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平昌县东风水库

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平昌县东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发包方(简称甲方):湖北海河水利水电有限公司(雷术才)

承包方(简称乙方): 陈龙林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东风水库项目部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东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工程地点: 平昌县泥龙乡瓦桥村

工程内容: 按照设计要求的内容

质量等级: 必须保证合格,争创优良

合同价款: 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整)

二、承包方式:全包(即包工、包料、包工程质量)

三、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总日历工期: 天

第二条 图纸

一、图纸提供套数: 1 套

二、图纸提供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条 双方一般责任

一、甲方驻工地代表:

二、乙方驻工地代表:

三、甲方工作

1、乙方提供工程施工的有关设计图纸,并进行技术交底。

2、驻地工程现场甲方代表对工程施工方案、进度、工程质量进行 1

监督、检查、签证。并参与各阶段的验收工作,负责设计图纸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

3、乡级以下单位或个人的协调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

4、审查认可工程决算,组织工程验收。

5、甲方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若发现不合格可发出返工、停工及复工通知书,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工作

1、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不得转包。如果承包单位擅自将工程转包出去,属承包者违约,承包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2、程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配合甲方施工技术人员处理和解决有关工程事宜。

3、乙方必须安全施工,如乙方原因发生工伤事故和对周围的人、物造成伤害,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乙方应按水利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定,建设方复核,质检单位核定。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等级:必须保证工程合格,争创优良。

二、乙方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三、乙方应严格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作好质量检查记录,并向甲方递交自检报告。

四、乙方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2

并经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方可从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由乙方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甲方代表验收,甲方代表接到通知书24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甲方代表未按时检查验收,乙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甲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甲方负责;不合格者,由乙方负责,因此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六、如乙方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其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

第五条 合同价款

一、建筑工程按双方认可价,实行总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承包,因工期短,施工中综合单价不因市场、政策的变化而变化,一次性包死。

二、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开列的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时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得到甲方和业主单位认可的工程量。

第六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检验:

1、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一般由承包方组织供应,按规定需群众投工投劳备运砂石料等,承包方应积极配合。

2、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附有合格证,都要经甲方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甲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3

3、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不合格,乙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4、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第七条 工期顺延

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画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属包干系数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施工进度。

2、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

3、甲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与本工程施工工期有直接影响的因素。

第八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一、工程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二、工程预付款: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竣工验收后1个月后付清)。

三、本工程税金由甲方到当地税务部门自行缴纳。

第九条 竣工与结算

一、工程竣工验收前,做好施工范围内的场地清理及工程的养护,当工程具备验收的条件下,乙方即可向甲方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1、 工程施工竣工总结及大事记;

2、工程施工进度及工程验收时的照片、验收结论;

3、工程竣工、竣工决算及竣工工程量清单;

4、本工程单元质量评定表(含原始施工记录资料)、建筑材料的试验检测资料。

4

甲方审核后认为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组织验收。

二、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工程限期处理或返工,费用乙方自理。不按甲方意见返工,甲方有权不支付费用。

二、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在施工中未经甲、乙双方协商,自行撤出施工现场致使工程造成损失,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中若发现乙方不能按设计要求和工期组织施工或保证施工质量,进度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变更施工队伍,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进度的,工期顺延。

第十一条 纠纷处理

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工程保修

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在乙方工程总价款中扣下 %的工程款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一年。在保修期内属乙方的工程质量问题,则由乙方无条件及时进行返修,费用自理,保修期满,工程运行正常,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工程保证金。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合同共 份,正本两份,副本 份,合同附件二 5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由甲乙双方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设计要求,保修期满终止。

三、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达成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合同签订日期:

承包方(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年 月 日 6

 

第二篇:施工合同范本(水利工程用)4.23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人:    长沙先导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人:                                                 

    一二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 5

一、工程概况............................................................................................................... 5

二、工程承包范围和方式........................................................................................... 5

三、合同工期............................................................................................................... 5

四、质量标准............................................................................................................... 6

五、合同价款............................................................................................................... 7

六、合同文件............................................................................................................... 7

七、发包人承诺........................................................................................................... 7

八、承包人承诺........................................................................................................... 8

九、合同订立与生效................................................................................................... 8

十、其他....................................................................................................................... 8

第二部分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10

1.        一般约定........................................................................................................... 10

2.        发包人义务....................................................................................................... 15

3.        监理人............................................................................................................... 16

4.        承包人............................................................................................................... 18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22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4

7.        交通运输........................................................................................................... 25

8.        测量放线........................................................................................................... 26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27

10.      进度计划........................................................................................................... 29

11.      开工和竣工....................................................................................................... 29

12.      暂停施工........................................................................................................... 31

13.      工程质量........................................................................................................... 33

14.      工程质量检测................................................................................................... 35

15.      变更................................................................................................................... 36

16.      价格调整........................................................................................................... 40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40

18.      竣工验收........................................................................................................... 48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51

20.      保险和担保....................................................................................................... 52

21.      不可抗力........................................................................................................... 56

22.      违约................................................................................................................... 57

23.      索赔................................................................................................................... 61

