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制度

——财务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告的编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又称财务会计报告,下同),是指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和附注。

第三条 公司在财务报告编制与报送过程中,应加强以下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一)财务报告编制与报送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财务报告编制与报送必须经过授权审批和适当审核,避免发生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财务报告编制的准备工作应充分及时,确保及时发现会计差错,核实合并报表范围的准确性,减少由于差错可能导致的损失。

(四)财务报告的编制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对重大业务职业判断的偏差,避免导致损失。

(五)财务报告的报送程序应适当,避免未按规定报送而导致损失。

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与实施财务报告编报的内部控制过程中,应加强对下列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

科学合理。

(二)有关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结账等流程应明确规范。

(三)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等流程应科学严密。

(四)财务报告的报送流程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财务报告编制与报送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报送和审核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内部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单位、各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财务报告编制准备阶段的控制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办法,明确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政策、及报送的时间要求等。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应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核准后签发至各参与编制部门。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可以参照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办法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制定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的判断标准。 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应将其会计处理方法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调账事项的标准,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事项。公司应将涉及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的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应对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不得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全面进行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核实债权债务,并将清查、核实结果及其处理方法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资产管理制度和各项财产物资、结算款项的清查制度,明

确相关责任人及相应的处理程序,并及时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在会计期末进行结账,不得为赶编财务报表而提前结账,更不得预先编制财务报表后结账。

第四章 财务报告编制的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表,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

在报表编制过程中,对于会计科目的合并、冲抵、分类、调整等过程应有适当审核,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通过人工检查分析并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检查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重点对下列项目进行校验:

(一)财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三)财务报表与财务报告中相关信息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

第十五条 公司应真实、完整地在报表附注中披露需要说明的事项,但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在财务报表中的确认和计量。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做出恰当会计判断,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编制相应的财务报告。

财务部门应将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应全面清查资产和核实债权债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定期检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不得随意调整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财务部门应将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的方法以及发生变更的情况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财务报告报送的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财务报告报送的管理制度,确保在月末、季末、年末,以电子文档、纸质文档等方式,向公司财务部门、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董事会、监事会及外部使用者及时报送财务报告。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和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所有财务报告使用者同时、同质、公平地获取财务报告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公司应建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制度,明确选聘的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相应的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经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上报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其所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沟通。最终沟通的情况及意见应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审议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价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意见,审议、评价及选聘意见应及时报送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并及时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报送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具体执行办法,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不得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并上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篇:科 学 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20xx年4月) 20xx-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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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科学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

二○一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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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科学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科学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提供工作,确保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遗漏,没有虚假陈述,满足报告使用者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六条 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扰市场秩序。

(三)不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难以及时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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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导致企业财务和经营风险失控。

第七条 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

财务总监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

企业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九条 编制财务报告,应当重点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项的处理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债权债务核实。

第十条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列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金额应当真实可靠。 各项资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减值,应当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严禁虚增或虚减资产。

各项负债应当反映企业的现时义务,不得提前、推迟或不确认负债,严禁虚增或虚减负债。

所有者权益应当反映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构成。企业应当做好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工作,严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资本不实。

第十二条 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列示当期收入、费用和利润。

各项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规定的标准,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各项费用、成本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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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利润由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构成。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

第十三条 财务报告列示的各种现金流量由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构成,应当按照规定划清各类交易和事项的现金流量的界限。

第十四条 附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晰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编制附注。

第十五条 明确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和合并方法,如实反映公司合并范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六条 编制财务报告,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或避免编制差错和人为调整因素。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二十条 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企业负责人、财务总监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报告一并提供。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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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相关人员应按照上市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

第二十六条 相关人员在编制和传递财务报告的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并处罚款: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申请财政机关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条 如因公司各部门或各单位提供材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定期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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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南方科学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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