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建奎诉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

葛建奎诉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

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长民二初字第20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葛建奎,男。

委托代理人高建敏,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建华,任总经理。

原告葛建奎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建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7月7日诉讼来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即决定受理,同时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建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化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建奎诉称:被告曾欠原告工程款730914元,20xx年11月26日原告提起诉讼后,经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于20xx年1月7日付给原告350000元,下欠380914元,20xx年6月3日原告撤诉并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又给付原告100000元,下余280914元双方约定于20xx年2月28日前付清。而被告至今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工程款28091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03853.59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化建公司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xx年9月份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建公司签订《工程承

包合同》,由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承揽被告化建公司的四川泸州火炬化工厂801接臂工程工艺管道,金属结构刷油,防腐项目。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将该项目的劳务、施工机械部分承包给原告,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和机械设备费。20xx年5月份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建公司决算,被告欠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工程款730914元。20xx年8月9日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毛志军。20xx年11月28日原告诉讼来院,在审理中,被告于20xx年1月7日支付原告350000元。20xx年6月3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欠原告工程款730914元,被告已于20xx年1月7日支付原告350000元,下欠380914元,被告同意本协议生效后付100000元,下欠280914元于20xx年2月28日前付清。原告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到付清欠款时协商确定支付。协议生效后,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收到撤回起诉裁定的同时支付给原告100000元,如被告不按期付清欠款,原告有权向长垣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银行利息及全部损失”等条款,协议生效后,原告申请长垣县人民法院撤回诉讼,被告支付给原告100000元工程款。下欠280914元被告逾期未付,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工程款280914元,偿付所欠款违约金,违约金按银行借款利率阶段性计算,为128079.03元。并赔偿被告要求原告撤诉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7995元。被告的欠款有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6月3日的《和解协议书》佐证。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20xx年5月份,被告与施工方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工程决算后未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转让后,被告与原告于20xx年6月3日签订一份《和解协议书》,被告未按《和解协议书》履行,被告属再次违约,应承担双方在《和解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欠款280914元,赔偿违约金及全部损失的诉讼请求,符

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按照银行借款利率计算,本金按280914元,阶段性累计计算利息128079.03元。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所欠利息203853.59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提交证据,也没有计算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葛建奎工程款280914元。

二、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葛建奎违约金128079.03元(本金按280914元计算,从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阶段性利率计算)并赔偿经济损失17995元。

三、驳回原告葛建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2元,财产保全费2944元,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7570元,财产保全费2944元,原告葛建奎承担案件受理费10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明建

审 判 员 樊江瑞

审 判 员 李淑慧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瑞阳

 

第二篇: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金昌鑫华焦化项目部

编制部门:(HES安全部)

安全总交底

批准人编制人交底时间: 年 月 日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金昌鑫华100万吨/年焦化捣固焦工程

建设单位:内蒙古太西煤集团金昌鑫华焦化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山西环球建设监理公司

施工单位: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地点:甘肃省金昌市河西堡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本工程是金昌鑫华100万吨/年焦化捣固焦工程项目的外网工程。

施工内容:外管架土建、安装、防腐全过程。外管架工程结构为:基础钢筋砼独立基础、廊桥钢筋砼梁、柱结构;桁架H型钢蜂窝梁钢结构。

2、安全交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护国家、企业的财产免

遭损失,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各施工班组必须认真执行以下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劳动 保护、治安消防工作的各类法律、法规、条例、规定;遵守企业的各项安 全生产制度、规定和要求。

二、各施工班组要服从公司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各施工工种的负 责人必须对本工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和提高职工的 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安全生产制度。

三、各施工班组应认真贯彻执行相应工程的分部分项及各工种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各工种的负责人必须检查具体施工人员上岗资格的落实情况,并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指导,确保施工安全。 四、各施工班组的负责人应对所属施工及生活区域的施工安全、质量、防火、治安、生活卫生等方面工作全面负责。各施工班组负责人离开现场,应指定专

人负责,办理委托管理手续。各分管单位负责人和被委托负责管理的人员,应经常检查督促本单位职工自觉做好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五、各施工班组应按规定,认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外委单位管理层应定期参加工地、班组的安全活动,以及安全、消防、生活卫生等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的有关记录。

六、各施工班组在施工期间必须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和调控。同时公司职能部门应协助各施工班组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治安消防、劳动保护方面的管理。

七、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存在的问题,各施工班组必须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否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予以考核。参照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安全考核条例》进行考核。

八、各施工班组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如施工班组无能力落实整改的,应及时向项目经理部汇报。由项目经理部协调落实有关人员进行整改,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九、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使用前,各作业班组必须会同相关单位共同按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记录,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十、任何现场工作人员对于施工现场的脚手架、设施、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需拆除变动的,必须经项目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十一、特种作业及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十二、起重吊装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员,擅自使用电器、机械操作,各工种严禁窜岗。 十三、各施工班组必须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措施时,应取得项目施工负责人的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派专人值班看护。

十四、施工现场电线和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销,禁止随便搭挂,露天的开关应装在特制的箱匣里;电力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拆除后,不能 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

十五、在施工过程中,各施工班组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和通信设施、设备等的保护。项目经理部应将地下管线及障碍物情况向现场班组详细交底,所有班组应贯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如遇有问题或情况不明时要采取保护措施,停止施工,并及时向项目经理部汇报。

十六、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防火”的原则。项目经理部在施工期间发生各类事故及事故苗头,应及时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附: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近难移动的易燃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 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油质不动火;排除残存的

5、盛装过气体会受热膨胀并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 在高处进行焊接或气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8、 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后”一清理”:

动火人员和现场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落实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

参加交底单位: 参加交底人员: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