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临时用地协议书

临时用地协议书

甲方:静宁县国土资源局界石铺中心所

乙方:

乙方因建设施工需要,临时使用位于静宁县 社的地。用途为。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

1、使用面积:经甲乙双方实地勘丈,乙方使用甲方土地面积 平方米(合 亩),乙方不得随意扩大使用面积,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否则,按违法用地查处。

2、使用期限:乙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期限为年(即从二〇一〇年 月日至二年 月。

3、土地用途约定:

(1)乙方在工地建设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对土壤耕作层进行保护,防止破坏耕作层。

(2)乙方对耕作层造成严重破坏的,必须按永久性征地标准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年当地永久性征地价为准。

(3)乙方在工程结束时必须将硬化的场地及固体废弃物全部清除,临时使用耕地的恢复工作由乙方负责。

4、土地管理费:甲方按土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________元收取管理费,本宗地合计人民币元。

5、甲乙双方必须按约定信守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协议内容。乙方不得私自和农村经济组织或个人征用或租用土地,一经发现按违法用地查处。

6、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二〇一 年月

 

第二篇:临时用地租用协议书

临时用地租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概况

1、租赁土地的位置:赤峰市喀喇沁旗仓窖村

2、该地标的土地,靠东为: 道路 ,靠西为: 高速公路 ,靠南为: 蔬菜大棚 ,靠北为: 果林 。其中,南北长 12.5 米,东西宽 42.3 米,土地总面积为: 约404.2 平方米,折合约 亩,详细见附图。

3、土地使用功能:主要用于乙方承建的 赤朝高速公路一标段 工程项目部临时道路和临时停车场用地。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并在本协议生效后将该地标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水井)的管理权、使用权一并让与乙方,乙方享有对该地标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加以整合、使用和管理等权利。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支付租金。

3、甲方保证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单方面终止租赁协议。

4、租赁期满后,若工程未结束,乙方需要延长租赁期限,甲方应予以同意,但乙方应按该协议规定的租赁金额支付给甲方。

5、协议期限内,甲方应保证乙方享有该地标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水井)的使用和管理的权利。

6、如甲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该土地上从事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从事与使用功能无关(道路和停车场)的其他活动,不得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单方面终止租赁协议。

3、在租赁期限内,如遇到政府法令性征地,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退回剩余租金,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4、乙方不按期交纳租金,按逾期天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

滞纳金,乙方擅自解除协议的,所交纳租金不予退回。

5、乙方对该地标内地上附着物(主要是水井)有保护、爱护和维修

的义务。

6、乙方租赁期满后有权要求延长租期,但应按协议规定的租赁金额

支付给甲方。

7、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四、本协议租赁金额为:大写: ,¥ 元。

本协议租赁金额已包括该地标土地范围内所缴纳的各种费用。

五、付款方式:协议签订3日内,乙方支付甲方租金 元,

其余 元在 前付清。

六、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七、甲乙双方因租赁协议发生纠纷,由租赁该土地的所在地法院进行

裁决。

八、补充条款: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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