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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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我的爱人郑重承诺:

自今日起,我就将是你的妻子,我愿以妻子的名义与你共同面对未知的人生,我一生永远只爱你一人。爱惜你胜过爱惜自己,此生能与你携手度过,让我对生命充满了感激,无论今后你是获成功还是遭遇挫折,我都将一如既往的欣赏你、支持你、鼓励你、爱你。因为我坚信,选择你做自己的丈夫是我一生中最正确的决定,我愿意用自己一生的幸福去证明这个选择,有了你的陪伴,我将永远是世界上最幸福的女人,我爱你。。。”

立誓人:

 

第二篇:原告刘俊立诉被告吴亚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刘俊立诉被告吴亚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临民初字第1265号

民事裁判书

原告:刘俊立,男。

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双义,男。

被告:吴亚君,女。

委托代理人:王林涛,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俊立诉被告吴亚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俊立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焕青、刘双义,被告吴亚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林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俊立诉称:我与被告吴亚君20xx年1月3日经人介绍相识,按照农村习俗,小见面礼给被告吴亚君1000元(返回400元),大见面10000元(返回2000元)。被告吴亚君去广州我给她路费400元,20xx年2月10日我去被告家走亲戚给她600元,20xx年2月份被告去广州我又给她1000元路费,春节看好给她家1000元,被告去广州回来我给她买了一辆星月牌电动车(现在被告骑着),戒指一枚价值998元。还有给她买的衣服,后来发生纠纷,经村委会调解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2124元,返还电动车一辆(星月牌)或拆抵17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亚君辩称:小见礼数额、大见面数额,星月牌电动车属实,看好时给我家1000元我不清楚,戒指没有,原告刘俊立处有我笔记本电脑(万达尔)一台,我在南方打工时,原告刘俊立说补给我两个月工资,让我回来帮助他的幼儿园任教,每月给我2000元,要求

原告支付给我工资,请求驳回原告刘俊立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1月3日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双方见面,小见面时原告刘俊立给被告吴亚君1000元(返回400元)大见面10000元(返还2000元),原告给被告买一辆星月牌电动车(现在被告处),被告吴亚君予以认可,原告刘俊立给被告吴亚君一枚戒指、路费、走亲戚钱被告不予认可,被告吴亚君辩称原告说给他补两个月工资,每月3000元,在原告刘俊立家幼儿园任教,每月2000元,原告刘俊立不予认可,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见面礼、电动车,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予以认可,其它送被告路费,看好款被告不认可。原、被告是以结婚为目的,且双方一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吴亚君返还彩礼12124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于原告给被告购买电动车,属于赠送财物,应归被告所有,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在幼儿园两个月工资及补在外打工回来两个月工资,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不予认可,且被告对此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亚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俊立彩礼17000元。

二、星月神牌电动车辆内归被告吴亚君所有。

三、驳回原告刘俊立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院诉讼费90元,由被告吴亚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田建权

审 判 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О一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贾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