24.      争议的解决....................................................................................................... 62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64

1.        一般约定........................................................................................................... 64

2.        发包人............................................................................................................... 65

3.        监理人............................................................................................................... 66

4.        承包人............................................................................................................... 69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75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6

7.        交通运输........................................................................................................... 76

8.        测量放线........................................................................................................... 77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77

10.      进度计划........................................................................................................... 78

11.      开工和竣工....................................................................................................... 79

12.      暂停施工........................................................................................................... 79

13.      工程质量........................................................................................................... 80

14.      工程质量检测................................................................................................... 80

15.      变更................................................................................................................... 81

16.      价格调整........................................................................................................... 83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83

18.      竣工验收与移交............................................................................................... 87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88

20.      担保与保险....................................................................................................... 88

21.      不可抗力........................................................................................................... 89

22.      违约................................................................................................................... 90

23.      索赔................................................................................................................... 93

24.      争议的解决....................................................................................................... 93

25.      其它................................................................................................................... 94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95

附件一......................................................................................................................... 95

工程质量保修书......................................................................................................... 95

附件二......................................................................................................................... 97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协议书................................................................................. 97

第一部分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长沙先导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了实施                                                 ,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对本项目的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和方式

承发包范围:                                                    

承包方式:承包人实行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即由承包人包人工、包材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保险、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税金、包各项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健康、人身伤亡保险、环保、不可预测费用等)、包垃圾清运、包竣工验收、包施工全部风险等。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2           日(具体以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中确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2012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一)合同价款(大写):人民币            

(小写):¥                    

(二)合同价款包括如下项目:

(1) 规费:

(大写):人民币                     

(小写):¥                         

规费中的养老保险金:

(大写):元;

(小写):0元。

(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大写):人民币            

(小写):¥                万元。

(3) 其它费用(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

(三)本合同价款为承包人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为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书[LTT1] ,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六、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与本合同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一致。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则与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一致。

七、发包人承诺

(一)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二)  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派的现场代表):         

八、承包人承诺

(一)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履行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修复义务,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二)      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的到职时间               

九、合同订立与生效

(一) 合同订立时间:              

(二)  合同订立地点长沙大河西先导区。

(三)  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 8 份,发包人 4 份,承包人 2份,监理人 1份,合同备案机关1 份,其他 \ 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四)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其他

本合同提及的任何已签署、出具的文件,无论其是否粘附于本合同之后,均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沙先导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    公司签署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签署页)


第二部分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本合同通用条款之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与图纸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联合体:指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体。

1.1.2.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具备执业资质和专业条件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人。

1.1.2.7      监理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8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工程项目一览表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包括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价款。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5.2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各合同组成文件之间存在歧义或者不一致的地方,则按下列先后顺序以列前者优先解释;如同一顺序的合同组成文件内部存在歧义或者不一致的地方,则按时间的先后顺序以后签署者优先解释。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承包人投标过程所作承诺)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经双方认可的往来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5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项目(协调组)负责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              化石、文物

1.9.1            在施工场地发现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9.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专利技术

1.10.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0.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含在投标报价内。

1.10.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1.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1.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的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合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1.4            监理机构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管理除前期设计阶段以外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机构。主要包括:除前期设计阶段以外的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拆迁拆除的协调管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设计管理、工程进度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投资及合同管理、工程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档案管理、竣工和移交管理、其它协调管理工作。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工程师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的规定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24小时内,可以书面形式撤销该临时书面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确定的事项有异议并构成争议的,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确定的事项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3.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

3.6.1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享有本合同通用条款之第3.1款、第3.4款监理人的权力,行使监理人的职责。

3.6.2            发包人应派驻现场代表,全面履行本合同通用条款下第3.2款、第3.5款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其他人员,应在驻现场代表的领导下,履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款中监理人员的全部职责。

3.7              施工现场管理方式

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是否委托监理或发包人自行管理,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4.1款。

4.2              分包

4.2.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2.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2.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2.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2.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4.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之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5.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5.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5.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5.4            特珠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月将工资发放表交发包人备案。若出现拖欠现象,双方同意,由发包人从工程款中直接扣付。

4.7.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有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7.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7.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在现场施工的雇佣人员、财产和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4.7.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8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9              承包人现场查勘

4.9.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9.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0          不利物质条件

4.10.1        不利物质条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水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0.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约定办理。承包人能证明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临时道路及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费用。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之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和理由。监理人应在接到延期开工要求后48小时内确认,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监理人不同意开工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则开工日期不予延期且工期不得顺延。

11.1.3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承包人不能按照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

11.1.4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0.2款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原因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费用。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费用。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协议书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费用。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符合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费用;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坦。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费用。

14.  工程质量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

14.1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包人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后7天内应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监理人对工程质量的检测业务必须交由被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包括: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委托合同收取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2)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设立的现场的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所需费用;

(3)按照设计要求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工艺试验费用或对工程进行试验的费用;

(4)其他检测、试验费用。

14.3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3.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但监理人有切实理由认定该等试验和检验结果存在问题的除外。

