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律师推荐)

##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XX律师事务所 胡启栋律师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XXX申请##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于20xx年XX月XX日由贵局依法刑事拘留。根据该犯罪嫌疑人妻子XXX的委托,本所胡启栋担任XXX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

犯罪嫌疑人XXX的保证人是XXX,系嫌疑人XXX的妻子,或按贵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之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对犯罪嫌疑人XXX##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XXX平常表现良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本次犯案系初犯、偶犯。且本案的涉及金额不大。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也答应积极退赔。

二、犯罪嫌疑人XXX犯罪后有较好的悔改表现。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如实的交代犯罪事实。

胡启栋 律师 158 2134 7887 QQ:1214365437

三、犯罪嫌疑人XXX在上海有固定的住所。若对其##亦能遵守##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四、本案是个人犯罪,不同于团伙犯罪,若对犯罪嫌疑人XXX##,不会存在串供等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形。

五、犯罪嫌疑人XXX家庭生活困难。犯罪嫌疑人XXX是家庭的经济和生活支柱。现犯罪嫌疑人XXX被羁押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的妻子一人须照顾两个小孩的生活起居,两个小孩其中一个不满三周岁,更有一个是不满一周岁的待哺乳婴儿。生活极其困难。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XXX区分局

申请人:上海XX律师事务所

胡启栋 律师

电话:158 2134 7887

20xx年XX月XX 日

胡启栋 律师 158 2134 7887 QQ:1214365437

 

第二篇:律师##申请书

##申请书

(2011 ) 字第 号

申请人: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信地址:山东省xxxxxx 电话:xxxx

申请事项:对被告人xxxx申请##。

事实理由:

20xx年8月11日xxxx县公安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xxxx刑事拘留,后被逮捕。现羁押于xxxx看守所。

案发前,xxx曾于20xx年8月20日在xxx医院入院治疗(之前曾多次治疗)入院治疗,被诊断患有I型糖尿病。长期医嘱单上显示,其出院后需要长期不间断用药,并且每天必须根据随机血糖测量仪的测量用药四次。但是,自从xxxxx被逮捕后,看守所没有冰箱去保存每日的药品,也不允许xxxx按照医生要求随身携带随机血糖测量仪,每日应该用药四次也仅仅只能最多保证一次,导致了现在xxx糖尿病加重,不停发抖、失眠心慌,餐后血糖竟然达到了19mmoL/L,,随时可能危及生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依据以上规定及xxx目前的情况,应符合##的条件。且案发后,xxx主动自首,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加之其是偶犯、过失犯罪,对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8条, 1

特申请对xxxx提出##,请贵院依法予以批准。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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