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公民代理”《推荐函》——文书范本

【民事诉讼“公民代理”《推荐函》】

推荐函

人民法院:

我单位职工(我辖区居民) 身份证号 与 纠纷一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推荐我单位职工(我辖区居民) 身份证号 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由我单位职工(我辖区居民) 的委托书授权确定。

附: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全称,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民事诉讼代理指引

民事诉讼代理指引

为规范我所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流程,提高办案质量,有效规避执业风险,我所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引的具体要求,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一、总则

1.律师代理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均应参考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2.本指引所规定的案件办理时限可能短于法律规定,系基于提高代理效率而设定。办案律师应全力推进,以实现本指引的设限目标。

律师代理案件一审、二审及执行阶段,每阶段办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如既代理一审又代理二审阶段的,从一审法院裁判文书下达到二审立案、案卷材料移送上级法院,不超过1个月;如既代理一审/二审又代理执行阶段的,从一审/二审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到执行立案、案件材料移送执行庭不超过15日。

3.律师获得案源信息后,应积极主动的对案件进行跟踪。如不属于自己擅长的业务领域或不具备把握客户的能力,应寻求相应合伙人及团队支持,再与客户进行正式的洽谈和商讨委托事宜。在与客户进行初次洽谈之后,应在48小时内向客户提出口头或书面报价。

4.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并获得相关主要证据材料之时,应在48小时内对客户提供的证据进行梳理并形成案情进度计划时间表。如主要证据不完备,应口头或书面向客户提出欠差的主要证据,并配合客户一起及时完成主要证据的收集。如主要证据已经具备,应在48小时内编制完成证据目录及形成诉讼文书。 客户确认并签字盖章的诉讼文书应在48小时内送交法院。自立案庭受理之

民事诉讼代理指引

日,协助客户交费不超过48小时(因客户原因延迟除外),换取诉讼票据不超过48小时。从立案庭确认收妥诉讼费之日起推动、商请移交业务庭不超过72小时,从业务庭收到案件之日起,推进确定合议庭不超过72小时,从合议庭确定之日起发出诉讼文书不超过72小时。

5.确定及选择诉讼当事人时,律师应全面考虑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诉讼便利及诉讼优势,灵活运用诉讼手段,辩证合理地设计诉讼方案。有时为了加快诉讼过程,可考虑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不以诉讼。有时为了给对方当事人诉讼压力,可增加有关联的公司为被告、提起反诉或多案诉讼,以便于纠纷的解决等。

6.确定法院管辖时,律师应按照诉讼经济、便利原则,选择有利于客户的地域管辖法院。有时为了二审便利,律师还亦可级别管辖作出合理设计和协调(如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或合理加大诉讼标的,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

7. 在履行代理职责的过程中,律师应运用自身的专业技能、职业操守以及良好的个人品质与法官建立较好的工作关系,以保障案件的进展以及可以与承办法官及时、顺畅地就案件相关情况进行良好沟通。

律师在向法院提交委托书和所函时,应写明自己的办公电话、手机和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同时,应尽可能知悉或取得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分管领导除办公电话以外的诸如手机、电子邮箱等其它联系方式,以方便彼此随时保持联系与沟通。

律师不宜直接在法律文书中将委托人的联系电话提供给法院,避免法院直接就诉讼事宜与委托人交涉,从而淡化律师的工作,或者因为委托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或技巧而造成与法院的沟通困扰。

8、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代表客户主导整个诉讼进程,无论是专业性工作还是事务性工作,均应由承办律师具体负责推动,不应被动等待客户/合议庭的指令或通知。不仅如此,律师还应不定期(原则上至少10天1次)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客户通报(必要时需阶段性向客户出具案件进展报告)。

9.由于法院的案件众多,律师应及时跟进案件进展,不定期(原则上至少每10天1次)与合议庭沟通或联系,商请合议庭安排主要诉讼进程阶段(含举证期限、证据交换及/或开庭日期的确定)的各项工作。除根据案件及/或客户的

要求需采取特殊的诉讼策略外,律师应积极协助承办人对案件各项程序的尽快推动或同步进行。

10.案件代理过程中如有诉讼文书需要送达,律师应考虑并建议法院采取电话通知领取、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等可以最快送达的最佳方式,需要公告送达的,应促成尽快落实公告。无论以何种方式送达,律师都应及时确认所有各方案当事人均及时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以确保其及时生效。

11.诉讼代理期间,律师应按法院通知的时间按时前往领取出庭通知、判决、裁定或其它诉讼文书,并在24小时内转交客户签收。涉及上诉或可以申请复议的判决或裁定,应当及时征求客户意见,并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协助行使。

与此同时,律师应关注各方是否上诉或提起复议。若有上诉,律师应自上诉之日起10日内,商请合议庭尽快将卷宗归档移送上级法院,并随时关注上级法院是否及时收到及相关合议庭开展工作情况。

12.对于上、下级法院之间卷宗的移送、中介机构鉴定时间、在途时间等由于不计算在审限内,合议庭不太关注,但客观上可能大大拖延或耽误诉讼进程的时间,律师应主动跟踪并设法配合推动进度,以提高效率。

