是否适合自己的身体,有些疾病不宜泡温泉,请遵医嘱。

6、乘坐缆车或者其他观光运载工具时,应服从景区工作人员安排,遇超载、超员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千万不要乘坐,以防发生危险。

7、在景区参观游览时,请听从导游的安排,不要擅自离队,如果迷失方向,原则上应原地等候导游的到来或者打电话求救、求助,千万不要着急。

8、自由活动期间,应注意人身安全,谨记导游提醒的各种注意事项以及景区的各种公告和警示牌。在拍摄照片时,旅游者不要专注于眼前的美景,而忽略了身边或者脚下的危险。

9、旅游者购物时须慎重,购买物品请向商家索取发票等凭证。

我们为您服务,也非常感谢您的配合

六、团队互助和配合

1、旅游者参加团体旅游时请守时、勿迟到,尊重大家的时间。

2、请旅游者佩戴好团体识别证,以利导游及旅行团成员相互辩识,增进友谊。

3、团体旅游应彼此包容,同舟共济,互帮互助,共同享受旅行乐趣。

4、旅游者如遇不顺心之处,请及时向导游反映,或者直接致电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寻求帮助,请勿与当地相关服务人员直接冲突,本公司会及时与当地旅行社协商解决。

七、特别提醒

1、为了确保旅行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 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2、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隐瞒参团,如危及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其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责任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如违法犯罪行为、过失行为、行为判断失误、疾病、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等)、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协助处理,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2、本公司就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的告知或警示,且事后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祝您愉快出行,满意而归,期待下一次和您见面

九、文明出行,树立良好形象

《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营造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关系到每位旅游者的切身利益。做文明旅游者是我们大家的义务,请遵守以下公约:

1、维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2、遵守公共秩序。不喧哗吵闹,排队遵守秩序,不并行挡道,不在公众场所高声交谈。

3、保护生态环境。不踩踏绿地,不摘折花木和果实,不追捉、投打、乱喂动物。

4、保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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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爱惜公共设施。不污损客房用品,不损坏公用设施,不贪占小便宜,节约用水用电,用餐不浪费。

6、尊重别人权利。不强行和外宾合影,不对着别人打喷嚏,不长期占用公共设施,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尊重各民族宗教习俗。

7、讲究以礼待人。衣着整洁得体,不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礼让老幼病残,礼让女士;不讲粗话。

8、提倡健康娱乐。抵制封建迷信活动,拒绝黄、赌、毒。

   十、结束语

旅游安全是旅游活动的头等大事,搞好境内旅游安全是本公司与全体旅游者的共同心愿与责任。尊敬的旅游者,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注意旅游安全!

                                                                   有限公司

就旅游合同、行程须知中的特别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对旅行社责任免除等约定,你公司已提醒我注意并向我作了充分的说明,对此内容我已知悉。根据我目前的健康状况,我适宜参加本次旅游。

旅游者(签字):                                                     

附件8:

境外旅游行程须知

为了增强旅游者安全意识,普及旅游安全基本常识,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的计划能圆满、愉快、顺利完成,本公司特制定旅游行程须知,请旅游者认真阅读并切实遵守。

   

带好物品,准备心情,我们出发

一、出境前的准备

1、必需品的携带

(1)个人物品, 如换洗衣物、洗漱用品、毛巾、拖鞋、茶叶、水杯、雨伞等,这些物品在当地购买较不方便,也不经济。

(2)个人常用药品及医生处方,境外药房只能依处方购买药品。

(3)摄影机、照相机(底片、数码存储卡)、干电池或者充电器、用电插座转换器,吹风机等视个人需要携带。

2、服饰与气候

(1)服装应配合当地及返程季节需求作准备,以轻便、舒适为主,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为安全起见以放置在家里为好。

(2)因长途飞行,服装以舒适为宜,不宜穿拘束服饰。视旅行安排准备一套正式服装,以备拜访或者某些正式场使用。

(3)某些旅游地区在旅游期间会气候干燥,早晚温差大,请备乳液、护唇膏、面霜及保暖衣物。

(4)衣服以易洗快干的轻便休闲服为佳,但参观教堂或者庙宇不可着短裤、凉鞋及露肩服装。

(5)鞋子以休闲鞋为佳,避免穿新鞋,以免过硬而造成脚部疼痛,有穿拖鞋习惯者请自备并且注意有些场合不能穿拖鞋。

3、货币、汇兑及小费

(1)旅游者出行前请及时了解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关于携带钱币及物品之限制、兑换率,以免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被境外黑市所欺骗。

