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
甲方:厦门金日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指由金日科技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金日科技健康产品专卖”经营的具有统一的独自的经营技术,是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服务标识、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方式、专业教育培训及由“金日科技健康专卖营运”的不可分割的统一系统。
公司商标:指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识、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指专卖店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所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的营运系统。
第二条:双方为独立的当事人
1、 本合同双方为各自独立的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共同投资、雇用、承包关系。专卖(乙方)不具有代行甲方或为甲方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专卖店职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和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专卖店的经营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自主经营自主运作。
第三条:专卖店的资格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如果是自然人,在合作协议生效后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到当地的工商办理相关产品的经营注册手续。
2、 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经营能力和社会关系。
第四条:产品经销权的给予
1、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给予乙方指定产品的在特定区域的经销权及使用金日科技总部开发完善的“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公司商标”及“公司形象”。
2、 乙方不得在专卖外使用本合同中甲方同意专卖店使用的商标(店外宣传或促销时除外)。
3、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第五条:资格获得
1、按国家设定的行政区划分,乙方专卖店设在 省 市 区为金日科技健康产品专卖。
2、乙方于签订协议时向甲方支付首批进货款 万 仟元 开设社区店或中心店,款到公司帐户后本协议生效。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可在他的辖区范围内进行销售金日科技公司指定的系列产品,并推广金日科技公司的健康及企业经营理念,进货价格以公司规定的统一价格为准。
2、 乙方合法经营所得的管理费、物流补贴等利益分配按专卖店管理办法细则执行。
3、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统一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压价,低价销售(阶段性促销价格须经甲方同意)。
4、 乙方可以在产品有效期内按照换货管理规定调换其它同等价值的产品。
5、 在没有得到甲方许可的前提下,乙方不得擅自将经营权转让他人。
6、 专卖店销售的商品都得从甲方进货,乙方不得从任何其他渠道购进相同品牌的产品。
7、 乙方有义务把每天的销售明细和顾客资料录入专卖网络管理系统。
8、 乙方的进货价格以本协议的附件形式体现。
9、 乙方必须承担合作后的经营风险。
第七条: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 专卖店经营的产品由甲方统一定价。
2、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按规定保证乙方的区域保护权利。
3、 为乙方提供培训、宣传资料等,除甲方免费提供外,乙方追加的宣传资料须向甲方缴纳成本费用。
4、 对专卖店的选址、装修、经营管理等进行指导。
5、 有义务及时解答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有义务在网络上对乙方及时开放最新的资讯。
第八条:培训
1、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各种培训服务。
2、 协议期间,甲方承诺为乙方培训店长一名和健康顾问一名,不收培训费。
3、 每年进行一次年终培训,不收培训费用。
4、 对甲方安排的其他培训计划,乙方可以有选择性的参加,但必须按实际规定交纳培训费用。
第九条:结算方式和运输
1、 乙方第二次及以后进货时以现金方式支付,每次进货不得低于叁仟元人民币,款到公司账户后三日内给予发货。
2、 甲方承担到专卖店所在地的铁路或公路长途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二次进货低于叁仟元人民币运输或短途运输由专卖店负担,如果乙方有特殊要求空运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3、 乙方收到货时应现场验收,如发现产品损坏、短缺应及时与承运方协调签字确认,
在24小时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乙方收到产品24小时内未通知甲方,则视为产品已全部合格验收。
第十条:经营权利的转让
1、 在协议期间,如乙方要转让经营权利,必须通过甲方的同意。
2、 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权优先回购乙方要转让的经营权。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经签订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所造成的损失程度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协议。双方如需解除本协议,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结清双方的债权债务。
2、 解约时,乙方必须归还或销毁带有甲方商业标记的所有招牌、文件、印刷品等。
3、 解约时,乙方必须改变店名并在15天内修改原来的统一装修风格、陈设等, 以免误导消费者。
4、 本协议期满后,双方协商可续签协议,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十三条: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全部履行时,双方应在发生事故起10日内将原因通知对方,由于本款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双方免责。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如有不尽完善之处,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双方如遇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 壹 年,自 2012 年2 月 日始至 20xx年 月 日止。
第十六条:其它条款
1、 协议附件和补充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的实际履行地和签订地为甲方公司所在地。
3、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厦门金日科技有限公司 乙 方: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_____年___月___日
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
甲方:广州市佳得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担保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丙方三方有好协商一致,甲方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产品的销售代理商。三方就产品代理及货款结算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之产品的代理商。代理销售范围为: 。
二、鉴于乙方可能无法亲自办理每件代理事务,乙方授权丙方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时接受、发送货物、对账等事项的代办人员。丙方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的,乙方同时授权该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代办上述事项。丙方或其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签署送货单、对账单等交易文件时,该签署行为均对乙方产生约束力。
三、基于甲方对乙方的支持和信任,甲方可以在不收取货款的情况下向乙方先行供货(简称铺货),铺货价值金额上限为二十万元,铺货期限为一个月。 自甲方向乙方发送第一批货物起三十天内,若乙方累积向甲方收取货物金额达二十万元时,乙方必须在付清该二十万元
时方可继续收取货物,该继续收取的货物,乙方按照月结方式支付货
款(即收货起满一个月时乙方支付货款)。若在一个月之内,乙方累
积收取货物金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则乙方按照每批次铺货时间(收货
时间)以上述月结方式支付货款。
四、乙方指定下列收货人:
乙方亦可要求甲方直接向乙方之客户发送货物,该客户收取货物
的行为对乙方有约束力。
五、乙方不得以代理销售商的身份掺杂销售非甲方生产之产品或其他
侵害甲方产品商标权、专利权等权益的产品。否则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相应经济损失。
六、丙方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人,就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
支付货款、赔偿款等经济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方: 乙方: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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