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自来水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自来水管道安装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 承包范围

乙方根据 自来水公司和 规划局批复的方案,设计 供水管网并按设计图纸施工。按本工程施工图纸所规定内容,乙方负责 。

第三条 承包方式及安装要求

(1)本工程采用包税费、包工包料、包设计、包施工、包包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通过甲方及 自来水公司验收的承包方式。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1)双方审定工程造价由乙方进行一次性大包干。

2)工程量按经 规划局和 自来水公司批复的施工图纸计算,图纸外工程量按实签证,执行 ,材料及设备以甲方审定的作为结算价,其他项目措施费、包干费、设计费不再另计。甲方现场签证人员为甲方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工程管理部人员及甲方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人员。

(2)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 %,则甲方可按照超过部分的 %在结算金额中扣罚。

(3)安装要求:达到国家有关供水安装标准及 自来水公司供水管及水表安装要求。

第四条 工期

(1)工期自“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至乙方竣工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止共计 日历天。

(2)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期不予顺延:

l)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变更设计影响施工等。

2)不可抗力因素。

第五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工程质量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说明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施工技术规范和 市自来水管道操作安装规程进行施工,按规定做好试件和材料的试验和报验,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期完工。

(2)乙方在工程质量上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甲方发现其在主要进度控制点上延误一日时,或在主要工程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己方,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一日内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解除合同,调换施工队伍。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乙方负责。

2.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增控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乙方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并应按期验收完毕。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在“竣工工程验收证明书”上签章。由此工程通过 自来水公司的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工程验收合格证后,乙方将全部有效的技术档案资料向甲方移交。

(3)工程完工后,乙方应绘制竣工档案、竣工图一式 份提交甲方存档。

第六条 工程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1)工程预算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实际工程量以甲乙双方验收依据及共同签证为准。当工程项目变三较大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对工程预算总价款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工程预算总价款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2)本工程的总价款不含市政路面修复费,不含供水主干管分摊费。

(3)本工程耗水费按人民币 元由乙方包干。

(4)本工程土方按 %人工挖土, %机械挖土,挖深超过 m计算放坡。

(5)本工程的余泥清运须统一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按相应定额运距十公里由甲方在结算款中代扣。

2.付款方式

(1)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 %作为备料款。

(2)工程进度达 %并经甲方确认后日内甲方付至工程预算总价款的 %。

(3)工程完工通过甲方验收并办理水质检验证明手续、通水后付至工程预算总价款 的 %。

(4)余款待办理结算后10日内付清。

(5)以上款项时,甲方将以转账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若甲方提出按六个月的承兑汇票支付的,则按开票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每笔付款时,乙方须先提供国内合法有效的等额#5@p。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l)工程所需 材料和 设备由乙方采购供应至施工现场(仓库)。

(2)材料、设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 。任何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由 市技术质量监督局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的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3)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按 市定额站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4)施工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甲方需接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回收全部不适用的材料和设备,或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八条 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甲方工程设计部门) 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施工现场用水。用电(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提供本项目施工图,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及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报验、样板验收,组织工程的初验,接乙方书面通知起4个工作小时内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5)接乙方书面竣工验收通知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6)对于工程变更申请,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材料起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或确认,办理有关的签证。

(7)接乙方提供工程进度报表后个工作日内审批并确认工程施工进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

(8)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并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总承包单位支付。

(9)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手续,提供有关的资料,包括: 。

(10)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两周内通知乙方核对工程造价并于竣工验收后的2个月内完成结算。

2.乙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 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2)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并按甲方要求的格式书面提请办理验收和确认手续。

(3)工程项目开工应提前 个工作日将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网络图和施工技术措施以及工程主要负责人名单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乙方材料进场前,须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进场时经双方共同验收并作书面记录。

(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停工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n乙方须重新提供设计方案报甲方确认。

(6)于每月 日前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报表给甲方确认,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还应向甲方发出书面付款通知,若乙方未及时提供前述资料,甲方可相应顺延付款

(7)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应处理好与其他在建专业施工队伍的关系,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相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到完工清场。

(9)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10)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1)乙方进场施工时,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有关的协议。