13.若客户因合理的特殊原因需要延缓诉讼进程,律师应合法利用法定最后期限,申请缓交诉讼费,申请鉴定、申请延期举证及开庭、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诉讼中止、提出反诉、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达成目的。

14.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立即进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组织,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3日提交合议庭并请合议庭出具收条,同时随时关注及领取对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调查或延长举证期限。

诉讼交换或庭审后,法院重新确定新的举证范围或举证期间的,律师应针对合议庭的要求或对方的举证重新组织证据。

15.某个阶段的庭审结束后,律师应及时跟踪合议庭可能对程序或实体作出裁决的时间,以及预测可能出现的裁决结果,以便尽早制定应对策略。

16、律师在适用法律时,不仅应当全面研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而且还

应全面研习国务院、省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行政规章或行业规范、上级法院的批复、判例、知名学者的学理解释以及行业惯例、内部规程或制度。

对于案件专业法律适用以外的其它密切相关的专业知识(如惯例、行业习惯、专业技术、流程、程序等与案件密切相关的问题),律师应该在办理过程中通过请教客户、查询资料、询问该领域专家等多种方式加以认真研习(必要时可召开专家论证会),以保障案件办理质量。

17、法律禁止代理人与法官同行、同住、同吃,律师应合理回避不必要之困扰,以避免造成负面影响。严禁代理或居间行贿。

18.由于中国司法环境的特殊性,对于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领导批示案件、敏感性案件、背景较为复杂的案件等,律师可根据情况考虑建议客户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上级法院等领导反映情况,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领导对案件进展的关注和监督,以维护司法公正及客户的利益。

19.尊重法官、对方代理人及当事人,在不损害客户利益的前提之下,与各方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以有利于案件的协调与解决。严禁攻击法官、同行,以及受制于压力、胁迫、利益而损害与出卖客户利益。

20、律师应当关注各查封对象的查封到期时间,定期查看查封物的现状(如有无毁损、保质期限等)并提前10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向法院申请续查封,或利用查封到期及续查封之间的空档期采取有利于委托人的资产臵换措施。

21.债务人若债务众多,可能面临清算、破产、参与分配等可能影响客户债权的受偿,应采用与对方协商和解、以物抵债、支付令、公证执行等方法快速进入执行程序以实现债权的最大化。

进入执行程序后,应建议客户采取协商作价、协商抵偿等方式加快实现债权。必须评估、拍卖的,应协商选定相关中介结构并通过各种方式加快处臵。

22.案件代理过程中如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或拍卖,律师应尽可能提前协调双方协议选择鉴定、评估及拍卖机构,及时了解法院是否已将相关委托资料文件送达该中介机构,以及该中介机构是否已确定承办人员和开展相关工作。

律师应积极主动与中介机构的经办人保持定期沟通(原则上至少每7天1次),配合其提高效率,注意了解工作进度,帮助克服可能影响案件预期的障碍,尽可能对涉及客户利益的相关重大事项并予以积极协调配合。

23、民事案件如涉及经济犯罪的,律师应分析民、刑是否可以分开或同时审理,以及斟酌若各方当事人采取诉讼中止策略是否对客户有利,从而配合制定相应诉讼策略。

24. 客户通常以法院裁决的结果是否达到自己的预期来评判司法是否公正以及律师是否克尽职守,无法认知“事实真相”与“证据真相”之差别,往往会归罪于法官或律师。因此,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随时将案件的新证据、新情况通报客户并帮助其作出合理判断,引导客户调整预期与认知,减少诉累与纷争。

25. 分管/监管合伙人应根据《法律事务分工协助办法》合理分工,指导并监督承办律师/助理相互配合,圆满完成客户委托。

26、律师代理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设法最大化实现客户的债权,带领被告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设法减少或免除相应法律责任,并尽可能拟定详细的操作及应诉方案。

27、接收客户委托后,如发现诉讼请求、诉讼主体不当,或根据对方提供的新证据可能导致委托人重大不利或败诉的,律师应协助客户采取变更诉讼请求、增加或变更诉讼当事人、实名制或撤诉等方法应对,化被动为主动。

28、律师代理涉外诉讼案件,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委托人的主体状况、签字、盖章、授权委托书以及境外取得的证据文书等材料,提交委托人或证据来源地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9、本指引仅针对诉讼案件的共性而拟定,由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在办理时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律师对涉及各个诉讼案件的个性应多加以研究分析,以保障案件的代理质量。

二、洽谈、委托阶段

1.认真听取客户陈述

1.1. 与客户洽谈案件应选择在律师事务所或其它适当场所进行。在洽谈案件时,律师应注意避免不当言论以及是否被私自录音、录像的行为。

1.2. 律师应引导并认真听取、记录客户对拟委托案件全部重要事实之陈述,并询问客户希望达到的诉讼目的,以及其它特殊的要求。

提示:客户是争议领域的专家,熟悉该行业的各项规则,甚至相关法律、法规。律师可通过巧妙的提问,引导客户帮助自己尽快把握案情,了解相关的行业知识与规定,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