14.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责任。

14.4          现场材料试验

14.4.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现场材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4.3        现场材料试验所需经费,承包人应提出经费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4.5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工艺试验经费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消、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本款的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时

(1)当工程量变更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

(2)当工程量变更增量大于10%以上部份,其单价可参照现行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和相应费用,由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款的规定商定或确定;

(3)当工程量变更后减少了工程量或取消了该项目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核减工程造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适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参照现行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用,由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4.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4款进行估价,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不因省、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新标准或调整方法而进行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市、州有关部门的规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17.1          计价

17.1.1        计价行为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应授权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审核或审定工程造价文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文件还应加盖单位执业章)。

17.1.2        合同价款的约定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应按以下原则约定。

17.1.2.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17.1.2.2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17.1.3        计价方式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

17.1.4        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专用条款应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因素、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调整依据和调整方法。

17.2          计量

17.2.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2.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现行标准、办法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2.3        计量周期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2.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2.1、第17.2.2项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2.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2.1、第17.2.2项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3          预付款

17.3.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3.2        预付款保函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3.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4          工程进度付款

17.4.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4.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3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5.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4.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办理。

17.4.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5          质量保证金

17.5.1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质量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17.5.2        实行质量保证金

17.5.2.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到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5.2.2  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合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5.2.3  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3        实行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

17.5.3.1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担保人的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保函。

17.5.3.2  实行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的,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不扣留质量保证金。

17.5.3.3  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的尾工和缺陷修复任务,发包人应在14日内会同承包人核实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并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7.5.3.4  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3款约定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承包人应当与担保人协议,按延长后的责任缺陷期履行担保责任。

17.6          竣工结算

17.6.1        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和审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变更事项,办理竣工结算,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按下述约定进行。

17.6.1.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6天内审核完毕。如有异议,监理人应在审核期内向承包人提出或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结算资料,监理人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21天内与承包人协商,承包人收到监理人要求补充结算资料文件后的7天内,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结算资料。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协商期内对竣工结算达成一致,或承包人提交的补充结算资料能满足监理人所提要求,监理人应在协商期满后的7天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

异议期满,监理人未提出异议或协商期满,监理人未与承包人协商,视为监理人认可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17.6.1.2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竣工结算文件或没有明确答复,在监理人审核中提出异议时,在提出异议的协商期内不与监理人协商或不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监理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7.6.1.3  监理人在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后7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审定。发包人如对审核报告有异议,应要求监理人在28天内重新报送修改后的审核报告。

17.6.1.4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审计,应按《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的暂行规定》(长先管发【2010】2号文件)执行,即由监理(项目协调组)组织一审、长沙先导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组织二审、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财务审计处负责组织进行三审审定。

17.6.1.5  经发包人审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编制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算申请单的依据。

17.6.1.6  竣工结算中的争议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处理。

17.6.1.7  由发包人直接审核竣工结算,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6款规定办理。

17.6.2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6.3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4.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4.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最终结清

17.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4.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4.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责任。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期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的承担,按本合同通过条款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失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和担保

20.1          保险

20.1.1        工程保险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0.1.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1.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1.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1.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1.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1.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1.4        第三者责任险

20.1.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1.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1.4.1目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0.1.5        其他保险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1.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1.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1.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1.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1.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1.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1.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2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和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履约担保。

20.2.1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有关内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0.2.2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20.2.2.1  履约担保的期限和退回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履约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7天内为止。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7天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

20.2.2.2  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当期义务的,发包人应当自违约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当期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1)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义务;

(2)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发包人同意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继续履行施工合同承包义务,发包人仍按原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原合同范围内增加的工程价款由担保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3)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20.2.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20.2.3.1  支付担保的期限和退回

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当期届满后一个月为止。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承包人应当自收到合同约定当期应支付的工程款及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后的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

20.2.3.2  支付担保的违约责任

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当在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在担保金额内支付工程款的书面通知,担保人应当按照当期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当发包人未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并出具相应发包人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0.2.4        担保合同的撤回责任

发包人支付担保合同和承包人履约担保合同是施工承包合同的从合同。承发包双方及担保人在施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不得撤回或同意对方撤回相应的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或者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担保。对发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停止施工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履约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0.2.5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

20.2.5.1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期限和退回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应当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向发包人提交担保人的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保函。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履约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完成缺陷责任期满的一个月为止。当缺陷责任完成,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核实无异议,验收合格的7日内,发包人向担保人发出解除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书面通知,终止保证责任。

20.2.5.2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保修义务的,由担保人按下列方式之一履行缺陷责任保修义务。

(1)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缺陷责任期保修义务;

(2)由发包人自行组织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在工程缺陷责任范围内的修复费用,由担保人在担保金额内代为支付。

20.2.6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变更和担保期限的延长

20.2.6.1  施工承包合同的变更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包括索赔因素在内的工程价款增减的,原担保不能保证施工合同继续履行时,承发包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出具新的变更施工承包合同担保。