(2)根据国家规定,出境旅游者每人可以携带人民币20000元及美金5000元以内,请予遵守。

(3)旅行支票或者信用卡使用比较方便,建议随身携带,另请备美金零钞(如果需要领队可帮助兑换,请注意回国前使用完,因为硬币国内银行不予回购)。

(4)由于中国人不喜欢使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支付手段,总爱携带大量现金在身,所以境外的个别强盗专门打劫中国人。旅游者独自外出时,为确保安全,建议随身携带20美金的保命钱。
    4、请旅游者事先将托运行李和随身携带行李分好,使用吊牌及贴纸识别自己的行李,建议旅游者使用带轮子、带锁的行李箱,以方便携带及防止箱体破损,导致物品掉落遗失。大件行李免费托运20公斤(超重需自付现金),手提行李重量符合航空公司要求,一般以5公斤为限。

5、托运行李和随身携带行李请遵守目的地国家(地区)航空公司和海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不清楚相关规定的旅游者,可以事先征询本公司工作人员和带团领队。

6、中国机场始发的国内、国际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ml)。容器容积超过100毫升,即使该容器未装满液体,亦不允许随身携带。

7、请务必带齐护照、身份证、机票、个人旅行用品,准时到达约定的集合地点,并佩戴好旅行团标志,以便领队识别。

8、出发前,本公司会给每位旅游者分发一份《旅游行程单》,其中有具体的行程安排、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称、导游联系方式及旅途酒店信息等。

享受异国美景的时候,有我们在关心您的吃住行

二、安全注意基本事项

1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入住酒店时,请将贵重物品予以寄存。

2、可将护照、机票、签证复印一份,存放在行李内,旅行支票兑换水单及黄色存根联宜分开保管,以便遗失后顺利获补发。请用小记事本将旅行支票号码、护照资料、境外亲友联络方式记下,以便办理挂失或者联络。

3、旅游者乘坐飞机时应注意飞行安全,系好安全带,不携带危险或者易燃品,不在飞机升降期间使用手提移动电话、移动电脑等相关电子用品。

4集体活动为最安全的旅行方式,请旅游者切记。

5、集体出境过关,须听从领队指挥,不要私自行动。请勿帮助陌生人带行李,以防被人利用;请注意目的地国家(地区)海关关于出入境的规定,出入境卡可由领队协助填写。
    6、每到一站须记住所住酒店地址、电话、领队(导游)的房号、旅游车牌号、领队(导游)及司机联系电话等;离开酒店外出时,务必索取酒店名片,如果旅游者迷路时,可以按房卡提示的电话、地址安全顺利返回酒店。

7、旅游者应根据自身的健康状况选择参加带有刺激性、危险性的游览项目,并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在从事户外活动或者水上活动时,请谨记领队、导游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安全提示,留意景点的安全标识,切勿违反安全规定。请勿参加非本公司推荐的户外活动或者其他有危险性的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8、旅游者举止勿夸张,言行不喧哗,行路靠内侧,行程跟团队,记住不要离团单独行动,不要随便与陌生人搭讪,同时注意目的地国家(地区)汽车行驶方向,以保证交通安全。

    9、请旅游者看管好自己的小孩,不能让未成年人单独行动并注意其安全。各国(地区)景区旅游者众多,治安状况亦不同,请旅游者特别小心随身携带的物品,以免被窃。

10、行程中或者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除特殊团队外,本公司不安排赛车、赛马、攀岩、无动力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高山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也敬请旅游者尽量不要去参加此类活动,如旅游者坚持参加,请自行承担风险。

11、如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等客观原因,造成旅游行程安排的交通服务延误、景区临时关闭、宾馆饭店临时被征用、政府机构发布橙色及以上旅游预警信息等影响旅游行程的,本公司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行程及活动内容,以策安全。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12、黄金周或者其他旅游旺季时,由于国际航班中加班机、包机的数量大增,极易引起航班的延误,如遇此情况,请旅游者在候机厅耐心等待,密切注意航班的信息,不要到处乱跑,以免误机。同时,航空公司因运力等因素有可能临时调整航班,如有此情况发生,本公司将对旅游行程作出相应调整,届时敬请配合和谅解。