律师不应轻信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根据证据作出独立判断,对敏感关键的问题律师应当制作书面笔录,并请客户签名为据,或者请客户作出书面说明。

2. 简要的专业分析

2.1. 在听取客户陈述后,一审案件律师应当就以下要点与客户进行简要讨论:

2.1.1.是否属于某法院管辖或提出管辖权异议;

2.1.2. 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

2.1.3.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1.4. 诉讼请求是否正确及现有证据是否充分支持诉求;

2.1.5. 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2.1.6. 根据客户需求探讨如何利用诉讼程序权利调控诉讼进程;

2.1.7. 是否反诉,以及反诉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充分;

2.1.8. 是否申请回避、鉴定,以及有无答辩之必要;

2.1.9. 是否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或臵换保全对象。

2.1.10 客户委托的目的及要求是否合法合理,有无实现可能。

2.2.根据上述讨论,律师可就该案件难易程度,法律适用、可操作性及胜诉可能性,事务所在代理同类案件中的经验与优势等向客户进行简单概要的介绍与分析,并强调系个人根据现有证据作出的初步判断,并不全面、准确。

2.3. 由于民事诉讼代理的复杂性,律师在洽谈初期不宜对代理方案等法律专业问题阐述太过详细,严禁律师向客户“打包票”,片面迎合甚至欺诈客户。

2.4. 律师在洽谈代理二审案件时,应审阅一审裁判文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对以下方面进行重点分析和审查并与客户交流:

(一)相关当事人是否享有上诉权、是否在上诉期内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交费;

(二)是否有新证据出现;

(三)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一审裁判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

2.5. 律师在洽谈再审案件时,应尽可能详细审阅关于一、二审诉讼裁判文书及案卷材料,审查下列要点,并据此考虑选择抗诉、申请再审、人大督办等途径达成目的:

(一)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有错误;

(四)原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2.6.律师在洽谈执行案件时,应审阅生效裁判文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对以下要点进行重点分析和审查并与客户交流:

(一)债务人有无履行能力;

(二)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三)可以执行财产是否有瑕疵,是否容易变现;

(四)生效裁判文书是否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时效;

(五)、其他可能影响判决结果难以兑现的情形。

2.7. 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斟酌是否需要参照事务所制定之《法律服务方案与报价函制作指引》向客户出具书面法律服务方案。

3.协商律师收费

3.1.律师应向客户介绍事务所的收费标准、费用考虑因素及可以接受的付费方式,并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实际费用支出、律师可能承担的执业风险和责任、律师人数及工作水平、客户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向客户作出口头或书面报价;如在洽谈时不便或不能当场确定付费方式或代理费用,律师应在12小时内向分管合伙人或主任请示,并在24小时内将结果以口头或书面告知客户。

3.2.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斟酌是否需要参照事务所制定之《法律服

务方案与报价函制作指引》向客户出具书面报价函。

3.3.拟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需按照事务所《风险代理指引》办理。

3.4.与客户约定分期付款或目标/结果付款的,承办律师应在付款条件成就时积极催收,财务部协助催收。

4.案件的跟踪

4.1. 在与客户洽谈后,律师应随时(原则上至少每3天联系1次)保持对该案的跟踪,及时询问客户对代理方案、代理费用的意见,并了解客户内部的决策人员、决策程序以及可以促成该业务的其它途径,有针对性地以各种适当的理由、时机与客户进行沟通、协调,不可虎头蛇尾、浅尝辄止。

4.2. 如有同行参与竞争时,应充分利用事务所优势资源和平台赢取业务,切勿诋毁同行。

提示:

① 客户在决定是否委托某一律所前,通常会综合考虑律所的综合实力、律师执业能力、社会关系、敬业精神、主动性及责任心,并且往往其内部还有一段研究决策和请示的过程。因此,律师应密切关注内部决策进展,原则上每3天从关心及专业角度与客户主要负责人/经办人沟通或联系1次。

② 在未正式签约付费前,律师应评估是否先行开展实质性前期代理工作(通常法律顾问客户可考虑在等待签约的同时可先开展部分代理工作),并征得分管合伙人同意。

5.接受委托

5.1.客户同意委托后,律师应按照《收案审批与合同管理制度》之规定,先请客户部进行利益冲突查询,如确有冲突,应根据事务所制订之《执业利益冲突管理办法》办理。

5.2.在通过客户利益冲突检索后,律师应及时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办理收案审批手续。

三、诉前财产保全阶段

1.民事案件起诉前,律师应征询委托人是否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若需要,则应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主要证据材料,并

提供等值担保,及时缴纳保全费用。

提示:

(1)等值担保可以提供如下财产:

① 房地产。以房地产提供担保的,应确保该房地产无权利瑕疵,无司法限制。如该房地产已设定担保的,应提供评估报告证明担保债务以外的余额部分大于或等于申请保全金额。

② 股权。以股权提供担保的,应提供相应的股权证明、章程或工商登记机关提供的有关股权记载证明材料。

③ 设备。以设备提供担保的,应提供设备的购买#5@p及相应清单。 ④ 其它可以依法抵押担保的财产。

(2)如当事人及其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无力提供财产担保的,律师可建议当事人选择人民法院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前及期间,律师需会同委托人通过多种方法查找被申请人财产线索。例如:

