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供水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 天置(房)工合字13[ 0.9]012号

自来水供水工程合同

工 程 名 称: ****自来水供水工程

业主方(甲方): **区自来水公司

建设方(乙方): **********************

签 约 地 点: ******************

签 订 日 期: 2013 年 月 日

第1页,共18页

自来水供水工程合 同

业主方(甲方): ****区自来水公司

建设方(乙方):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现行永久用水有关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规程)、《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概况

1. 工程名称: **************自来水供水工程 (以下简称“本工程”)

2. 工程地点: **********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是按根据双方确认的天誉华府自来水系统深化设计图纸完成自来水供水工程施工,具体包括:

1、 在原有的市政给水管道DN1000处开梯开始,施工至各用户(含别墅、小高层、高层及商铺等)的水表,包括水表安装且负责表后管段的验收,不包括市政道路的破路复原;

2、 不包括二次加压供水设备的供货及安装,但负责二次加压设备进出水口的碰口连接; 3、 包括供水管道上相关的 “管道及管件、阀门、仪表、阀门井(含铸铁井盖)、分水器、远传水表控制(配管、配线、底盒、远传基表、抄表采集系统设备等)、管沟开挖/垫层/回填、套管、支吊架、刷漆防腐、孔洞开凿/修补、试压/冲洗/消毒”等。

第三条 承包方式

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大包干总价形式,即包设计、包人工、包材料、包运输(包括装卸车及到达施工现场)、包机械、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水表开户、包办理相关手续(不含市政道路破路手续)、包验收、包风险、包税收、包售后服务等。

第四条 工程造价

1.工程造价:

合同大包干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肆佰玖拾玖万壹仟零壹拾玖元玖角叁分(RMB¥49910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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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其中:主管安装费¥2467096.82元、水表开户费¥1872206元、主管维护费¥540697.75元、设计费¥111019.36元。

2.合同大包干工程总造价已包含甲方因该工程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劳动工资、保险费用、物料价格

及损耗、利润、管理费、工具、机械设备、燃料相关费用、夜间施工增加费用、调试费用、水质检测费用、二次供水验收费用、因物价浮动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税务部门规定应由甲方缴纳的各种税项的税金(包括税金的变更与浮动)等。图纸含有而工程预算书漏项或工程量少算的项目,乙方有权认为包干总价中已包含该漏项或少算的费用,甲方不得因此增加费用。

3. 甲方已视察施工现场,且甲方熟悉现场情况及掌握完成工程之详细资料,并取得一切可影响

造价的所有资料,施工期间及工程完工后甲方均不得以不清楚现场为由要求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

5.甲方必须以自有施工队伍施工,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以挂靠或联营等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无条件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按合同总价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并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离场通知,自离场通知发出之日起,甲方应无条件撤离施工场地,乙方对转包或分包已完成的工程量可不予确认,不支付任何工程款。因此导致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

第五条 工 期

1.工期要求:工期节点要求如下;

(1) 20xx年10月20日完成别墅及小高层(除2#、3#、34#-36#)供水施工并满足通水使用需求;

(2)20xx年5月15日完成高层29#-31#供水施工并满足通水使用需求;

(3)20xx年8月15日完成高层25#-28#、32#-33#供水施工并满足通水使用需求;

(4)由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得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供水由乙方承担,

2、 若非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甲方需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并向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如因乙方原因影响工期,经乙方和监理公司共同书面签字确认后,工期

相应顺延。工程提前竣工,乙方给予适当奖励。

3、该工期包括甲方完成本合同指定的承包工程、经过乙方、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所有开通用水有关手续及开通用水并交付乙方使用所需时间。

4、甲方须服从施工管理部门的施工安排交叉作业或加班超时等工作,并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工程完成日期之前竣工及交付乙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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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方承诺已十分清楚,开工报批到领用水表的整个程序,不会因其中资料文件不全而影响竣工日期。

第六条 工期延长

1.若本工程的进度受到延迟,甲方须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延迟的原因。若甲方认为本工程的完工日因乙方的原因所延迟至超过本工程的完工之日,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延长工期,乙方在收到甲方延长工期的申请后,确定工程受阻是基于下述原因导致的,乙方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允许延长工期并决定工期延长的合理时间并赔偿甲方合理的损失。

