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被申请人: ,性别: ,徐州泉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在审理在审理 诉申请人 离婚一案中担任审判员。

请求事项及理由:

第一,

第二,

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现申请 回避。

请人民法院审查,更换审判员审理本案。

此致

徐州泉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月9日

 

第二篇: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西安市雁塔区杜城小学六年级学生刘越(11岁)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办杜城16组刘振忠(刘越之父)  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常务副局长张斌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鉴于由副局长张斌主持领导对本案的第六次调查处置过程与西公(雁)决[2011]1090号、1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四十一条之规定,并有故意对抗杜航伟局长关于本案的批示和组织、领导雁塔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重大嫌疑,因此申请张斌对本案的处置过程一律回避,其犯罪线索另行举报。  申请事由:  一、作为分管分局法制科的常务副局长,对戈军、常来朝在本案复议过程的违法犯罪活动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包庇、纵容之嫌疑,  二、由副局长张斌主持领导对本案的第六次调查处置仍有片警刘锁民参加,对于杜巍、孙黎明、李永辉、孙春虎等人抢劫、殴打杜城小学生的集团犯罪线索不调查,对于本案2次报警处置的真相不调查,对于分局民警王明勇、王养维、戈军、田来(转载自亿库网,本文由亿库网收集整理。)朝的犯罪行为不调查,查处结果竟与高家华一样,作为被申请人的雁塔分局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了与市局复议前基本相同的决定,这次由胡伟田局长当面指示、张斌亲口承诺的派专人直查后向局党委汇报肯定会公平的调查工作恰恰成为张斌欺骗分局党委、欺骗受害小学生有力的罪证。  三、近期在分局上访的四起案件均与张斌有关,其中电子城所、西影路所各两起,我因西影路所未给田来朝做笔录多次去过西影路所,其中西影路一起案件的受害方一直在找副局长张斌要求依法处理,本月13日我已当面向胡局长、副局长张斌和阎科长口头申请其回避,而张在10月14、15日两日一会要求我书面申请,一会又请求原谅让他再负责调查一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特别书面申请其回避。  此致:您可以访问亿库网()查看更多与本文《回避申请书》相关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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