① 积极了解债务人的到期应收款项或账户往来信息;

② 通过房地产交易所查询债务人住所地、投资项目所在地等房地产权属信息;

③ 通过车管所查询车辆权属信息;

④ 通过工商局查询对外投资持股情况、以及验资报告、年检报告中的财产信息等;

⑤通过商标局、专利局查询知识产权持有状况;

⑥在申请诉前保全后还可通过法院协助,申请到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查询债务人银行账户存款信息,以便冻结存款;

⑦其他相关财产。

提示: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优先考虑查封冻结优质且易执行的财产,尤其是现金;

(2)当事人有抵押财产但不易变现的,仍可申请保全对方的其它财产。若保全成功,可考虑放弃抵押物;

(3)对债权人较多的债务需采取轮候查封的,应关注当事人在轮候查封中的顺序以便及时评估可实现债权的比例和应对措施;

(4)查封对象为国有特困企业、残疾人企业等债务人时,应充分考虑其复杂程度,以及是否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避免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

(5)尽可能查封债务人的核心资产,以促使其履行债务和尽快结案。

(6)保全对象有保质期的,如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前将到期的,应考虑先予变卖。

(7)妥善保管或监督第三人看管质押物,必要时投保。

3. 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3日内,完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如果我方当事人重要财产被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影响其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的,可向法院申请提供其他等价值财产,以臵换被保全之财产。

提示:

提供臵换财产的,应尽可能用其它对方可能接受但不影响当事人正常生活、经营的等值财产,如房地产、设备等,同时应考虑到臵换财产的难度,不可轻易向客户作出承诺。

5.如案件各方对诉前财产保全是否构成超值查封存在争议,以及不能就保全财产臵换价格达成一致的,应及时提供相关财产的价值证明或申请中介机构对查封财产价值进行估价。

6.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律师应研究已保全的财产是否有处臵障碍并加以克服,还应以此为契机,力促各方当事人的和解。

7.在立案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参照上述诉前财产保全规定。

四、调查和收集证据

1.律师应全面客观了解案情,及时、深入、细致地收集并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收集证据范围:能证明我方诉讼请求或答辩请求正确的证据,以及能证明对方诉讼请求或答辩请求错误的证据。律师在收集、固定我方相关证据的同时,应提醒客户防止被对方当事人提取、固定对我方不利之证据,如录音、录像或其它

相关书面材料等。

律师不能及时收集证据的,应在举证期限界满前5日申请法院延长举证期限。

2.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

2.1. 律师向证人调查,可以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被调查人、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还应当记明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作证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盖章或按指纹确认。必要时,征得证人同意可同步录音或录像。

2.2.律师应根据案情决定是否申请证人出庭或请公证处公证取证过程,即进行证据公证。

2.3. 律师应编制证人名单,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每一证人应附上相关材料,包括证人的基本身份情况、联系方式、证明事项、证明目的等。

3.律师收集书证应调取原件,物证应调取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应请原件或原物保管机构签字或盖章证明与原件或原物一致,并附说明,必要时予以公证。

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并应将其整理为书面文字同时提交给法庭参考。

4. 申请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

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在举证期限界满前5日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协助调查收集。

5.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律师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代理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6.证据的审查和整理

6.1. 律师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证明力:

(一)证据的来源及种类;

(二)证据的形成和制作;

(三)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四)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五)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

(六)证据间的关系;

(七)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八)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九)证据的证明力。

6.2. 律师对收集和客户提供的证据应当进行编号,编制证据目录并说明要证明的事实,并根据证据目录草拟相关诉讼文书。

律师应当将证据的原件、原物交由客户保管,确因庭审需要展示而短期保管的,应在庭审结束之日起48小时内归还客户(原在客户处出具有领条/借条的,应请客户退回)。

五、立案和庭前准备阶段

1.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律师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到法院提起诉讼,并按照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载明之期限催促或帮助客户缴纳诉讼费并及时换取相应诉讼票据后送交立案庭。不能按期缴纳诉讼费用的,应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缴纳。

2.立案交费后,律师应商请立案庭尽快将案件移送业务庭,并及时跟踪是否已确定承办人及合议庭。如承办人已确定的,应及时商请承办人尽快确定举证期限、证据交换、开庭时间及诉讼文书送达方式。

3.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律师应根据不同的诉讼策略,判断是否需要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答辩、申请回避、提起管辖权异议、提起反诉、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诉讼中止、查封物臵换、当事人追加、举证期限延期等。

4.律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全部证据及证据清单,并领取对方提交的证据。

六、庭前证据交换、庭审及裁决阶段

1.庭前调解。

如果客户要求调解或律师认为调解对其较为有利,律师应在开庭前依据客户授权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或向法院提出调解;律师需代表客户签收调解书的,应确保具有相应的书面特别授权。

提示:(1)调解具体内容请客户书面确认或授权。

(2)调解协议一经签订并经法院认可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且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因此应当善加利用。

