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协议书

临时用地协议书

用 地 方: (以下简称甲方); 被用地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当地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甲方需使用乙方集体土地,用于矿山弃土和临时场地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如下:

一、用地位置:

该宗地位于江口县 乡(镇) 村 组,其四至界线为:东抵 ,南抵 ,西抵 , 北抵 。

二、用地面积:

总面积 亩,其中农用地 亩、建设用地 亩、未利用地 亩。

三、使用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四、补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临时用地补偿费总额为 万元(大写: 元整)。甲方临时用地结束后,进行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适宜耕园地种植。

五、付款方式:

甲方临时用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后,一次性付清临时用地补偿费,乙方负责在 日内清除地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将土地交给甲方使用,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六、其他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 另行商定。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由 方签字盖章且该宗地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甲 方:(章)

负责人:

乙 方:(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临时用地合同书2

克白土临字( 110117 )号

白碱滩区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书

20xx年x月x日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白碱滩区国土资源 分局; 通信地址: 白碱滩区北兴路53号 ; 电 话: 6926421 。

乙方: 周绍国 ; 通信地址: 白碱滩区明华花园11栋11号 ; 电 话: 136xxxxxxxx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同意乙方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乙方在批准的年限内有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条:乙方如需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必须持有规划部门出具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甲方批准后,甲乙双方签订临时建设用地合同书,乙方在交纳全部临时用地管理费、领取临时用地许可证、取得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方可动工建设。

乙方如需在城市规划区外临时使用土地,乙方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报告,须经甲方批准后,甲乙双方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书》,乙方在交纳全部临时用地管理费,领取《临时用地许可证》、取得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用

途和期限使用土地。

第四条:临时建设用地不得改变已批准的土地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不得交换、买卖、租赁、抵押或者变相买卖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乙方如违反上述规定,甲方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条:基本情况

1、土地坐落: 五亭锅炉房南侧 ;

2、用地面积: 116平方米 ;

3、土地用途: 其他 ;

4、用地四至界线及临时用地红线范围见本合同附图所示。

5、使用期限为1年。自 20xx年x月x日起至 20xx年x月x日止。

第六条:乙方同意缴付以下费用,取得该幅土地的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

1、临时用地管理费: 1531.2 元;

( 1.1 /月.平方米计)。

2、其他:(1)临时用地许可证10元

第七条:乙方需缴纳其他税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第八条: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占用临时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堆放物品、材料等。

第九条:乙方所使用的临时用地,如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收回土地时,乙方应当自觉服从并拆除临时建筑。拆除未超过批准

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如需继续使用本土地,必须期满前向原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的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换领临时用地证,缴纳临时用地费用。逾期不申请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有权依法收回或拆除乙方所使用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期满不申请续期又拒不归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期满后甲方可不予批准乙方的用地申请,不予续签《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书》,并依法收回土地。

1、影响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 以及影响城市交通市容,安全的。

2、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使用土地的。

3、政府因社会公益事业等原因需要使用该宗地范围内土地的。

4、合同期内乙方有违反合同项下相关条款。

5、乙方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相关部门警告或处理后仍未改正的。

6、法律,法规及县以上人民政府配套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条件

第十三条:合同的终止

1、 乙方提出申请退回所使用的土地,并经甲方批准的。

2、 遇有不可抗拒力不得不终止合同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乙方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使用外,还需做到一下几款:

(1) / 。

(2) / 。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乙方按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办理完临时用地全部手续后生效。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贰份, 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二〇年月日二〇年月日

附件一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二: 临时用地图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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