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协议

临时用地协议书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用地单位: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长邯高速改扩建工程LJ1合同

段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土地权属人: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神头乡响堂铺村民委员会 土地出租人:邯郸市旭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长邯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长邯高速改扩建工程LJ1合同段项目部临时用地签订协议如下:

一、用地位置

该宗地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神头乡响堂铺村西河滩与G309相邻,新建长邯高速改扩建工程ZK33+000长治方向左侧G309国道边河滩,其四至界限详见附图,该图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

二、用地面积

用地总面积约16667.5平方米(25亩)(按照实际指界),施工中有超出放线范围的,依据本协议补偿标准据实结算。

三、用地期限

临时用地的期限为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0日,期限为两年。

四、临时用地补偿及其他事宜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河北省、邯郸市旭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将该土地转租给甲方作为弃渣场,用于弃土弃渣,租赁费为每年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原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响堂铺村民委员会与邯郸市涉县旭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依然有效,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响堂铺村民委员会同意将该土地作为甲方弃渣场使用。

五、付款方式

1、甲方与乙方结算,响堂铺村民委员会监督。

2、自签订之日起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两年租赁款伍万元整。

六、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根据甲方实际情况,按照事先约定合理有效的使用该弃渣场进行弃土弃渣。

②按合同及时支付乙方补偿款。

③弃土弃渣结束后及时砌筑水沟挡土墙。

④甲方必须在20xx年雨季来临之前,按照要求砌筑完毕水沟及挡土墙。如未完成,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并且承担乙方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费用及损失。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 甲方及时支付乙方临时用地租赁费,乙方及响堂铺村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弃土工作,并妥善处理该场内原有煤场及所有纠纷问题。

②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扰施工。

③乙方承诺对甲方所使用土地在规定年限拥有产权和使用权。任何个人或集体对该地块使用权产生纷争,由响堂铺村民委员会及时负责调解。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陆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响堂铺村民委员会一份。

甲方: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长邯高速改扩建工程LJ1合同段项

目部

法定代表人:

乙方:邯郸市旭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神头乡响堂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篇:临时场地平整协议

临时场地平整协议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电 话:

传 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开户银行地址: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电 话:

传 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开户银行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使用乙方场地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1. 临时场地的基本情况

1.1 临时场地位于

1.2 使用场地的面积平方米。

1.3乙方负责场地三通一平:水通(含排污)、电通、路通,场地平整

1.4 《临时场地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2. 场地的用途

临时场地的用途为 。

3. 使用期限

场地使用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有意在使用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乙方应在使用期满前 日对是否同意继续使用进行书面答复,乙方同意继续使用的,双方应重新签订使用合同。使用期满前乙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乙方同意继续使用,使用期为不定期,使用费标准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4.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4.1 场地使用费: 年使用费总价为: 元。

4.2场地平整费包括:道路整形、宕渣填筑、碎石垫层、混凝土地面等(详见报价清单)。

4.3场地围墙:标准砖砌筑空心围墙(三斗一盖),围墙高 米,共

计 米(详见报价清单).

4.4水、电接口与排污接口(包括场地内排水管道敷设)由乙方负

责,费用按实结算。

合同总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4.5 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财务、税务规定的票据后,按合

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4.6 支付方式:

(1)使用费支付:本合同使用费实行年支付制,使用费标准为 元/年。第一次使用费的支付时间为交付甲方使用后 15个工作日内 ,第二次使用费的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2)其他费用结算:临时场地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甲方使用后 1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场地平整费、围墙砌筑费、水、电及排污接口等费用(包括使用期满后场地恢复相关费用)。

4.7 甲方的付款方式:□现金\□支票\□汇款\□银行转账\□其

他 。

(以上费用含税金及管理费)

5. 场地交付时间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临时场地交付甲方使用。

6. 场地的交付及验收

6.1 乙方在将场地交付甲方使用前,应确保移交的场地符合本合同约定,并按甲方要求将场地及其附属物的权属证书复印件提交甲方。

6.2 乙方交付的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6.2.1 乙方保证交付的场地权属清晰,无产权争议,未被人民法院或相关部门保全、查封;

6.2.2 乙方应确保交付甲方的场地,不存在影响甲方正常使用场地的债权债务纠纷或者其他未了结的纠纷;

6.2.3场地已按甲方要求腾空。

6.3 场地在交付给甲方时,甲方应对场地进行详细查看,乙方应派员在场,对于检验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7. 乙方的权利义务

7.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场地使用费。

7.2 确保提供给甲方使用的场地符合本合同约定。

7.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收回场地。

7.4 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对临时场地的正常使用。

7.5 乙方若向第三人转让该场地的,应提前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受让权。乙方向他人转让租赁场地,应向受让方告知场地租赁的事实,乙方转让场地的行为,不得影响或干扰甲方对临时场地的正常使用。

8. 甲方的权利义务

8.1 合同有效期内,享有对临时场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8.2 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8.3 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场地和场地内的各项设施。

8.4 经与乙方协商并经乙方同意后,甲方有权将场地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8.5 场地使用期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对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护。

8.6 场地使用期间,甲方不得利用场地从事违法活动。

8.7 甲方承担对场地使用产生的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

9. 违约责任

9.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甲方交付场地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合同总价款 0.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2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场地不符合本合同第6.2项约定的,应按本合同总价款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3 乙方违约擅自提前收回场地使用权的,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 9.4 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合同价款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5 甲方违约停止支付场地使用费的,按应支付使用费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6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总价款的 10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0.1 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0.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0.2.1双方协商一致。

10.2.2 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0.3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解除后使用费以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多退少补。

11. 通知及送达

11.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送达地址为双方在本合同上填写的地址。

11.2 甲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为: 。

11.3 任何一方的地址或联系人发生变更时,须在变更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2.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本合同一式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13.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3.4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 其他约定事项:

附件一:《临时场地平面图》

附件二:报价表

(以下无正文)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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