2.准备应诉。

律师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收集完毕证据提交法院,并及时领取研究对方证据,开庭前5日应当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写好书面代理词交监管合伙人及客户征求意见,疑难、复杂案件应提交分管合伙人主持讨论。

3.庭前证据交换。

3.1.对于证据较多或者案情复杂的案件,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庭前证据交换,或者律师与对方当事人积极协商一致要求法院提前进行证据交换。

3.2.在证据交换时,律师应依次概述己方观点或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并就每一观点或法律事实项下相应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逐一作简要说明;并可就证据形式、内容、来源、取证手段、证明对象等问题向对方询问或质疑。

3.3.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若发现还有新的证据,律师可以申请向法院调查、收集或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3.4.证据交换过程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律师应当注意为当事人保密。

3.5.证据交换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进行,并参照《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该指南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18集)中对举证规定的要求准备。

提示:质证时,律师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1)关于证人(包括专家证人)证词的证明力及询问证人的技巧

对于对方提供的证人证词,律师应当首先审查证词的表面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自书的证人证词、调查人员两人以下的证人证词或其他真实性、合法性有瑕疵的证言证词,应及时向法庭提出质证意见并酌定证人是否应当到庭。律师还应审查证言证词的实质内容,审查其内容是否自相矛盾、其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冲突。 在己方证人出庭作证之前,律师应就待证事项与己方证人提前沟通,对其拟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审查,并对对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可能询问的问题进行提示,避免证人在庭审过程中受对方当事人诱导作出对己方不利的证言。但是,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禁止引导己方证人提供虚假证言。

在对方证人出庭作证之前,律师应先了解对方证人的有关情况及其与案件的关系等其他情况,以便在庭审过程中询问证人能够有的放矢。律师还应对询问的问题进行事先设计,并根据庭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应注意证人出庭是否符合诉讼程序,有无事先旁听庭审等违法情况。律师询问应当具有技巧性和逻辑性。针对不同的证人,律师应结合证人的心理因素等问题采用不同的询问方法,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或者需证明的关键问题进行提问。

律师对证人出庭所作证言应当认真倾听,注意其证言是否与本案已经形成的证据材料和即将形成的证据材料相冲突,对于其证言中与其他证据材料相矛盾、有疑问的地方以及与本案无关的地方应当及时向审判长提出。

(2)证据系复印件没有原件如何应对

律师出庭质证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对于只有复印件的证据,应当收集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若法庭要求提供原件,但己方出示原件确有困难的,应当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提供证据原件的线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原件。

对于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律师应当认真分析。若对方证据对己方有利,则可以认定其证据效力;若对方证据对己方不利,则应向法庭明确指出,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突袭如何应对

在证据交换过程中遇到对方证据突袭,律师应当保持冷静,切忌自乱阵脚,并向法院以口头、书面甚至《法律意见书》的方式明确提出对方的违法所在。若法院同意对方举示新证据的,律师视庭审实际情况可以以针对该新证据进行重新

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法院休庭。

(4)合议庭采信明显存在瑕疵的证据或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对于对方在证据交换时举示的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明显存在瑕疵的证据,律师应当在质证意见中明确指出,提请法庭注意。若合议庭采信上述证据,律师应当应当以口头、书面甚至《法律意见书》的方式向法庭提出。

(5)合议庭对关键证据不予采信

若合议庭不予采信己方提供的关键证据,律师应当明确法庭不予采信的原因。若合议庭对证据认定有误,律师应当以口头、书面甚至《法律意见书》的方式向法庭提出。若该关键证据的证明力待定,律师应当申请休庭,收集补充新证据。

(6)合议庭倾向性明显如何应对

在庭审过程中,若合议庭因故倾向性很明显,律师发现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回避。若系回避以外的情形,律师应当据理力争,但应把握尺度,避免与法官发生明显的冲突。对于在庭审中不能解决的问题,律师可以在庭审之后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沟通解决。

(7)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

律师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应明确举证责任,灵活运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和举证责任倒臵的特殊原则,收集的证据应立足于证明己方主张、驳斥对方主张的目的。

(8)关于避免自认

在证据交换以及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对于对方的询问、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以及没有形成证据锁链的、证据应避免表示承认或者避免对对方的诉讼主张予以自认,从而避免对方借此对己方证据或者辩论意见进行反驳,使己方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9)关于主动申请休庭

庭审过程中,对于对方提出新的证据,或者对对方证据有疑问,或者发现新的证据线索的,律师应当申请休庭,收集新的证据,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4.法庭调查。

4.1.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应简洁、明了地阐明我方的诉讼主张,切忌感情用事,离题万里,漫无边际。

4.2.举证、质证时,既要围绕我方的诉讼主张或者答辩理由阐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又要迅速对对方的证据证明力的有无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分析判断,予以承认或反驳。

4.3.如法庭同意质证对方举示的新证据的,应及时判断是否申请休庭。

4.4.如对庭前证据交换中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不予认可的,应申请法院进行法庭调查。

4.5.如审判长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律师一定要认真听取。如发现有遗漏,一定要讲明,并请求法庭将此列为争议焦点。

