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曾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法院以(2009)年安民保字第11号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

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故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

一、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请求退还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

望依法从速裁定。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

20xx年4月14日

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书

※※※※有限责任公司 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 2006 )×法民×初字第××××号),原告 ※※※※有限责任公司 于 2006 年×月×日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申请人位于 东莞市长安镇××村第×工业区的 厂房及设备共计 88888 元。贵院已于 2006 年×月×日作出裁定(( 2006 )×法民×初字第××××- 1 号),查封了申请人的厂房及设备。

申请人现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厂房及设备的查封,申请人愿以现金人民币 88888 元作为担保,望贵院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有限责任公司

二○○六年×月×日

 

第二篇: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张忠良,男,19xx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宁江区兴原乡西郊村两家子屯。身份证号码 22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吉林市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郭县鑫龙分公司(已撤销)。

负责人初德林。

请求事项:

申请撤销(2011)前诉前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1)前诉前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在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楼房拍卖款500 000元进行保全。

现因申请人不欠被申请人购房款,且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贵院解除对申请人在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楼房拍卖款500 000元。

此致

前郭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忠良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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