20.2.6.2  担保期限的延长

发承包人均应确保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和缺陷责任期延长的要求,如工期顺延或缺陷责任期延长,双方应在原担保有效期前办理延长担保有效期。如一方未办理担保有效期的延长,另一方可以采取停止支付或停止施工等措施,责任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自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但该等复工通知并不免除发包人追究承包人的任何违约责任。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但因承包人违约在先造成的付款延误除外;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2.1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责任。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6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7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时,因本合同、或起因于本合同、或因本工程施工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双方先应友好协商解决或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进行鉴定,检测或审核。也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机构进行调解。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鉴定、检测、审核、也不提请调解的,或不接受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1)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委托鉴定、检测、审核、调解、仲裁、诉讼的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委托检测、鉴定、审核

24.3.1        合同双方争议在友好协商未达成一致时,合同的双方或一方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或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应签订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4日内,委托人应将争议项事的资料、文件或实物提交给受委托单位,并在委托合同签订后7日内通知监理人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24.3.2        委托单位在收到争议事项的有关资料后,应认真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收集争议双方的有关资料。委托单位应在56天内,进行独立,公正的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写出书面结论,征求争议双方意见后,形成最终的书面结论,提交给委托人,同时抄送给监理人和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

24.4          申请调解

友好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双方对委托的鉴定,检测、审核书面结论仍未达到一致时,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机构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应由争议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告,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调解报告后的7天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通知监理人。当争议事项被受理后,争议双方应在7天内将争议事项的资料报送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的28天内,召开争议双方的调解会,调解会后14天内制作争议事项调解意见书,送争议双方,并抄送监理人。

24.5          鉴定、检测、审核结论和调解意见书的执行

鉴定、检测、审核结论和调解意见书经争议双方认可签字后,监理人应根据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书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文件的补充,并遵照执行。

24.6          仲裁或起诉

发包人或承包人经过友好协商,委托鉴定、检测、审核和申请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的,应在收到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书后的14天内,将仲裁意向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本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的词语定义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无新的词语定义。

1.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经双方认可的往来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双方就合同组成文件的解释产生争议时,在不影响本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3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3.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向承包人分批提供施工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施工图纸3套。

1.3.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与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的文件。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日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数量:各4份。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报送文件的时间: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文件之日起7天内。

1.3.3        图纸的修改

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自监理人收到图纸之日起7天内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姓名         

项目负责人姓名        

2.2      发包人义务

2.2.1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

(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 

(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 

(3)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发包人负责本合同施工工程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工作,并且不影响施工整体进度计划,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如果因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场地,致使工期遭受延误,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要求发包人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是因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承包人不得顺延延误的工期,且无权获得任何赔偿。

(4)施工所需的水、电、汽、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

本项目工程所需水源、电源、通讯,发包人不提供接驳点,在项目结算时用电价格按长先综发[2011]10号文件《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关于明确政府性投资项目主要价格(试行)的通知》执行。如采用发电机发电,则发电费用在结算时由发包人追加支付。

(5)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负责开工前的施工场地与相关公共道路通道的协调,并保证施工场地与外部道路在施工期间的畅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部【2002116号)承担施工道路的相应修建费用。

(6)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但是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

(7)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                     \                                      

2.2.2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及其职责和权力

监理人:                                   

3.1.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按照通用条款第3.1

3.1.2        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核验承包人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和工程造价,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并书面确认

(2)检测验收工程用材料、构配件质量,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并经书面确认

(3)验收工程和确认付款依据,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并经书面确认

(4)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3.2      监理人员

3.2.1        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

3.3      总监理工程师

3.3.1        总监理工程师一般职权:

(1)施工准备:

参加由发包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发包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签认后报发包人审批;

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质量保证和环保等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签认后报发包人备案;

审核施工单位工地实验室的人员、设备、试验检测能力和管理制度;

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和平行复测;验收地面线,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资料;

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予以批复并报发包人备案;

确认场地占用计划及临时增减的用地计划,并及时提交建设单位;

核算工程量清单、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召开监理交底会以及第一次工地会议;

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告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时,签认后报发包人备案。

(2)工程质量控制:

审查承包人报送的专业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时,签认后报发包人审批;

检查和复验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符合要求时,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对承包人报送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对承包人报送的有关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签认后报发包人审批;

 对承包人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施工机械设备、构配件或设备进行检验,并定期检查承包人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定期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进行旁站;重点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石灰、粉煤灰、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查;签认完工后无法检验的关键工序;

根据承包人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对承包人报送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有权下达工程暂停工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工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发包人报告;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承包人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有权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负责中间交工验收,以及对已完成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3)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制订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如发现施工中存在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发包人。

(4)工程造价控制

监理工程师必须以质量合格、手续齐全,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作为计量与支付的先决条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按照本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发包人审批;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

审核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发包人审批;

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5)工程进度控制

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各项施工进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有权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

(6)① 对承包人报送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管

全、文明施工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并监督承包人实施;

定期检查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文明施工缺陷,有权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发现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安全事故或已经造成安全事故,有权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发包人报告;

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7)竣工验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

参加由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监督承包人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3.3.2        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的方式按监理规范执行。

3.3.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函件时应签收,并于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无约定时应在签收后3天内书面答复。