5.法庭辩论。

5.1. 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已确认的重点进行,简单明了,并富有逻辑性,从事实、证据、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陈述理由。

5.2.律师发言应当重事实,讲道理,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相,讲究分寸,不可言过其实。

5.3.律师应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风度,发言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义执言,又要有理、有利、有节,应当尊重对方的人格,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对方,不得攻击合议庭成员。

5.4.律师发言应当灵活变通,不可按照事先写好的代理词或辩护意见“照本宣科”,应就法庭调查和质证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形成新的观点和意见,及时向法庭表达己方观点。

5.5.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发现案件某些事实未查清的,应考虑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5.6.律师的辩论发言应建立在己方提供的证据基础上,避免引用未经合议庭采信的证据或者与本案无关的证据;引用效力待定的证据,应当同时引用其他证据证明其证明力。

对于对方代理人在辩论时引用未经合议庭采信的证据或者与本案无关的证据,律师应当在己方辩论发言中明确指出,提请法庭注意,避免法院采信其相应的辩论意见;对于对方代理人在辩论时引用效力待定的证据,律师应当注意其引用的证据是否还有其他证据佐证,同时应当提请法庭注意,请求法庭对其辩论发

言的效力进行进一步审查。

6.最后陈述及提交代理词。

律师作最后陈述时,应对我方观点进行简要概括,并再次重申我方主张。庭审结束后之日起48小时内,应及时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词,如庭审中出现新情况和新观点,律师还应起草并提交补充代理词,以补充阐明新观点。如须继续开庭的,应根据本次庭审情况,有针对性调整或准备下次庭审重点及策略。

7.律师代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时,如发现下列情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申请转为普通程序:

(一)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

(二)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三) 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改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四)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五) 超过简易程序审限的;

(六)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上诉及二审阶段

1.律师可以参照接受一审委托的程序,接受客户代理上诉或参加二审的委托,并可根据客户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代其书写上诉状或上诉答辩状。代写上诉状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

2.律师应注意提起上诉的时限要求,特别是未参加一审的律师应确保在法定期间之内提起上诉。

3.如果律师并未参加一审诉讼,应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并复制有关案卷资料,必要时可与一审律师取得联系,尽可能地全面了解一审情况。

4.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或判决结果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要求发回重审。

5.在二审时,原审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增加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或增加反诉请求,可要求发回重审。

6.律师应根据一审情况,及时做好新证据补救工作,尽量收集支持己方主张,反驳对方主张的新证据。

7.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及时提交书面代理词。 但二审期间如发现新的重要证据,或者有理由说明作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能成立,或者出现其他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的情况,律师可建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8.律师应注意在二审确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明其提供的证据系新证据的证据。

9.在二审庭审中律师应就证明新证据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可以在一审质证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补充质证意见,支持一审的诉讼主张。

八、再审阶段

1.律师可以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其撰写并向有关法院或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状,以争取启动再审程序。申请再审应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进行。

2.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范围包括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

3.律师代客户提出申诉和再审申请,应请客户尽可能详细提供一、二审完整的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必要时可与一、二审代理人沟通,全面掌握案情。

4.律师代客户递交申诉状及/或再审申请书的同时,可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

5.申诉或申请再审可以向案件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律师还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考虑提请人大监督。

九、执行阶段

1. 拟接受执行委托的律师与客户就委托事项进行沟通,了解原审及债务人

履行能力等相关情况。

1.1. 律师应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三)申请执行人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

(四)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1.2. 律师应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

1.3. 律师应审查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对执行标的有主张的权利。

1.4. 律师应审查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

(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该第三人是否曾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可以接受各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执行代理人。

1.5. 变更或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执行人分立、合并的,可申请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申请由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二)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如:独资企业业主、合伙组织合伙人、参加联营企业的法人等)。

(三)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执行法人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申请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执行开办单位的财产。

(五)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可申请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可申请由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提示:客户被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律师应当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召开执行听证会,或者提出另外的诉讼、申诉予以制约。

2.承办律师既代理诉讼又代理执行的,应当判断各方当事人是否上诉或有无履行能力及诚意,据此提前推动客户准备执行申请文书或其它相关工作,并在条件成就时立即开展执行立案等相关代理工作。

3、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会同客户参照本指引第3章第2条之规定,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及时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4、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律师应会同客户分析权衡利弊后考虑是否申请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对异地法院到客户所在地强制执行的,应当察看执行措施、执行对象、当地法院是否协助等方面是否合法。

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它法律文书,如支付令、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以及仲裁裁决等,律师应及时向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提示:a支付令、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不能确认担保财产优先权,或有第三人提出优先权异议的,应通过诉讼确认。)

B,对强制执行公证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庭提出不予执行公证申请,或者另行提出诉讼并申请中止执行。

6、在诉讼或执行阶段,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保全财产为现金或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律师应商请法院即刻扣划;如保全财产为动产、不动产等,律师应尽早申请法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及时变现。

