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之比较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之比较

  一、遗赠

遗赠指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遗赠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受遗嘱人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3)遗赠须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并明确表示接受时才发生遗赠的法律效果。(4)遗赠是在遗嘱中规定的,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5)受遗赠人无权参与财产的分配,仅能从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指公民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2)遗嘱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3)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表现在: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抵触时,遗嘱无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4)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

  三、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之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都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在生前作出处分,在死后实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行为,但是两者有以下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采用合同形式,而遗赠的意思表示采用遗嘱形式。

  2.遗赠扶养协议是死后生效行为与生前生效行为的结合,而遗赠属于死后生效的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集体组织,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可以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遗赠扶养协议属于有偿的行为,遗赠是无偿的行为。

  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

  5.《继承法》中关于受遗赠人以及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接受、放弃权利的规定不同。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而上述规定并不适用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当事人,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本身就是遗赠人与扶养人就扶养、遗赠相关事宜达成合意的一种书面表示,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遗赠人享有受扶养的权利,但同时应当承担生前妥善保管遗赠财产并在死后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义务;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但必须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

  四、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该注意的问题

1.扶养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扶养人应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2.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为:遗赠人、扶养人,不宜用遗赠人、受遗赠人或者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称谓。因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也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三、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四、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篇:收养协议

收养协议

收养协议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 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 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 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说明: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 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 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 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 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 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 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 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 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

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 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 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 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 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 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 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 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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