1.1乙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场地、疏通进场道路等;

1.2乙方不能按约定期限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1.3因承包范围、内容及标准修改(乙方提出修改),影响进度或大量增加工程量;

1.4因不可抗力因素的。

2.甲方须作出最大努力及措施去预防及减少延迟,并须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继续执行本工程一切所需的合理工作。

第七条 加快进度

工程进行时,在甲方无权延长工期的情况下,乙方代表认为工程进度被延迟至令工程可能无法在约定时间前完成,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以下指示,甲方应遵照执行:

1.有权指示甲方增加人手、机械、加班工作(包括夜班工作),执行指定的施工工序或建造一切临时设施以加速工程进度,甲方应收到有关指示两天内呈交加速工程进度之施工组织设计及更改后的进度计划给乙方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工序有规律及尽力地施工。

2.可指示甲方优先完成工程的某个部分,而甲方应严格遵守该项指示。

3.甲方在执行以上各项指示时,不能索取额外费用。

如乙方认为甲方未能遵守任何上列指示时,可自行雇用额外人手、增加施工机械及建造临时设施以使工程能如期完成,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有权在承包工程款内扣除该费用。

第八条 工程质量标准

1.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质量等级为 合格 工程等级。

2. 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质量检验达不到合格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工或返工,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甲方应按本工程固定总造价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可从未付甲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和损失额,仍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3.经过返工工程质量仍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的,乙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有权另聘他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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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成,费用由甲方承担,且甲方应按本工程固定总造价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可从未付甲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因另聘他人产生的费用、违约金和损失额,未付工程款不足以抵偿上述全部数额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4. 若由于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材料、设备及已完工的工程损坏或污染,由甲方负责返工、修复或重新施工,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并按材料总价及须返工工程总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扣除。

5. 甲方确保达到合同质量标准的同时,必须保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

第九条 工程保修及保修期

1.保修期自本工程经政府主管部门、监理单位、乙方验收合格且开通用水并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为2年,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实行。

2.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甲方必须储备足够的维修材料,保证在接获乙方维修工作通知后应提供足够的维修材料及维修施工人员等按时完成维修工作(如遇紧急情况必需在接到维修通知后尽快到达现场,DN200以下管段部分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DN200以上管段部分须于四十八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若在约定的时间内,甲方未完成保修工作,乙方有权另聘他人代为完成,所涉及的费用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本工程的保修金中扣除该笔费用,若保修金不足以抵扣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3.保修期届满时,乙方应组织有关单位联合检查,在确认甲方已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后,应发出“保修完成证书”证明保修期终止。

第十条 材料设备供应

1. 除另有说明,本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施工所需用设备由甲方自行采购供应到施工现场。

2.甲方供应之材料、成品、半成品均须有原厂证明和质量证书,且须在使用前在乙方的监督下进行试验检验并提供材质检验报告,试验检验合格经乙方同意后方能使用,试验检验费用由甲方负担。若乙方对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检复试,其检验费用:检验合格时,由乙方承担;检验不合格时,由甲方承担。

3.甲方用于本工程的一切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设计、自来水公司及市政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及设备,甲方不得使用。

4.材料、设备代用:根据工程需要,经征得设计单位和乙方代表同意,甲方可使用代用材或设备。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节省的费用归乙方,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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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相应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5、具体选择的品牌以下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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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与结算

1.甲方须自行解决一切从开工至发放工程款期间的经济负担。 2.乙方将工程款按本条款规定划入甲方的银行帐户。

3.在每次付款时甲方须先提供有效的等值#5@p,否则乙方可顺延付款或扣除相应税金后支付。 4.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 1)水表开户费的支付

DN100消防表2户,18703元/户,DN25水表2户,2120元/户,DN20水表1346户,1360元/户,按天誉华府项目各交楼批次开户户数分批次支付,即支付金额=开户户数*开户单价。

2)主管安装费、主管维护费、设计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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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工程按合同价实行总价包干。本工程一旦合同签约后,工程包干总价即固定。合同方对工程量低估、少算、漏算以及市场变化导致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和政府对相关项目费用的调整等因素,均不予考虑改变总造价;

6.唯由乙方要求工程变更,改变设备、材料等造成费用的增减才能增减工程总造价,工程造价的增减计算办法见第十二条;