7、评估、拍卖阶段关系客户债权的最终实现,律师应认真研究债务人的财产现状,并制订相应处臵或执行方案,必要时与客户或法院进行沟通。

律师在执行立案后,若有已保全财产的,应立即主动与对方当事人、代理人就评估拍卖机构进行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应当商请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尽快确定中介机构。

7.1 评估阶段注意事项:

(1)评估机构的及时推荐及选定;

(2)评估机构工作过程中的协调配合;

(3)评估障碍的排除和解决;

(4)评估物系可分的,应提醒整体评估的同时细化评估,以利于分零拍卖;

(5)评估报告的及时出具、送达及是否提出异议,如有评估异议,应商请法院尽快移送评估机构及时复核,并跟踪将复核报告送达各方;

(6)某方当事人(含客户)要求更换评估机构应审查理由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可能损害客户利益。

7.2 拍卖阶段注意事项:

(1)拍卖机构的及时推荐及选定;

(2)拍卖过程中的协调与配合;

(3)拍卖的方式(如整体/分零)及途径;

(4)拍卖成交或流标报告的及时出具;

(5)拍卖价款的及时回收及划款。

(6)某方当事人(含客户)要求更换拍卖机构应审查理由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可能损害客户利益。

7.3 评估、拍卖房屋或土地时常见瑕疵:

(1)国有土地出让金未付清及/或没有取得权证,可能涉及政府利益;

(2)逾期2年未开发,面临政府没收或与政府有纠纷;

(3)土地虽然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已与第三方联建、出租或签有转让合同;

(4)已全部/部分抵押或善意第三方在该土地上有建筑物;

(5)土地上已有“烂尾楼”或未完工且没有取得权证的建筑物;

(6)两证不全或房、地分别抵押;

(7)土地及房屋的轴线不清;

(8)利用集体土地修建的房屋;

(9)房款没有付清;

(10)标的物已设定(含恶意)出租,且承租人已进行装修或其它投入 代理原则:

首先进行查封,然后收集、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在合理保障其他权利人的基础上进行快速处臵。

提示:对抵押房产上存在装饰、装修物的,应分别评估,合并拍卖。如其他债权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律师应注意审查其建设工程承包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权。

7.4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应及时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并与法院/客户进行当面或书面沟通,依法予以解决。

8.评估阶段律师应配合法院/客户/评估公司积极推进评估,并充分考虑拍卖阶段标的物变现的可能性及可操作性,提出整体、分零评估等建议。

律师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应当及时督促评估机构将评估报告提交法院,并商请法院在3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给各方当事人。客户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律师应代理其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同时,律师应关注对方当事人是否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评估异议。

提示:由于法律规定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被申请重新评估的,法院应当准许。因此,如客户对评估内容有异议,希望重新评估的,律师应着审查评估报告的出具在程序上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帮助客户达成目标。

9.律师在执行代理过程中,若须评估下列财产,应在评估机构确定前7日协助客户收集准备文件完毕,并在提供给评估公司确立后48小时内提交给经办人(可采用复印件及书写方式):

(1) 评估土地所需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查验原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征地协议、批文及红线图;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批复(计委);

基础设施及投入情况(包括水、电、气等投入情况);

地上附着物状况(面积、建筑年代、结构); 拆迁安臵及行征补偿资料(如#5@p、协议等); 企业营业执照及其简介;

评估必须的其它资料。

(2)评估房屋所需资料:

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自建物业需提供决算资料;

购买物业需提供购买#5@p;

装修物业需提供装修预(决)算资料; 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个人需提供身份证; 评估必须的其它资料。

(3)评估在建工程所需资料:

联建协议;

开发商资质证书;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土地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用地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工程预计总投资及现阶段总投资;

工程建设现状说明;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及批复;

工程建设施工图及面积计算书;

项目拆迁安臵情况说明及费用明细; 工程预(决)算书;

工程垫资情况说明;

项目各类税、费缴纳情况及相关凭证;

评估必须的其它资料。

(4)评估机器设备所需资料:

国产重点设备购臵#5@p及合同;

进口重点设备购臵#5@p、合同、报关单、完税凭证;

车辆行驶证;

设备安装竣工决算资料;

工艺流程图及说明、产品使用说明书;

设备概况简介(包括设备类型、特点、技术先进水平、购臵年月、日常管理制度等);

重点设备近期检修记录、事故记录;

待修理设备修复的可能性及其费用说明;

待报废设备继续使用的可能性及其检测记录;

评估必须的其它资料。

(5)评估商标或商誉(品牌)所需资料:

企业获奖证书、名誉证书及商标注册证书;

企业历史发展轨迹概述(设立时间、首创背景等)及企业简介; 企业组织机构图(首届或有代表性的名人企业主管组织机构资料);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首届、历届代表性的证件);

企业协议、章程或管理制度;

历届企业管理人员管理经历及其管理能力证明材料;

企业未来五至十年的发展可行性分析报告及企业近十年收益情况报表(会计报表);

市场占有率统计和销售网络分布;

企业长期经营策略和远期战略布臵;

评估必须的其它资料。

(6)评估专利所需资料:

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的身份证件(单位营业执照证件或个人身份证); 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的公司简介或个人简历;