13、旅游者应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旅游途径地区当地居民的民族、民俗习惯,不得参与毒品、赌博和色情场所活动。

三、旅游行程须知

1、旅途中的用餐为团队餐,午、晚餐以中餐为主(但会配合安排一些当地的风味餐),团队餐吃饱没问题,但口味未必完全合乎理想,敬请旅游者见谅。团队餐不含酒类和特殊饮料,有饮酒习惯者请自行付费购买,但不可贪杯。安排自助餐时,请注意节约,吃多少拿多少,切勿浪费。境外以冻饮用水为主,如需热水或茶可叫服务员备送,但须付小费。个人饮食习惯的特殊要求可随时向领队提出,领队一定会尽力帮助。
    2、抵达酒店后,旅游者应听从导游安排。酒店住宿以两人一室、自由组合为原则,请旅游者互相礼让使用房间内卫生设施、电器设备等,如出现单男单女,本公司将调换夫妻用房或者调整为三人房,请旅游者谅解。如旅游者特别指定单人房间,请于出行前支付单人房差额并取得本公司的确认,以免出行后产生纷争。

3、旅游者入住酒店后,应了解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太平门、安全出路、安全楼梯的位置及安全转移的路线。

4、进入客房后,请及时了解房间内设备情况,如房门插销、浴室水龙头开关、付费电视及冰箱饮料等,如有不能使用或者缺损的情况,请及时向领队和导游反映;使用暖气时请准备一杯水,以免空气干燥。退房时,请提前结清房间提供的饮料、食品、洗涤和长途电话费用。
    5、入住酒店后,旅游者请勿穿着睡衣、汗衫在客房以外酒店的公共场所走动,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随便告诉陌生人,不要让陌生人或者自称酒店的维修人员随便进入客房,出入客房要锁好房门,睡觉前注意房门窗是否关好,保险锁是否锁上。

6、如旅游者选择消费酒店的配套健身娱乐设施(如游泳池、健身房等),请务必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非本公司安排的活动,本公司仅限于告知、协助处理义务。

7、发生火警时请勿搭乘电梯或者随意跳楼,应镇定判断火情,主动实行自救:若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者用重衣物压火苗;必须穿过有浓烟的走廊、通道时,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着口鼻贴近地顺墙爬行;大火封门无法逃出时,可采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被褥堵门缝或者泼水降温的方法等待救援,或者摇动色彩鲜艳的衣物呼唤救援人员。
    8、旅游者乘座交通工具时,应系好安全带,在交通工具停稳后方可离座。上下交通工具时须排队等候,讲究文明礼貌,并优先照顾老人、儿童、妇女,切勿拥挤,以免发生意外。

9、旅游者乘坐交通工具时,请不要与司机交谈和催促司机开快车,不要将头、手、脚或者行李物品伸出窗外,以防意外发生,请勿向车窗外扔废(杂)物品,特别是硬质物品,以免伤害他人。  

10、旅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旅游者应当听从领队、导游的安排及指挥,不要慌张。发生人员伤害时,旅游者应尽力施救或自救,同时注意保护现场,避免损失扩大。

11、旅游者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时,请注意关好旅游车窗并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

12、搭乘快艇、漂流木筏、参加水上活动时,请按规定穿着救生衣,并听从工作人员的指导,特别是乘坐快艇游玩时,所有旅游者请抓紧扶手,年幼或者年长者请不要坐船头,以免发生不测。

13、经过危险地段(如陡峭、狭窄、潮湿泛滑的道路)不可拥挤,前往险峻景点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可行,不要强求和存侥幸心理。参与登山等活动时,应注意适当休息,避免过度激烈运动,同时做好防护工作。     

14、在水上(包括江河、湖海、水库)游览或者活动时,旅游者须注意乘船安全,应穿戴救生衣,不可单独前往深水水域或者危险河道。选择水下游泳时,因携救生设备助游。

15、海拔3000公尺以上的高原地带,气压低,空气含氧量少,易导致人体缺氧,引起高原不良反应,请旅游者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兴奋,洗澡水不易过热,学会正确呼吸方法。16周岁以下及60周岁以上者,患有贫血、糖尿病、慢性肺病、较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病及孕妇等不宜进入高原旅游。