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移交乙方之日起30天内,甲方须将完整的结算资料送交乙方,否则乙方有权延迟(至少6个月)办理结算及支付合同款。乙方收到甲方递交的本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本工程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在结算时乙方经再次检查甲方所提交的结算资料,如甲方提交的结算资料尚有不完善的地方,甲方须积极配合并办理相关不够完善的资料并提交给乙方,否则,延期结算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

1.乙方有权发出书面指示,要求工程变更,任何乙方书面指示的工程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

2.本工程是由甲方进行深化设计后进行的报价,施工阶段出现的因设计不合理造成的设计变更修改及 市政府部门对方案要求的修改等而造成费用的增加,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要求增加承包内容等而发出书面指示而构成的工程变更费用由乙方按下列的计算方法确定:

2.1与工程量清单内项目性质相类、施工环境相似的工程变更以工程量清单的单价计算。

2.2若性质不相类或施工环境不相似的工程变更,则以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为计算基础合理换算,否则以公平的价格计算。

2.3当工程变更不能正确地计量和估价时,乙方将在有关的书面指示上允许甲方采用日工单价计算。惟甲方必须在任何情况下在进行工程变更前通知乙方指定的代表人员进行日工点算及在不迟于工程变更工后的7天内将每日在该项工程变更所用的时间、工人名单、机械型号及数量、所用材料的单据送交乙方核实。

2.4构成减少的工程项目变更亦以报价单内的单价计算。

3.甲方须于乙方发出工程变更指示后7天内草拟工程变更之费用预算(包括详细的计算资料和单价分析)书面呈交乙方审核及确定,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作为变更合同价款的依据。

4.按本条款计算的工程变更费用,此变更费用将在双方确定后,始行发放,而此等费用将在本工程完成后进行最后核算时被纳入合同结算总价内。

第十三条 双方的责任

(一)乙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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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派现场管理代表 程施工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乙方代表的任何指令、签证,与本合同的约定有冲突的无效,除非经乙方盖章追认。乙方代表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其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但经乙方盖章追认的除外。

2.提供水电源接驳点并满足施工需要,水电源接驳点应在施工场地或附近。

3.审核工程进度计划并向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4.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5.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工程结算。

6、甲方保证乙方计费水表前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乙方生活用水禁用自备水,并且保证自备水与自来水完全分开。否则,甲方有权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停水、罚款措施。

7、甲方按照国家相关供水压力标准提供的水压仍不能满足乙方所有用户的正常用水,经甲方同意,乙方应配套修建符合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由甲方对二次供水设施检测并验收合格,方可并网供水;且乙方须确保二次供水设施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按照《湖南省施实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19条规定,不得直接从自来水管上加压,如私自加压,将依照《城市供水条例》处罚;二次供水设施安装不到位造成用水矛盾的,由乙方负责。

8、乙方应配合甲方抄验水表,并将计费水表按规定时限到甲方校验,水价按物价文件及《城市供水条例》执行。水表、水管等若有漏损现象,应及时报告甲方,并协助甲方做好更换、维修工作。乙方用水户于每月月底以前交清当月水费,逾期不交清水费,甲方有权停止供水,并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向用水户收取水费违约金,乙方应将此款内容告知有关的所有用水户。

9、乙方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户转供用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拆除、 迁移、改装供水管网中的阀门、水表(含水表封铅)、管道以及公用消火栓等设施。否则甲方有权按《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二)甲方责任

1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生产协调会,代表甲方作出决定和遵照乙方指示工作;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认可,其后任必须承担其前任应负的责任,甲方负责做好交接工作,如因此出现问题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甲方应服从乙方的监督和管理,甲方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甲方代表签字后递交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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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现场管理代表。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管理资料。对违抗及不服从乙方正常工作管理的甲方人员乙方有权要求撤换,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要求撤换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日内予以撤换并负责做好交接工作,如因此出现问题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甲方必须建立现场管理办公室。

4.甲方必须以自己的费用负责办理两表两户的领表手续,取得两个独立的用户。

5.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必须天内完成用水报批手续,完成外水设计图纸及规划局办理手续,组织施工图纸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送交乙方,作为乙方检查监督执行施工计划的依据。