3.4      施工现场管理方式

现场管理方式的约定:监理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共同进行现场管理。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除完成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任务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其他义务:

(1)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工期以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相关验收规范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为加强现场组织协调、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承包人应成立本工程项目部。

(2)开工前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前10天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3)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证件(含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承担公关职责。负责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

(4)开工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5)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查看施工场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对与施工场地有关的一切不利影响或后果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若发生合同中约定的非不可抗力或非因发包人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任何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6)负责施工场地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

(7)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或政府有关专门机构。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或监理人,或政府部门的指示,负责修理那些被承包人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保护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相关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在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10)承包人及时办理应由其办理的在施工过程中的一切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夜间施工证)。如发生扰民和民扰情形,承包人应妥善处理。

(11)遵守长沙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单位。

(12)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13)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长沙市有关规定的要求。每天施工完后将施工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前,负责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工程完工后,因工程施工所留下的临时便道、各类材料等均应全部清理干净。

(1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条例》和《长沙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准》执行,搞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如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并相应给予违约经济处罚。

(1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录像资料。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实行标准化管理。

(16)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擅自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自行解决本工程所需所有资源,包括施工所需足够量的设备、材料,并自行进行妥善看管,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自理。

(18)实行《月报》制度。《月报》在每月二十五日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月报》的内容应包括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当月工作总结。月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编制。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9)承包人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每周工作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承包人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如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代表请假并经批准。

(20)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施工场地交叉作业引起的问题,有义务配合解决,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与本工程有关的通信、自来水、强弱电、天然气、军缆等综合管线部门进场施工时,承包人有义务予以配合。

(21)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人员安排,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的,需报先导区管委会职能部门进行审批。

(22)按国家规定为其所聘用的在施工场地的人员、财产和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23)确保按时发放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并按月将工人工资发放表交发包人备案。若出现拖欠情形,双方同意,由发包人从工程款中直接扣付。

(24)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不得肢解分包,更不得转包。专业分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主体部分必须由承包人自行施工不得分包。如有未经发包人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人施工的工程,并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免除以后的合作机会,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5)对发包人分包工程的施工提供配合、管理和工程总承包服务,组织分项工程验收,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26)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给分包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5倍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27)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临时停水停电、材料设备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施工人员在场外食宿、成品保护等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承包人承诺在前述可能影响工期和费用的因素出现时不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和顺延工期。

(28)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及时执行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出的任何指令。

(29)在施工中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承包人发文必须提前发文给监理单位,口头汇报不作依据。承包人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发文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签收。

(30)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根据发包人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室外环境等销售展示区域非计划内施工,并按发包人指令时限完成。

(31)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作任何关于该项目的宣传报道,无论该等报道是于施工现场或社会宣传媒体。但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发包人的相关宣传报道、形象展示行为。

(32)已竣工工程(包括已通过分项工程验收的发包人分包工程)未竣工验收并移交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损失的风险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在此期间如若发生损坏、损失,承包人应自费予以修复。

(33)对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内的其他单位、人员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34)负责做好与相邻施工单位、分包施工单位交接面的衔接和安全防护工作。承包人在报送施工方案时,应当涵盖合同施工范围内涉及衔接工程的施工方案。所有交接面都应符合规范要求。本合同涉及工程衔接内容的费用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承包总价之内。与其他标段相邻部位如根据施工方案施工范围需变化时,除工程实体本身实物工程量可按该部位原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增减合同价款外,无其他任何费用增减。

(35)严格按投标文件中《主要进场设备一览表》承诺的主要进场设备进场施工。承包人设备退场应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

    承包人承担因违反以上各条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或向发包人提出经济和工期补偿要求。确保不会因上述原因使发包人声誉受到不良影响。

(36)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7天内,将经监理单位审查和发包人同意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以外的人员、工具、施工设备撤离施工场地,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保修期满时,撤离所有人员和不属于发包人所有的工具和施工设备。所有的清理与处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并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

(37)承包人与其员工、受托方、供应商之间的一切纠纷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38)因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工人或材料设备供应商闹事、上访、影响发包人正常工作或对发包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视作承包人放弃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并认可发包人为解决有关问题而单方采取的措施,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发包人在未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工程款不足扣除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4.1.2              承包人现场管理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负责将其现场办公室应配置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真机等。

(2)承包人每月必须组织一次施工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汇报。

(3)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监理人员参加),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汇报,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开工。

(4)承包人各级管理人员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统一着装。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5)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含:与现场主干道接口或形成通道)。

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以及其它承包人可以免费使用。

(6)承包人的车辆出入施工场地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7)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或者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以及其它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物品运输而造成工程场地内外公路、道路、桥梁及其它设施的损坏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其它索赔金额。

4.2      分包

4.2.1              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不得肢解分包,更不得转包。专业分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主体部分必须由承包人自行施工不得分包。如有未经发包人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人施工的工程,并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必须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将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分包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备案。

4.2.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2.3工程分包(包括发包人分包工程)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2.4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承包人应事先将分包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施工资质、其他业绩介绍、进退场时间等资料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查。分包合同应交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备案。

 