(12)乙方与其员工之间的一切劳动纠纷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3)办妥管道安装所有相关业务手续(不包修复路面费用),负责整个过程中关掣、驳接、管道试压、冲洗、水质检验、工程验收等手续。

(14)乙方保证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于 前通过 自来水公司的验收,并向甲方提交 自来水公司的工程验收合格证。

(15)图纸外(现场变更、临时工程等)的工程签证,属于隐蔽工程的应于隐蔽前办理签证,非隐蔽工程应于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办理签证。签证时,乙方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小时通知甲方,经甲方项目工程设计部门、地区公司及乙方现场共同验收签证,并在签证单中签名确认方为有效。甲、乙双方各执 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不按以上要求的事后补签,甲方可不予以认可及结算,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16)分项工程施工完成,乙方进行自检合格后应以书面形式(按甲方要求的格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报验,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17)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周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核对工程价款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核对工程价款,于竣工验收后的2个月内完成结算。

(18)乙方不按上款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乙方同意以甲方结算金额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如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少于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和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之间的差额退还给甲方。

(19)乙方须按本合同附件二“施工单位进场须知”的规定进行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的工作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l)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质量责任。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3)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通过竣工验收或向甲方提交 自来水公司的工程验收合格证,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

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影响甲方竣工验收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2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6)乙方中途擅自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5日内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在甲方场所,乙方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甲方对于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可直接在甲方应付款中扣除。

(8)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9)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工程所有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乙方不得再要求结算。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10)乙方不按时进场开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 日内仍不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1)乙方擅自把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2)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虚构事实或使用其他方式虚报签证的工程量的,甲方已经支付工程款项的,乙方应当返还因虚报所获得的工程款,并按相当于虚报工程款的数额问甲方支付违约金。

(1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或提交后未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和甲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支付。

(14)甲方在乙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乙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支付。

(15)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而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投诉监督电话: 投诉监督电话:

 

第二篇:管道安装合同范本

动力站房管网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潍坊瑞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

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潍坊瑞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动力站房管网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 潍坊瑞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动力站房管网施工项目

三、合同工期

竣工日期:以开工令确定的开工日至约定完工日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伍拾壹万元整 1

六、约定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①本合同书

②承包人报价及材料报价单

③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④图纸

⑤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先由监理公司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①本合同使用汉语。

②适用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③适用标准、规范:现行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收标准。

3.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原设计方案图。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工程师

2

①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重大设计变更、合同修订、增加工程量、进度款支付、工程决算的审定。

③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该工程发包人应有的权利

2.项目经理

①承包方委派的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职权: 代表承包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3.发包人工作

(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①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合同签定7日内组织工作面交接验收并具备施工条件。

②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人进场前接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

③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满足施工条件为准。

④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

⑤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完施工许可证及其本工程施工所需所有证件、批件。

⑥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二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并现场交验,承包人核对、复验。

⑦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自行设计并经监理工程师及 3

发包人签字认可(时间以签字时间为准)。

⑧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

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无地下工程,与本合同无关。

⑨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调与其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包方现场交接验收,其他相关事宜双方协商。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①委托承包方细化施工图; ②委托其它事项,双方另行协商。

4.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①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合同签订前7日内提供细化施工图2套。

②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提供本月

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完成工程量报表,及下月施工计划和材料设备需用量计划一式叁份,发包人收到后7个工作日审核确认。

③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及管理。 ④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⑤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无。

⑥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已完工

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因承包方或者第三方原因造成成品损坏,由发包人协调处 4

理,费用由发包方代第三方支付,若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提出特殊保护要求,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⑦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⑧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I、按文明施工的要求作好施工场

地清洁卫生工作,II、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

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

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III、工程竣工时应及时清理现场,交

工时工程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承包人必须把由其施工所产生

的各类垃圾及废物运走,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⑨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 进度计划 ①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

工7日内提供进度计划,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下发的开工令为准;若发包人要求图纸变更及时间调整,工期相应顺延。

②工程师确认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有关工

程资料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③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根据工

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

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

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或工期索赔。

5

2.工期及延期开工

①开工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应在3日内开工,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②延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要求后1天内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延期要求或1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因政策变化、迁占、地方干扰等原因推迟开工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工期相应顺延。