16、泡温泉时,旅游者应注意水温和矿物质含量是否适合自己的身体,有些疾病不宜泡温泉,请遵医嘱。

17、乘坐缆车或者其他观光运载工具时,应服从景区工作人员安排,遇超载、超员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千万不要乘坐,以防发生危险。

18、在景区参观游览时,请听从领队和导游的安排,不要擅自离队,如果迷失方向,原则上应原地等候导游的到来或者打电话求救、求助,千万不要着急;自由活动期间,应注意人身安全,谨记导游提醒的各种注意事项以及景区的各种公告和警示牌;在拍摄照片时,旅游者不要专注于眼前的美景,而忽略了身边或脚下的危险。

19、外出旅游,旅游者应注意身体健康,切勿吃生食、生海鲜、未剥皮的水果,不可光顾路边无牌照摊档,忌暴饮暴食,应多喝开水,多吃蔬菜水果,少抽烟,少喝酒。

20、旅游者在境外购物时须慎重,购买物品请向商家索取发票等凭证,境外退税是旅游者的自主行为,本公司不承担退税中的相关责任及义务。

我们为您服务,也非常感谢您的配合

四、团队互助和配合

1、旅游者参加团体旅游时请守时、勿迟到,尊重大家的时间。

2、请旅游者佩戴好旅行团标志,以利领队、导游及旅行团成员相互辩识,增进友谊。

3、团体旅游应彼此包容,旅行团成员中有懂英语者,请协助同行旅游者,同舟共济,互帮互助,共同享受旅行乐趣。

4、旅游者如遇不顺心之处,请及时向领队及导游反映,或者直接致电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寻求帮助,请勿与当地相关服务人员直接冲突,本公司会及时与当地旅行社协商解决。

五、特别提醒

1、为了确保旅行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 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2、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隐瞒参团,如危及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其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责任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如违法犯罪行为、过失行为、行为判断失误、疾病、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等)、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协助处理,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2、本公司就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的告知或警示,且事后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祝您愉快出行,满意而归,期待下一次和您见面

七、文明出行,树立良好形象

营造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关系到每位旅游者的切身利益。做文明旅游者是我们大家的义务,请遵守以下公约:

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注重礼仪,保持尊严。

讲究卫生,爱护环境;衣着得体,请勿喧哗。

尊老爱幼,助人为乐;女士优先,礼貌谦让。

出行办事,遵守时间;排队有序,不越黄线。

文明住宿,不损用品;安静用餐,请勿浪费。

健康娱乐,有益身心;赌博色情,坚决拒绝。

参观游览,遵守规定;习俗禁忌,切勿冒犯。

遇有疑难,咨询领馆;文明出行,一路平安。

八、结束语

旅游安全是旅游活动的头等大事,搞好境外旅游安全是本公司与全体旅游者的共同心愿与责任。尊敬的旅游者,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注意旅游安全!

   

         

                                                                   有限公司

就旅游合同、行程须知中的特别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对旅行社责任免除等约定,你公司已提醒我注意并向我作了充分的说明,对此内容我已知悉,根据我目前的健康状况,我适宜参加本次旅游。

旅游者(签字):                                                     

附件9:

授权委托书

                           有限公司:

兹授权           (身份证号:                        )代表委托人与你公司签订杭州市境内(出境)旅游合同,前往                         游,并作出如下承诺:

1、依法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受托人在合同中签名即表明其所代表的委托人对该合同及相关信息具有同等知悉程度,相关信息包括对旅游者的特别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对旅行社责任免除等约定。

全体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日期:                               日期:

附: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10:

委托招徕授权书

    组团社名称及许可证号(以下简称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理社名称及许可证号(以下简称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以及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 77 号)、杭州市《关于加强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委托人在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内授权受委托人为委托人的旅游招徕代理商,代为招揽                                       ___________  

具体委托招徕内容如下:

1、招徕宣传;

2、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

3、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4、收取旅游费用;

5、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本授权自____     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终止。
                                          

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     年____月____日

注:请在“代为招揽”后的空格处,根据双方协议的委托代理项目选择填写“境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旅游者”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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