4.3      不利物质条件

4.3.1        不利物质条件包括  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水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承包人采用的工程主要材料品牌需要通过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组织的材料比选来确定。

5.1.2              承包人应报送监理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人、供货时间,并提交质量证明文件。

5.1.3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验收认可。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禁止使用,由承包人按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承包人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

5.2.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交接、运输和保管的约定:不提供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设备使用费的约定: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不提供。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办理出入施工场地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修建权和承担有关费用的约定:

费用按通用条款约定支付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场内施工道路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7.2.1款。

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免费提供

7.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超大件和超重件场外运输的申请和所需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费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并支付费用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8.1.2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的时间约定:收到监理人提供相关资料起7日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同通用条款第9.1款。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同通用条款第9.2款。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协作约定:同通用条款第9.3款。

9.3.2            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的协作工作的约定:开工前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9.4      环境保护

环保工作内容的约定:同通用条款第9.4款。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下列约定编制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编制时间,并报送监理人审核:

10.1.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编写施工组织总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7天内提交监理单位审核。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在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工程进度计划应当内容全面详实,针对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安排、顺序和时间表,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有相应的工程量及材料消耗量。

10.1.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该计划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有关资料后7天内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

10.1.3        双方在确定本合同竣工日期及进度要求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等不利因素。

10.1.4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落后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0.1.5        工程实际进度落后进度计划有可能造成工程不能按期竣工,而承包人没有在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要求的期限内采取措施赶上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承诺,自愿根据发包人的意见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增加5%单价交给发包人,发包人负责指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完成,或者,调整承包人承包范围直至解除本施工合同,将工程另行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它施工单位完成。

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约定:代建(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抄送发包人。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收到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出整改通知之日起7天内。

监理人批复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的时间约定: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整改措施之日起7天内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暴雨、冰雹、酷暑、冰冻

11.2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累计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部分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相应的单价结算,工程量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计量结果为准;对不合格工程不支付工程价款,不合格工程的清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除应承担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1)至(4)以外的责任外,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责任的约定:

(1)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若停工责任在发包人,则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规范、设计要求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合规定,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3.1.2        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

13.1.3        工程质量奖项的奖励标准按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文件执行。

13.1.4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以发包人指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份额分别承担。

13.1.5        发包人成立专门的质量抽查小组,对承包人的分项工程进行不定期检测,对不合格工程要求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并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时间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对工程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地点的约定:施工现场。                                                               

14.  工程质量检测

14.1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约定:/

14.2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2.1        材料设备检验或试验均由承包人负责送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或试验。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人员在场监督。检验或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承包人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同通用条款第15.1款。

15.1.1    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1.2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15.2  变更程序

15.2.1        变更估价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变更报价书的时间,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计价的时间约定:同通用条款第15.3

15.3  变更的计价原则:

15.3.1        所有工程变更,双方均应办理签证。设计变更、签证项目必须按长沙先导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及先导区管委会相关规定执行,任何违背该相关规定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均视为无效,发包人均不予认可。

15.3.2        确定变更工程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工程价款;

2)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的综合单价,则变更后的工程综合单价按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取费费率,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核定,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缺项的,则按2002年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建价【20093号)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整体优惠率,由发包人协调组织相关部门核定。材料价格按同期《长沙建设造价》预算价确定,《长沙建设造价》中没有包括的,按同期市场价确定,新增材料的价格和公示的上限值公示中暂定材料价格部分实际采购价未超过暂定价格6%以内的最终定价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确认;超过暂定价格6%以上的以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财务审计处最终审定结果为准。人工工资单价按承包人投标报价执行。装修装饰材料标准、档次的变更及暂定部分只考虑材料价差的调整。

15.4暂估价

15.4.1 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实行招标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约定: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确定。

15.4.2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实行招标的估价原则的约定: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价格调整方式,调整原则、计算方法的约定: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如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材料预算价格与招标时采用的《长沙建设造价》材料预算价格相比,涨降幅度超过±3%,装修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如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材料预算与招标时采用的《长沙建设造价》预算价格相比,涨降幅度超过±5%时,该单项主要材料超过幅度之外的部分均进行调整。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17.1  计价

17.1.1        本工程采用计价方式的约定: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为承包人中标价,实际结算价款按本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量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7.2款约定的方式确定,综合单价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不作调整,装修装饰材料标准、档次的变更及暂定部分只考虑材料价差的调整

17.1.2        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雨季施工因素、一般自然灾害;施工方案变化引起的施工费用的增加;清单综合单价描述内容相对于清单计价规范所含盖的内容有漏项或清单综合单价计算错误;清单综合单价内容描述错误;清单工程量增减等因素。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风险范围因素,合同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法律变化引起价格的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同专用条款第17.7款。

17.2  计量

17.2.1        本工程计量周期:每月20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代表接到报告后的7天内应组织监理单位按设计图纸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核实已完工程量并签证,并同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组织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7.2.2        计量的方法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洽商文件,发包人同意后施工。施工完毕,及时签证。

