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合同样本

测绘合同

(GF-95-0306)

                          

国  家  测  绘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委托方(甲方):广东省测绘技术公司         合同编号:

承揽方(乙方):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测绘范围(包括测区地点、面积、测区地理位置等):

广州市番禺区洛溪片区(南浦岛、沙滘岛)的行政界限所包含的范围约21.8平方公里。最后以实际行政界限范围测绘面积为准。

第二条  测绘内容(包括测绘项目和工作量等):

1、以《番禺区测量控制网建立及统一坐标体系》项目所布设的控制点为本工程的基础控制。

2、按照地籍测量要求进行1:500数字化地形测量,不作后期地籍调查等工作。

3、1:500地形图测绘完成后进行1:2000缩编工作。

4、完成地形图和控制点等资料在三套坐标系统之间的转换。

5、按照《番禺区1:500地形图数据内业标准(基于CASS 6.1版本)》及《广州市城乡地籍数据库建库标准2.0版本》将1:500地形图、1:2000地形图及相应控制点等所有成果资料的信息入库工作。

第三条  执行技术标准:

其它技术要求:本项目技术设计书。

第四条  测绘工程费:

1、取费依据:

2、取费项目及工程总价款:

3、工程完工后,根据实际测绘工作量核算工程总价款。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七天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和提出技术要求。

2、自接到乙方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审定工作。

3、应当负责保证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方便(如协助乙方寻找进场人员工作、生活用房等,但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负)。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技术要求之日起,根据工程要求、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技术要求于10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和施工方案的编制,并交甲方审定。

2、自收到甲方对技术设计书、施工方案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

3、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施工方案要求按合同工期确保测绘项目完成。

4、乙方在进场作业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5、进场前向甲方提供作业人员、设备设施清单,提供仪器设备的鉴定证书,提供技术人员的安排清单以及资质证书,并在进场后接收甲方的审核。

6、作业过程中定期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测绘项目完成工期与上交的成果资料

1、签订合同并收到进场通知书后90天内完成全部测绘工作。

2、所有成果资料中,能满足番禺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空间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入库要求。文字和表格采用WORD文档或EXCEL格式,图形资料采用DWG文件格式,提交的资料包括:

文档部分: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工作报告、自查报告、验收报告。

观测与计算部分:仪器的检验资料或仪器检验鉴定书、控制点点之记、观测手簿、平差计算资料及精度统计。

成果部分:控制网展点网形图(含三套坐标系统)、平面控制联测图、水准路线图;控制点平面成果表(含1980西安坐标系、1954年北京坐标系、广州市独立坐标系)与高程成果表(1985国家高程基准);精度评定资料;1980西安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1:500地形图薄膜图一套;其它坐标系统的地形图提供电子文件。

电子数据部分:控制点(展点、通视)Shape文件,其控制点基本属性包括“控制点编号、代码、X、Y、H、备注”

图形资料:1:500及1:2000三套坐标系统DWG格式电子文件,包括块图和分幅图;1:500及1:2000按1980西安坐标系SHP格式电子数据,按照《番禺区1:500地形图数据内业标准》及《广州市城乡地籍数据库建库标准》要求采集的整个测区的属性数据库。

第八条   测绘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人民币十万元。

2、完成数字化测图后,甲方应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3、自测绘成果验收合格,并自乙方向甲方交付经检查验收合格成果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结清全部工程总价款的余额。

第九条  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由于工程停止而终止合同(非乙方原因所至)时,如果乙方未进入现场工作则甲方无权请求返还工程预付款;如果乙方已进入现场工作,按完成实际的工作量付款。

    2、由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停窝工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停窝工费,停窝工费按合同约定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同时工期顺延。

    3、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工程费,应按延误天数和当时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如果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工程预付款。

2、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测绘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时甲方有权单方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

3、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内提交测绘成果时,应向甲方偿付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的1‰。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否则,甲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

1、乙方应使该项目成果质量最低达到良好级,如果经业主检查验收达到优秀等级按照RMB 1000元/KM2进行奖励。

2、甲方接收测量成果后30日内,如发现测绘成果与技术设计书不符,乙方应无偿返工,直到符合标准后,甲方才向乙方结清工程余款。

3、各阶段结束20天内,乙方必须提交资料给甲方检查。

4、乙方必须自身测绘队完成所有的测绘任务,不得转让与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没收其转让造成的非法所得,并处该所得30%的罚款。

第十三条  因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若达不成协议,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如有其它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可作为合同的一部份。

第十五条  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一式 4   份,甲、乙方各执 2  份。

委托方单位名称(盖章)                   承揽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篇:测绘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2009

建设工程测绘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延安市荣大勘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地点:

签定时间: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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