6.对一切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负全责。

7.加强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8.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市容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的罚款。

9.负责一切施工测量、放线、绳盒、钢架等及提供乙方足够之测量器材作查核之用。

10.严格按照政府颁布的有关监理工作文件要求进行工作,按受乙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

11.完成本工程必须的或与本工程内容有关的各种批文、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等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12.无论何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工程施工的书面文件虽经审批,但亦不能免除甲方在本合同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甲方未履行合同各项义务,造成质量事故、工期延误、人员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13.购买及于工程维护甲方施工人员的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及工程一切保险。对于甲方雇用的工人和其他人员受到的任何人身损害或其他损失,应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14.负责现场临时水电的接驳及临时水电线路之铺设并承担相应的水电费。

15.甲方进场施工后,不得无理中途停工、推脱施工内容,否则乙方不予任何结算,一切后果由甲方承但。

16.施工中因甲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均由甲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17.根据施工要求、设计变更、检测结果通知单和国家的施工验收规范以及本地有关专业规程、规定进行施工,作好自检和工程隐蔽验收工作,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一切因甲方原因而引致的责任和经济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18.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要求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需要设置现场照明和围护设施,防止发生工伤事故,确保现场人员及过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若发生事故,应积极处理(承担因此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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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并立即书面报告乙方。

19.甲方的材料进场、堆放应服从乙方现场管理代表的安排,不得随意堆放,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其他分包商的任何物料。

20.严格按照施工图与工程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竣工和交付。

21.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避免发生损坏;若由于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材料及已完工的工程损坏或污染,由甲方负责返工、修复或重新施工,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并按材料部价及返工工程总价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扣除。

22.工程竣工后,向乙方提交肆套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若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不齐或不按时提交则乙方有权不予验收该工程且不予结算。

23.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二天内派人来修理,否则乙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支付。

24. 负责本工程范围内的现场垃圾的清运,施工现场的垃圾运往乙方指定的垃圾堆放点,甲方每天定时清理。甲方不清理或怠于清理的,乙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清理,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

25.甲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收到乙方发出的核对工程价款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乙方核对工程价款,于竣工验收后的二个月内完成结算。甲方不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甲方同意以乙方结算金额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如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少于乙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和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之间的差额退回给乙方。

第十四条 签证

1、甲方须在签证内容完成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并在隐蔽前(变更工程被隐蔽无法计量的,乙方及监理单位有权拒绝签证)填写签证单及相应的补充预算书(各一式五份)由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监理单位及乙方,超过7天提报的,乙方及监理有权拒绝签证。

2、签证单由甲方按乙方规定的格式填写。签证执行“一事一签证”的原则,分别列明,而不能混编。签证单须注明如下相关内容(但不得出现金额,否则作废):

1)变更指令的签发时间及编号;

2)签证事实发生、完成及提交的日期;

3)签证事实发生的原因(变更指令等函件作为附件);

4)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对无法追索的工程签证必须要有详细的附图或照片,并要求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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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前一张,完工后一张。对于隐蔽工程,须在隐蔽前拍照记录。上述资料不全的,乙方有权拒绝签证;

5)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量或天数;

6)甲方项目经理的签字和甲方公章章印。

3、补充预算书格式按乙方要求执行,内容必须包括:编制说明、工程预算书、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签证单编号等。补充预算书的编制说明中要说明计价依据(取费等级、信息价期数、选择何种定额、相关费率取值、市场价、特殊价格来源等内容)。

4、签证单及补充预算书须监理及乙方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乙方、监理的单位公章方为有效。签证单原件由乙方持三份、监理单位持一份、甲方持一份。甲方凭原件办理结算。违反本条款要求的签证单结算时视为无效,相关费用不予承认和结算。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的签证单均为无效,乙方不予承认和结算。

5、如甲方未按时编制相应补充预算书,乙方有权自行依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签证需调整的金额,若为调减价款,则直接在合同款中扣除,若为调增价款,则增加金额在工程结算时一并结算支付。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补充预算及竣工结算计价的依据。

6、签证工程量单位尽量采用国际单位(米、立方米、平方米、吨、公里等),尽量避免使用不规范的单位,如:项、座、次、车等,定额内包括在内的工程不得签,如管码、部分管件,安装与土建正常交叉作业引起的误工费等。

