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合同

合同编号: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 程 名 称: 聚福园小区(二期) 发包人(全称): 河南良明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郑州联意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河南良明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郑州联意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聚福园小区(二期)给水工程

工程地点: 普庆路东银河路北 工程内容:依据图纸设计范围内一次、二次管网施工及加压设备和水表安装、调试、通水。包含与楼内预留主管碰头。

二、工程承包范围: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工作:一次、二次管网施工及加压设备和水表安装 、调试、通水。 (本合同不包括路面破除、顶管手续的办理,规划报批。)

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5 天(不含办理领表手续时间)

开工日期: 2014 年 10 月 15 日 竣工日期: 2014 年 11 月 30 日

四、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价(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捌万元整

(小写):¥ 1380000 元

六、工程款支付:

1、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包人预付 30%的合同价款;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后三

日内进场施工。

2、庭院管网施工完毕后,发包人支付 30%的合同价款;

3、安装水表前发包人支付 35%的合同价款;

4、给水系统经自来水公司验收部门验收合格且备案后,发包人结清尾款。

5、承包人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供足额有效#5@p,否则发包人有权延迟付款,且无需因

此承担任何责任。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协议书;2、其他条款;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图纸;5、工程预算书;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其他

1、涉及办理破路手续时,发包人应在确定破路日期时,至少提前六个工作日告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及时办理相关停水手续;承包人不负责办理破路手续,道路破除和恢复由甲方承担

2、发包人应书面形式提供室外、建筑物及供水设施所在处的地面绝对标高高程,并保证数据准确。因发包人提供的高程数据不准确,造成承包人施工的井室高度、管道埋深不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要求,承包人返工整改而产生的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书面签证追加,工期相应顺延,在承包人竣工验收前结清追加费用,否则承包人不予挂表通水

3、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发生与图纸设计不符,由发包人办理书面签证,并据实结算。

十一、合同订立、份数、生效与终止

合同订立时间: 2014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河南良明置业工程部现场办公室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发包人 贰 份、承包人 贰 份。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自完成约定工作内容自行终止。

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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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其他条款

1. 发包人工作

1.1 办理拆迁补偿、规划、破路、占道及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

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1.2 开通施工场地与外部连接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道路,满足施工运输车辆通行的需要,保证施工

期间畅通。将施工所需水、电接至使用地点100米范围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1.3 协调工程沿线可能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的关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若委托承包人协调,需支付

发生的相关费用。

1.4 提供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网情况(文本资料);提供给水管线及附属构筑物所处位置道路设计标高

及规划情况(文本资料);开挖、暴露用户预留室外管接口,按顺序排列(附文本资料),高层建筑物管道井内预留入户管处标注相对应门牌号。并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5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

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1.6 预留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尺寸的施工位置。

1.7 及时提供用户报装所需各项手续及资料。

1.8 免费提供施工人员所需住宿场地及施工材料堆放场地,并协助保障施工和材料的安全。

1.9 遵守航空港区水务有限公司有关用户报装工程的其他规定。

1.10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第一部分 协议书中第十条其他条款中约定。

1.11 发包人未能履行1.1~1.10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需赔偿承包

人相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 承包人工作

2.1 按照相关标准计取工程费用并提供预算书。

2.2 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时间及质量完成工程项目。

2.3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2.4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2.5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

款。

2.6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第一部分 协议书中第十条其他条款中约定。

2.7 承包人未能履行2.1~2.6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3. 工期

3.1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无阻碍、

连续施工的承包天数。

4. 开工及延期开工

4.1 发包人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工程款后,承包人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在现场具备开工条件下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4.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竣工工期。

5. 暂停施工

5.1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结合现场实际情

况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停工时间超过15日历天的,发包人负责现场已完工部分的保护工作或委托承包人保护并支付相关费用。发包人认为符合复工条件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进行复工,承包人在收到复工要求后72小时内复工。

5.2 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

5.3 施工场地不能满足承包人施工要求时,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

5.4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 工期延误

6.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 发包人现场开工条件不具备或承包人进场后,施工场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 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

?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 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符合航空港区水务有限公司要求的用户资料;

?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 不可抗力。

7. 竣工日期

7.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以管网试压、冲刷完毕作

为工程竣工日期标志)。

7.2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

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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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8. 工程质量

8.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

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8.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9. 检查和返工

9.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

验提供便利条件。

9.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返工、返修,并承担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返修费用。

9.3 发包人的检查、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时,如检查、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

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并顺延工期。

9.4 因发包人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0. 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

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2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

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1. 安全防护

1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

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

知发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2. 事故处理

1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

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3. 合同价款调整

13.1 遇到下列因素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

? 发包人提供资料不准确造成误工、返工、赔偿等;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

?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人工、材料价格调整;

? 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

?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 因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次工程款超过30天;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因发包人原因造成不能进场施工超过90天;

? 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分期施工或延期的。

13.2 承包人在工程安装水表前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

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尾款(如果有的话)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4. 材料设备采购

14.1 承包人负责采购工程用材料、设备,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

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 工程变更

15.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时,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15.2 施工中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的,需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员批准后方可实施。因承包人擅自

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3 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符时,发包人与承包人需如实签认。

15.4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6. 工程竣工

16.1 以管网试压、冲刷完毕作为工程竣工标志。工程未竣工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

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6.2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且正常通水后,如无特殊声明,视为发包人自动接收供水设施,由发包人

依据相关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保护。因发包人原因造成供水管道及配套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如管道及设施埋深发生变化等),或因人为损坏、丢失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16.3 经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验收完毕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壹套。

16.4 发包人要求工程甩项的,首先必须征得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同意。然后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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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同时发包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17. 质量保修

17.1 承包人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

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8. 违约

18.1 发包人承担下列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 发包人不能提供施工场地导致承包人误工;

?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追加款;

?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18.2 承包人承担下列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 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18.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9. 索赔

19.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9.2 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

期延误和(或)另一方的其他经济损失,另一方可以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书面形式发出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19.3 一方在收到另一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另一方进一步补

充索赔理由和证据;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另一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20. 争议

20.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

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

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2.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2.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

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3. 合同解除

23.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施工合同。

2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

? 因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停止施工超过56天;

?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3.3 承包人依据23.2条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

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20.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3.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

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按照解除合同时责任划分,双方另行协商,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3.5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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