对承包人擅自超出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工程计量及签证必须要有承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共同参加。参与各方的现场代表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结算评审进行现场复核时若发现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不属实的,以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财务审计处的复核为准

涉及到土石方、淤泥测量计量的,发包人可委托专业测量单位进行计量确认。

17.3  预付款

17.3.1        预付款

(1)预付款的额度: 

(2)预付款的预付办法: 

17.3.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17.3.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扣回办法的约定:   

17.4  工程进度付款:

17.4.1        水利工程

按进度付款,即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完成的工程量进度款(不含签证工程款)6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至本合同价款的70%(应扣除发包人在报建过程中为承包人垫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定额测定费等)

待整个工程档案资料(含竣工验收资料和电子文档)经质监站备案合格交市城建档案馆,并办理完结算手续,且在一年质保期满之日起60日内付至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95%

剩余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在两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17.4.2        进度付款申请单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和报送份数的约定: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为实际已完成工程量计算清单,该清单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审核,提交份数为3份。

17.4.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政府投资项目进度付款的约定:    \  

17.5  质量保证金

17.5.1        质量保修保证方式的约定:质保金按竣工结算总价款的5%预存发包人。

17.5.2        实行质量保证金

17.5.3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办法: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7.6  竣工结算

17.6.1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向发包人提出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办理竣工结算。

17.6.2        工程结算的程序为:

(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资料送审结算。工程结算资料包括:

A 承包人制作的结算报告(附结算资料清单、结算汇总表、结算承诺书);

B 本施工合同及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

C 各项验收记录(含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D 各项材料的合格证书;

E 竣工图及竣工图光盘;

F 牵涉到设计变更的各项工作联系函、签证单;

G牵涉到增减项目的各项工作联系函、签证单;

H牵涉到价格变化的各项签证单;

I 农民工工资(含劳务分包款)已经结清的证明文件;

J其他主张结算价款的证明材料。

2)监理单位(项目协调组)收到所有竣工资料、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审查确认,在收到结算资料  30 日内应按程序上报发包方组织由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二审,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组织三审审定,最终评审结论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如市审计局抽审,抽审结果作为甲乙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最终依据。从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于6个月内完成以上三审,并确定最终结算价格。

17.6.3        承包人竣工结算书必须按合同要求进行编制,缺项部分采用预算软件进行编制。同时必须提供工程量计算底稿、完整的变更签证等相关的结算资料。在造价咨询单位结算审价过程中,不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承包人送审的结算书中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发包人,不作增加调整;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以外,承包人补充结算资料,发包人不予接收。

17.6.4        为方便核对结算,减少核对时间,承包人编制结算不得超过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审定结算金额的20%,否则承包人承担超过部分结算审价费用。

17.6.5        结算依据为:施工合同;施工单位的投标书、投标报价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本;设计图纸和变更设计文件、实际工程量、现场签证、洽商以及其它技术资料;招标公示;招标答疑;招标文件等。

17.6.6        结算造价主要分五部分:

 (1)本合同总价;

(2)本合同总价以外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

(3)本合同总价未施工部分;

(4)工程变更、签证增减工程造价;

(5)材料、设备调差。

17.7  工程结算方式

1)发包人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已包含的工作内容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结合实际工程量办理结算。清单综合单价不因清单工程量的变化而作调整。

2)变更工程价款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5.3款执行。

3)根据政府造价文件规定需计入工程总造价但实际上由发包人代缴的费用,发包人在结算时扣除。如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等。

4按招标图纸范围内计算的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因工程造价的增减而调整,按投标报价的施工措施项目费用包干结算。

5)对新增材料及暂定材料价格,由承包人向监理单位、发包人申请确认,代建(监理)单位、发包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签字确认。承包人对签认价格有异议,应积极进行采购,并将真实、合理的购销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提供给发包人进一步确认,承包人不得以停工方式要挟发包人作出让步。

上限值公示中暂定设备材料价格、新增材料的价格的确认必须要有承包人、代建(监理)单位、发包人三方共同参加,以管委会财务审计处最终审定结果为准。

6)任何一项未按长沙先导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及管委会的相关要求执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的工程变更均不能计量支付和办理结算。

7)承包人对列入投标报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本工程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经监理单位确认后发包人有权从工程结算价款中进行扣除。

18.  竣工验收与移交

18.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和份数的约定:由建设单位制定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委会人员名单,验收资料须提交4份。

18.2  验收和移交

18.2.1        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填写约定:按实填写

18.2.2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18.2.3        本工程实行分项验收与综合验收相结合,综合验收由监理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8.2.4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故意拖延组织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8.2.5        本工程由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有关市政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移交之前,由承包人负责维护和保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竣工资料

18.3.1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向监理单位、发包人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四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

18.3.2承包人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必须符合《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的要求。

18.3.3移交档案馆存档的竣工资料由承包人负责主送,发包人档案管理员协同报档案馆验收。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缺陷责任期自最终竣工验收合格日起计算。

19.2  保修责任

本工程的保修范围:见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

保修期限和责任:见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

20.  担保与保险

20.1  保险

20.1.1承包人负责办理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20.1.2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20.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事故(包括第三方人员在内),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其它一切法律责任。