7、对于一些不能根据工程实体计算工程量的工程,应尽量对该项工作进行描述:如设备的型号、功率、工作时间;而不能直接签署机械台班或人工工日。

第十五条 验收及竣工验收

1.甲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合同认定的材料产品,必须满足合同要求,否则,乙方有权要求更换,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如因此而不能按期完工,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甲方选用、采购的材料,在进场时必须向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且经乙方确认后方可使用;甲方必须保证材料有质量可靠来源,严禁使用无合格证的产品或伪劣产品。所有材料经乙方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乙方的验收并不免除甲方施工材料及设备的质量保证责任。

2.工程验收以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3.甲方必须为乙方等监测部门提供协调工作,包括工作方便及有关文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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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必须有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

5.工程竣工时,甲方必须先向乙方提供全部施工原始资料、竣工图及报告4份,乙方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6.甲方在本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甲方应进行自检。隐蔽工程在甲方自检后填制记录表(范围、数量、质量等),持表书面通知乙方或监理公司检查。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自检记录、验收时间和地点。若甲方未能及时做好上述工作,而造成工程延误、返工、材料损耗等问题,概由甲方负责,且承担乙方一切损失。乙方及监理公司接通知后应24小时内到场验收,经检验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并经监理公司及乙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在监理公司和乙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如乙方不按时验收,甲方可自检,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施工,乙方应予承认。无论监理公司或乙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甲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若复查合格,复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费用和返修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7.正式验收时甲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7.1全部竣工图纸和本合同范围的项目已全部完工并取得供水协议书和用户证;

7.2各种竣工资料完备(属外语的需翻译成中文);并齐备政府有关部门批核文件及相关资料等。

7.3各种设备和管道已做试运行和通水试验合格,并提出正式验收报告。

8.甲方具备上述条件必须书面向乙方提出竣工申请,乙方须检查确认无误,并由甲乙双方、监理单位、工程师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验收评定。若验收不合格,甲方必须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验收标准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逾期竣工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验收后确认需修补的部份已完成,甲方同时已将全部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移交乙方,乙方将在合理时间内发出“实际完工证明书”注明竣工日期。

第十六条 工程移交

1.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由双方负责人共同洽谈交接,办理移交手续。如乙方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坏或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不能按期交付,应按逾期竣工处理,并不得因有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

2.工程移交后,由乙方负责管理。甲方于保修期内任何情况下,无偿提供技术上之指导给乙方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终止甲方合同

1.如甲方犯有如下的违约事项,乙方可即时书面通知甲方无条件单方终止承包合同。乙方行使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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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合同的权利并不影响他拥有的其他权利或补偿。

1.1本工程完成前无理停工;或

1.2未能有规律和连续地施工;或

1. 3主要工程存有重大质量问题;或

1.4令进度被拖延2天或以上时;或

1.5拒绝遵从或顽固地漠视乙方要求移走不合规格工作或物料之书面指示,而使本工程受到实质之影响。

2.若承包合同如前所述终止了,在未有恢复和继续时,乙方和甲方的个别权利和义务如下:

2.1甲方不能把任何材料、机械、工具等物品迁离工地。乙方可雇用及支付其他人士去执行和完成本工程,该等人士可出入工地,并可使用送至和放在工地或邻近或甲方提供的中转场地,供本工程用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并可以购买执行和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物料。

2.2乙方在终止合同后14天内作出要求,甲方须将任何为本工程供应物料及/或施工的合同之利益无条件转让给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为本工程而送到工地现场的物料或执行了的工作的费用,只要甲方未予支付,乙方便可以支付给供货人或分包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必须清还给乙方。

2.3甲方在乙方要求时(但不能在要求之前)须将他拥有或租赁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迁离工地。若在乙方提出要求后两天内,甲方仍未执行,乙方可以代为迁离和出售甲方任何前述的物品,并将出售所得减除费用后,由乙方为甲方代管,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2.4甲方须依下述的方式补偿乙方因终止合同所招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或损坏。

