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业公司员工休婚假、产假、育儿假有关问题的

宏业公司员工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

管 理 办 法(暂行)

(公司人字〔2001〕第46号 20xx年9月1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员工休婚假、产假、育儿假的管理,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婚假管理

第二条 员工婚假3天。符合晚婚规定结婚时(男方年满25周岁或女方年满23周岁以上且双方均为初婚登记),够年龄方享受奖励假15天,共计18天。休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及其他假期,婚假不顺延。

第三条 员工在休假期间发放全额薪点工资及部分福利性津贴(包括取暖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三项)。

第四条 审批权限:符合休假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工会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休假。

第三章 产假、护理假

第五条 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第六条 女员工在产假期间申请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除产假90天外,奖励产妇独生子女奖励假30天。对符合计划生育晚育规定的(即初婚夫妇女方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或再婚夫妇男方无子女,女方满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另奖励产妇晚育假45天。奖励假享受正常产假待遇。

第七条 女员工配偶在女员工生产期间享受护理假5天。

第八条 员工在休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全额薪点工资及部分福利性津贴(包括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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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批权限:符合休假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工会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休假。

第四章 育儿假

第十章 育儿假是指女员工产假(含奖励产假,以下同)期满后,经批准继续休假育儿的假期。

女员工怀孕六个月以上,确定不能承担本工资岗位的体力劳动,持有县级以上医疗部门证明的,经批准也可提前休育儿假。

第十一条 育儿假的期限在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约定,最短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6个月。双方初次约定的育儿假不足2年6个月,职工在休育儿假期间提出续假申请的,经批准可以续假到2年6个月。

育儿假只能在产假前后连续使用。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符合休育儿假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工资部批准并签订《女职工休育儿假协议书》,方可休假。

第十三条 员工在育儿假期间,停发其原劳动薪酬,享受以下待遇:

(1)育儿补贴500元/月.人及部分福利性津贴(包括取暖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三项)。

(2)女员工休育儿假的,夫妻双方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十四条 女员工育儿假满后,进入公司内部人才劳动力市场,与其他待业、待岗职工平等竞争就业。

第十五条 员工在休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缴费,以本人薪点工资为基数、育儿假期间按育儿补贴为基数,按公司规定的比例或数额缴纳。

第十六条 其他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工资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女职工休育儿假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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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婚假、丧假、探亲假、病事假、产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婚假、丧假、探亲假、病事假、产假、休假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省、地、县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订本规定,请各科室按此规定执行。

一、婚、丧假

1、婚假:职工本人结婚,给予3天婚假,晚婚增加10天。职工按上述规定所享受的假期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2、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给予3-5天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当职工的非直系亲属死亡时,不可以请丧假,只能请事假。

二、探亲假

1、探亲的条件和范围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没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是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节假日在内。

(4)职工工作为满一年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期满转正的,下半年可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转正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

2、探亲路费报销标准

职工探亲路费包括往返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途中住宿费。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病、事假

(一)病、事假的批准

1、病假:职工请病假,需有县级以上医院或中心出示的病假证明及本人申请。

2、事假:职工请事假,需由本人提出请假理由及申请。

(二)病、事假期间的待遇

1、病假

(1)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基本工资中的固定工资及活津贴按90%发放。

(4)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资中按70%发放。

(5)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特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

(6)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2、事假 (1)普通事假

①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②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 ÷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2)出国事假 ①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②因私事请假出国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③因私事请假出国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④因私事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四、产假、护理假

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增加女方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不符合晚育条件的夫妻,男方不可以请护理假,只能请事假);女职工如果是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护理假,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五、出国出境人员探亲待遇

出国探亲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

六、法定节假日

新年(1月1日,放假1天)

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

劳动节和国庆节(1日-3日,放假3天)

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除妇女节外的其他节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七、带薪年休假

(一)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且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八、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九、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

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落实避孕措施、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休息。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皮埋”术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输精管结扎休息15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包括药物流产术)休息20-30天,

中期终止妊娠休息42天。以上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十、女职工哺乳假

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十一、因请假未发放全额工资职工,扣发当月(日)绩效奖金。 十二、假期批准

请假假期在1天以内的,可以口头申请,超过1天的必须书面申请。1-3天由科室批准;3天以内由办公室主任批准;3天以上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由中心主任批准。

十三、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心主任负责解释。

育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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