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原告:田玉霞(刘系银老婆)

被告:李华章,男,19xx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

64xxxxxxxxxxxx)汉族,宁夏中宁县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世纪桃花源1号楼8号营业房。

田玉霞(刘系银老婆)与李华章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判决李华章偿还田玉霞188240元,已进入执行程序。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李华章与田玉霞(刘系银的老婆)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重新提交证据,要求司法机关介入,对田玉霞所提供的协议书检验真伪,追求田玉霞伪造证据罪,中止对李华章南环西路40-3-302室房屋进行冻结。

事实与理由:李华章借田玉霞14万元,20xx年李华章向田玉霞打了一份欠条,20xx年12月1日二人协议,李华章向田玉霞顶车一辆偿还借款(骊威牌小型汽车一辆,20xx年新车价值15万元,整体办下来17万)。顶车后,李华章下欠田玉霞三万元,利息再议。20xx年李华章与田玉霞就根本不认识,并未向田玉霞打欠条,只有顶车后下欠田玉霞3万元的协议。要求司法机关介入,追究田玉霞伪造证据罪。

20xx年李华章与田玉霞就根本不认识,李华章更不可能与向田玉霞打欠条。20xx年李华章与倪月君在国家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二人协议南环西路40#3-302室归倪月君所有。由于田玉霞伪造证据,倪月君迟迟不能过户,导致损失一切由田玉霞承担。此案金额过大,因追究田玉霞刑事责任。

提出异议申请人人:李华章

二O一三年五月十六号

 

第二篇: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

住 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08)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09)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 裁定中止执行(2009)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 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

失无法追回;

三、 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08)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20xx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5@p、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公司

二零零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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