在本节(1)段所述的工程完成前,乙方不必再付任何款项给甲方,但在该工程完成及其帐目在合理时间内结算完毕后,乙方须证明乙方正当所花的费用金额和乙方因终止合同所蒙受的损失和/或损坏的金额,若该等金额加上终止合同前支付给甲方的金额超过本合同正常完成时应支付的款项时,两者差额将成为甲方须清还给乙方的债务;如若前述的金额总数是少过前述的款项时,两者差额将成为乙方须清还给甲方的债务。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

1.未能按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已应负的责任而造成甲方损失,除竣工日期顺延外,还应按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有变更,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

3. 乙方未能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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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

1.工程质量及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的,负责无偿修理和返工,因甲方质量原因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并在工程款中扣除。如修理和返工仍达不到要求的,乙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聘请其他有资质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返工、拆除、维修,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除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外,还应向乙方支付本工程固定总造价20%的违约金。

2.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通过竣工验收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总造价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权直接在乙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逾期超过1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

3.甲方未能按合同的规定履约而造成损失由甲方承但,工期不予顺延。

4、本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责任事件的,由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返工、修复等费用,并赔偿乙方和/或第三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条款

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合同工程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包与分包,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需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乙方的一切损失。

2.甲方不得擅改有关竣工及结算资料,一经发现乙方视情节轻重处以工程结算总价2%~10%的违约金,违约金将在工程款中扣除。

3.甲方应承担向本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和各行业管理部门缴纳的本项工程的各项税费。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或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6份,乙方执4份,甲方执2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以补充,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后正式生效,全部工程完成及免费保修期届满甲方完成所有保修工作并乙方向甲方结清一切费用后终止。

附件一:工程预算书

附件二:廉洁协议书

附件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乙方: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14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洁协议书 15

乙方:

甲方:

为了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结合工程建设自身的特点,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制定本廉洁协议书。

第一条 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遵守商业和职业道德,禁止商业贿赂行为,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对方合法利益。

第三条 双方不得相互串通签订虚假合同,严格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文件。

第四条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注意,情节严重的应向上级领导部门报告。

第五条 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在甲方或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六条 乙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暗示、接受甲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旅游等提供方便。

第七条 乙方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须经主管领导同意;乙方人员不得接受甲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难以拒收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乙方人员不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任务的甲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保健、娱乐等活动。

第八条 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向甲方和相关单位明示或者暗示甲方使用不合格的标的物。

第九条 如果乙方有证据表明或者认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贿赂、回扣等行为从乙方谋取了合同之外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者造成乙方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向乙方说明并配合乙方进行查处工作;乙方有权就该部分利益或者损失向甲方要求返还或者赔偿,或者在乙方对甲方的相应给付义务中直接扣除。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期间内,如果乙方有证据表明甲方对乙方采购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贿赂或给予回扣等不正当行为,现金达到人民币500元(包括本数)以上的,以及价值相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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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500元或以上的礼品,乙方有权单方解除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并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甲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支持乙方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十二条 甲方不得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它单位。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廉洁的情况实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情况。 甲方应严格根据合同进行工程施工、勘察、设计,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在工程设计中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四条 乙方于甲方合作过程中,对于乙方内部部门或相关人员违反本廉洁协议规定、有损合作双方利益的行为,乙方将严惩不怠,同时欢迎甲方及时举报、投诉,投诉电话:020-22082700。

第十五条 本协议书作为《永久供水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与《永久供水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单位(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保障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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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承建 工程施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xx年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文件之有关精神,保障劳务人员工资按期发放,杜绝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造成工地闹事现象的发生,现本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郑重承诺下:

1.本施工合同签订后,我司将参与项目工程施工班组负责人资料(含名称、身份证、住址)、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报建设单位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班组负责人发生变化时,我司及时上报总包单位及贵司,经贵司同意后变更班组负责人;

2.我司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将按上期或上月实际施工内容报相应班组人员工资发放记录,不涉及人员无需上报,并由班组责任人签字确认,如不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贵司可以拒付进度款,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我司承担;

3.贵司有权以任何方式监督我司对劳务人员工资的支付情况,我司如迟延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贵司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如发生因未付工资而造成劳务人员在贵项目内停工、闹事的,贵司可直接用未支付的工程款向我司的劳务人员发放已拖欠的工资,我司承诺按同期银行利息加本金返还此笔费用,并可在工程结算付款时扣除。

特此承诺!

公司

授权签约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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