技术总结报告(包括开发历史、参加人员及开发费用情况等);

技术的转让和评估情况,包括:转让地区、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评估时间、

评估价值;

专利申请全套资料: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 专利技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以前年度的详细生产销售情况,包括产销量和各项成本费用构成情况;

重要的销售合同及销售网络情况;

专利技术的产品简介、技术检测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

资产占有方管理方面的资料,如章程、简介、企业基本情况、内部管理制度、董事会决议等;评估必须的其它资料。

(7)评估企业整体资产(包括股权评估)所需资料:

总体资料:企业历史发展轨迹概述(设立时间、首创背景等);企业组织机构图(首届或有代表性的名人企业主管组织机构资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首届、历届有代表性的证件);企业协议、章程或管理制度。

商业信息资料:企业的地理位臵及其优势;历届企业管理人员管理经历及其管理能力证明材料;企业专家特色服务或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荣誉、等级、培训证书。

经营能力资料:企业特色服务项目清单;企业获奖证书及名誉证书;企业经营或服务资质证书及有关服务技术鉴定资料(本行业技术比赛的获奖情况); 企业进出口许可证、专营权、生产许可证;企业近十年收益情况报表(会计报表);市场占有率统计和销售网络分布;国家领导人及社会名流、世界名人参观和考察情况;企业面临生产竞争性分析(有利因素、不利因素),预测竞争格局,有否市场垄断(或部分垄断)可能,垄断期限;生产开发潜力预测及开发设想;企业自身投资开发能力;国内、国外同行业投资收益率、平均成本利润率、资金利润率;销售(营业)税金、销售(经营)成本、销售(经营)费用和利息支付(财务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和现状及变化趋势;折旧占销售(经营)成本的比例;企业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哪些税收优惠;上缴利润情况;今后五年各年新增投资,各年固定资产净追加;企业发展受相关行业的影响;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租约等。

经营潜力资料:政府部门支持和发扬企业特色经营和服务的文件、计划;企业销售和推销计划;企业长期经营策略和远期战略布臵;企业未来五年至十年的发展可行性分析报告;

上述第(1)、(2)、(3)、(4)、(5)、(6)类财产评估所需资料(如有); 流动资产评估资料: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往来款项询证函;有关坏账核销的证明性文件(需经各单位领导、上级主管领导及相关财税部门审批); 存货盘点表; 存货现行市价或最新购进存货价格(#5@p、购货合同等); 投资协议、被投资方的情况及经审技后的财务报表等。

10.评估报告送达及每次流标后,律师应在24小时内与客户协商拍卖下浮比例,并提交拍卖申请。动产2次、不动产3次流拍后,应帮助客户分析判断是否以物抵债以及若客户拒绝接受的,律师应向客户提示法院将财产解除查封、扣押,退还被执行人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每次拍卖后,律师应在48小时督促拍卖公司将成交报告或流标报告或送交合议庭,并及时协调拍卖公司及/或法院将拍卖价款支付给客户。

11.某一被拍卖标的价值远远大于债权时,应考虑分零处臵(若不可分仍可拍卖)。

对于多项财产的评估价值大于债权金额时,律师应从客户利益出发,与法院沟通选择最易变现先行处臵等有利于客户的拍卖方式,除非经被执行人同意,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

12.同一债务人由多个法院受理多个案件时,争取由代理个案所在法院合议庭获得统一处理主办主导权,基于法律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律师应积极运用上述手段争取分配主动权;如债权人众多,而代理委托人个案的法院又未获得处理主导权,则律师应尽快代理客户申请参与分配。

14.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第三人如有异议,应审查其异议是否合法成立。

1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律师应征询客户是否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已经破产的,律师可代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申请执行人对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应主张优先受偿权。

14.在执行中,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与对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方式及期限等。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律师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代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

15.受托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律师,在收取执行款项后,应在48小时内将款项转交申请执行人,不得私自动用。

16.对于拍卖标的物上存在优先购买权的,律师应与法院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确认法院或拍卖机构已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提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如法院未经通知的,则可能影响拍卖的效力。

17、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律师可以考虑根据具体情况向法院提出制裁申请,由法院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结案,律师的义务终止: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二)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19.对房地产、股权等权属强制过户时,应跟踪合议庭是否已将相关、过户裁定或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及相应政府机构签收。

20.执行案件程序终结后,若有又可执行的财产,应当凭原有裁定书或债权凭证在48小时内申请恢复执行。

十、仲裁

律师参与仲裁案件,可根据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之仲裁规则,参照本指引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十一、附则

1.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每个诉讼阶段(一审、二审及执行)通常只需要20-50个有效工作小时,因此律师应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合理推进案件进展,不应拖沓,久拖不决。确因案情复杂等原因超过上述工作时间,承办律师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监管合伙人和开拓者予以认可,如无正当理由开拓者对超出部分可不予认可。

2.本指引对各种办案时限的要求系指导性而非强制性,但若有客户投诉承办律师办案效率不高,经调查核实确因承办律师方法不当、不负责任等原因所导致,事务所将对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3.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民事诉讼代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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