③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下雨1个工作日以上及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顺延,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3.工期延误

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②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③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④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6

⑤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⑥不可抗力;

⑦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2承包人在以上①-⑦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约定或工程师认可的其它情况。

3.3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约定金额的赔偿费,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到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实际完工经验收合格之日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以其它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3.4误期赔偿费

误期赔偿费费率为每误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赔偿。

(四)、质量与验收

1.工程质量 ①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合格。

②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时,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为: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 7

符合质量要求,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以潍坊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资质的鉴定单位的鉴定结果为准。

(五)、安全施工

1.安全施工与检查

①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护

①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②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8

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3.事故处理

①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②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①合同价款采用方式: 按审计结算 。 ②图纸设计范围以外增加项:图纸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③合同价款:以报价文件价款 伍拾壹万元整 (¥:④工程范围确定方式:以施工图为准,图纸以外的属于工程变更; ⑤若需工程变更,报价书中有相同项目,按已有项目单价执行,没有相同施工做法和相类似施工做法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人报价,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

2.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20%作为预付款。

3.工程量确认:按定额规则计算工程量。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除预付款外,双方约定按以下时间和方式支付进度款:①本合同 9

全部材料进场后7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②工程完工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10%;③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剩余合同价款的10%作为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7日内发包方无息支付给承包方。

(七)、材料设备供应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无。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必须采用正规大型厂家的合格产品并应提前提供材料样品;若有备选的多种产品,则择优选择。在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中,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参加,选择材料的供应商和确定品种、规格、价格后,由承包人负责签订供货合同,货款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给供货商。承包人采购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运输、装卸及保管。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并附有材质证明,进货厂家、质量证明及价格,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的书面认定,到货后还应提供合格证、化验单等有关质量文件;承包人还须将需要检测的材料样品送至有关检测部门检测,发包人不承担相关检测费用。

招标时未能指定品牌的各种材料应由发包人认定质量、价格、品牌后,承包人方可采购。

(八)、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

①施工中发包人有权对原设计施工图进行变更。

10

②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根据具体变更情况,合理的报请工期顺延及价格调整;设计图纸变更确定方式:是甲方自行设计的项目,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为准,是乙方自行设计的施工图,以乙方提供的经甲方签字确认施工图为准。图纸以外的增加的项目均为设计变更。

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不得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

3.确定变更价款

①双方约定价款调整方式:发生工程变更,投标书中有相同项目,按已有项目单价执行,没有相同施工做法和相类似施工做法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人报价,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

②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的时间是:接到变更通知后14天内。 ③发包人确认变更价款的时间是:承包人完成该变更内容后14天内。

④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完成该变更内容后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承包人完成该变更内容后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的解决办法和时间要求:执行争议解决条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

①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符合规定的竣工图三套, 11

提交的时间是:竣工后42天内。

②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在发包方及监理师的监督协调下将工程移交给招标人。

2.竣工结算

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③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④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 12

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⑥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约定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①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②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④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发包人违约按照3‰支付违约金。

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②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③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发包人违约按照3‰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13

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索赔

①若因政策变化或迁占、地方干扰等原因所致延误工期,可作为承包人延长工期的依据,双方互不进行费用索赔。

②因承包人运输方案不当而致使道路、桥涵、高压架线、现有管道及其它设施的损坏,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索赔。

③因建筑废水、废物、垃圾等的处理而带来的第三者对发包人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

5.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①双方协商调解

②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不可抗力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6.保险

本合同工程项目由承包人办理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保险公司由承包人选定,但保险公司及保险合同条款须发包人认可,承包人负责付给保险公司工程一切险的所有费用。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7.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自 14

动终止。

8.合同份数

①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保存正本壹份副本壹份;承包人保存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或者双方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二零一一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山东潍坊滨海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年 月 日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15

发包人(全称): 潍坊瑞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保证 潍坊瑞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

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

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动力站房管网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

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

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

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

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

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⒊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

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总价款的 10%从合同

价款中扣除。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以本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无工程质量问题(或已排除)全额无息返还至承包人。

16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零一一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零一一年 月 日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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