20.2  担保: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款的10%),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支付给发包人。本合同签订后,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期按工程进度比例(当期已完工程造价÷合同总价)退还,在工程完工时全部退还,不计利息和回报。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骚乱、特定的政府行为。  

21.2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2.1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原则的约定:

   1、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通报灾害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3天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发包人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因工程本身的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因工程本身损害导致施工过程中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3)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各自承担相应费用;

(4)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按照专用条款第11.2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违约金。

(3)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月报》,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违约金。

(4)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符合《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电子磁盘资料等,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5)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而导致停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停工时间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0/天的违约金。

承包人以停工方式要挟发包人对合同作出某种变更或让步,属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停工时间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0/天的违约金;承包人停工超过15天,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部分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相应的单价结算,工程量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计量结果为准;对不合格工程不支付工程价款,不合格工程的清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拒绝修复(整改)或不能在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间内完成修复(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整改)又未书面向发包人作出合理解释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7)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或无法修复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承包人应返还给发包人,同时,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不合格工程的清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的,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次,发包人可在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直接扣除。

(9)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中途终止合同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部分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相应的单价结算,工程量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计量结果为准;对不合格工程不支付工程价款,不合格工程的清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擅自转包工程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承包人不及时执行发包人或监理指令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累计3次后,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并且发包人有权选择其他单位完成该项指令,按实际发生金额的2倍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2)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对承包人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不及时整改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累计3次后,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

(13)承包人拒不执行发包人设计变更通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该项设计变更工程价款5倍的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选择其他单位完成该设计变更。

(14)发包人发出的函件、工作联系单、指令、通知、回复意见、索赔等文件,承包人拒绝签收而留置送达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次。

(15)承包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提出,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天;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补充合格的人员(经发包人批准)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否则,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人。

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不积极执行发包人或监理指令的施工人员等;

不积极配合监理或发包人工作的;

违反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

无证上岗的(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的)。

⑤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⑥高空抛倒建筑垃圾的;

⑦随地大小便的。

(16)承包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所派管理人员应与投标书中确认的人员一致,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确需要更换主要管理人员时(建造师不得更换),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报先导区项目建设部审批同意后,才能更换,但主要管理人员的更换数量不超过总人数的30%,替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投标书中确定的相应人员的资质。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人,且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7)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而要求承包人更换承包人拒不更换的,或两次更换后发包人仍不满意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部分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相应的单价结算,工程量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计量结果为准;对不合格工程不支付工程价款,不合格工程的清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退场施工设备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台。

(19)发包人或监理检查,如发现承包人人员没有戴安全帽的,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违约金人民币 50//次。

(20)发包人或监理如发现承包人人员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的,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违约金人民币1000/次。

(21)为方便双方核对结算,减少核对时间,承包人上报发包人的结算额,不得高出发包人审定后的结算额的20%,否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收取超出部分的10%的违约金,并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2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鼓动或引导民工及其他人员聚众阻拦施工、阻碍发包人和监理人员正常工作,或以暴力威胁甚至伤害发包人和监理人员。若发生此类事件视同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依据本条以上各款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但发包人扣款前应向承包人发出扣款通知单或支付违约金通知单,扣款通知单或支付违约金通知单到达承包人时立即生效。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扣款通知单或支付违约金通知单后如有异议应在3天内向发包人提出,逾期提出视同承包人没有异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异议不成立的仍按原扣款通知单或支付违约金通知单执行。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支付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损失。

23.  索赔

23.1  索赔约定            /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解的,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1)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本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其它

25.1合同解除

25.1.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5.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解除合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25.1.3 一方依据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1.4 因任何原因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物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以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5.1.5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5.2工程停建或缓建

25.2.1 由于不可抗力及其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25.2.2 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定货方承担。

25.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商定确定,协商后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长沙先导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与承包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凡属于承包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缺陷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发包人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承包人将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工程为5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3年;

3、城市道路(路基、路面)工程为 3年;

4、绿化养护期为 1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 3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包人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发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毕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委托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返修费用按发包人与修理单位或人员结算金额的1.5倍从保修金内扣除,不须承包人确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交付。发包人委托他人代为维修不等于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

四、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 5 %

质量保证金银行利息为

五、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279号令相关规定执行。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附件二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协议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发包人:长沙先导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合作的公平和公正,预防甲方利益受到双方经济合同之外各种不正当行为的损害,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一致认为在双方签订的                                                      合同/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条款的合作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保证合作双方员工的廉洁自律,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据此,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个人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的宴请、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五)不得向乙方介绍或推荐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参与乙方同甲方建设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以下相应处理;乙方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返还甲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开支费用或发放报酬,此事一经查实,乙方应按报销或发放报酬的金额的 5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人员索贿,乙方不向甲方举报且满足其要求的,或乙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的,此事一经查实,乙方应按行贿的金额的 5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本责任协议书作为甲、乙双方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结算完成、款项支付完毕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协议书按主合同份数制作,甲、乙方按收执主合同份数收执。


 [LTT1]此处为选填部分,合同经办人需按实际情况进行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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