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乙厂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区xx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汪直 职务:乙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胡风 江西省南昌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贸易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 职务:甲公司总经理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支付拖欠货款50000万元。

2、请求被告支付欠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共计8000元。

3、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台电风扇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应于同年6月底以前交货,原告因故至8月底才电报通知被告准备发货。被告接到原告的电报通知后未作答复就接收了货物并发往门市部销售。后因销售旺季已过导致电风扇滞销,被告遂以原告逾期交货未经公司同意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被告在收到原告发出的交货通知后没有及时明确回复原告,并对原告发来的货物进行了签收。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

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明确表示出对原告之前违反合同规定的延期交货行为的追认并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故被告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的要求是不合法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和利息,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在多次催要无果情况下,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并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乙厂和甲贸易公司电风扇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此致

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诉讼人:乙厂 20xx年12月6日 附:

1、本诉状副本二份。

2、证据二份。

 

第二篇: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答辩状

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答辩人因与原告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就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提出答辩如下:

一、 原告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双方并没有进行过合伙结算。

我确与原告于20xx年4月合伙做生意,原告称他会制作生产机器等各种技术,且有两笔17万元和18万元的资金,但是都在老家8、9月份才能拿上来,所以我们约定由原告出技术、我筹集资金,资金多属借贷,陆续拿齐不超50万,本金利息二分利,原告与我各负担一半,赔挣双方一家一半。但是自从合伙后,原告也没出什么技术,我筹集的资金多数都是经过原告之手花出的,用于原告制作设备建厂房等。原告在合伙期间也多次向我借款(用于看病生活费等)累计借款金额共计:22067.00元,原告借完后逾期拒不归还。合伙期间 原告恶意烧毁厂内板材,禁止我生产经营并且把宿舍和电闸都锁了起来造成厂子亏损严重。 因经营不善,双方经营亏损严重,这时原告提出想散伙,要求我给付原告15万元!因双方经营亏损,没有盈利,并且依照双方所签的协议,原告理应给付我赔偿,于是我就拒绝了原告的无理要求。其后原告就三天两头的到我家中闹事,砸东西,威胁,恐吓并多次殴打我及我的子女、限制我人身自由,为此我也曾多次报警,派出所出警后,以双方属于经济纠纷为由不给处理,这导致原告更家变本加利。

09年3月7日,原告又再次来到我家中 胁迫我给他打欠条,不按他说的写就杀害我全家,(我们刚来扎区不到一年,原告深知我们本地没什么亲人和朋友)还说杀了我们这荒山野岭的就算我们臭死在家里都不会有人知道,并掏出手机说他干儿子二东等混黑社会的共计7人已经在来我家的半路上了,在此情况下,我无奈为保人身安全,在原告的口述下写下35500元欠条,原告要求必须写上是“分家钱”,并注明还款日期为“3月30日”,我说与他合伙做生意几十万的外借款到期了还没有还呢。我唯一的一份现金货款5770元也早在今年2月28日被抢走,进了周某的腰包,而今儿女被原告打伤我连500元的住院押金都交不起,只能在家养伤。我已经没有能力拿出那么大一笔钱支付给他了,他说他知道我拿不出钱了,要不也不能找各种理由想和我散伙,并说不管我是偷也好,抢也好 借也好,30号必须把钱给他备好,少一分都不行!原告说:“不给钱,30号咱就打!整死你!剁了你!不剁你我不姓周。”后来我到联营派出所报了警,派出所说因为我们涉及到经济纠纷还得上法院处理,由于还没有到30号 迫害事实没有发生,但为保我家人安全 所长明令禁止原告再上我家闹事,并说明:谁再先上谁家就是谁的责任。并告诉我搜集证据。

发生了这么多事,我确实不愿于原告再继续合伙了,我也曾多次要求原告进行合伙清算 但都被原告拒绝,因为原告深知生意亏损 如果结算就要和我债务均分。而今原告周某却依此欠据,以双方已结算 给付结算款为由 把我起诉到了贵院。我们没有进行过结算何来的“结算款”?要求我给付此款没有法律依据。而有关“分家钱”的欠条是我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请下所写的,并非我的真实意愿表示,应是无效欠据,我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予以撤销。并且依据协议约定,原告负担利息的一半,及亏损的一半。合伙期间本来就已经亏损113000.00余元. 如果清算,原告应负担利息48058.67元,负担同顺亏损的一半4904.50元 大机器亏损41549.00元, 厂房一半35000.00余元,50%工人资16362.85元,返还借款9845.00元,老郑家货款5770.00元,恶意烧毁厂内板材7000余元,以上合计元。原告共计应该给付我:168490.02元,他欠我这么多钱,我又怎么会给他出具欠条呢?

二、原告要求返还的1.5KW电机、锯片开关等请求不合理。

因在我与原告合伙期间,原告将我的3.0KW电机损毁,原告主动与我商量,用他1.5KW的电机顶账,现在1.5KW电机实属我所有。若周某返悔,可以赔偿我,并把他1.5KW的电机取回。至于开关锯片等物品 原告早在3月7日逼我写欠条之前 就顶账给付我了,况且在欠条上也没有体现,在合伙协议上也没有约定,该部分请求属于无理请求,故该部分物品原告无权要求返回。

综上所诉,我是在原告的胁迫下出具的欠条,双方并未进行过合伙结算,该欠条并不是结算凭证,欠条应依法予以撤销。原告要求返还物品的请求无理,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请求:

1.请求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2.反诉周某不履行合伙协议,请其履行协议,依法偿还债务。

3.请求法院解除我和周某的合伙关系。

此致

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

20xx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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