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提案

为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

大学生设立

兼职咨询机构

提案

10445 第三小组

20xx年3月16日

摘要:在大学校园里,大学生兼职这一现象早已是蔚然成风。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大学生大多都会选择兼职来丰富自己的大学生涯。然而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侵权问题,而且表现的较为突出。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遇到诸如中介机构收费不合理、工资拖欠、工资较低以及变相欺骗等问题较为明显。而就目前而言能够承担保护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主体主要是相关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媒体,但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们呼吁国家为大学生群体给予更多的劳动保障。我们呼吁学校能够设立专门机构维护学生利益。我们建议政府机构为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生设立兼职咨询机构,切实的将其发展成为为学生谋福利的机构。

关于为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大学生生设立兼职咨询机构的

提案

一、问题的提出

据相关调查,大学生参与兼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为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兼职可以增加收入,减轻家庭负担。二是培养自身独立能力的需要,部分学生自立能力较强,迫切地想接触社会,兼职为他们了解社会,走向生活提供了良好的平台。第三是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大学生需要积累一定的工作经验,实践与知识相结合才能提高自己的专业实践能力进而提升自己的人力资本。但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并不是一帆风顺。作为学校的骄子,当踏入社会后从事兼职过程中,他们在权益保障与维护方面成为了另一群弱势群体。相关劳动部门其职能重点主要是保护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正式职工,很少涉及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工商部门自身的法定职能是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办理,只有其经营内容违法的时候才会予以介入,而且这种介入的后果也只是对这些不法行为的纠正上,与最终大学生的权益保护没有多大的相关性。公安机关所承担的角色也是间接的,只有具体到用人单位涉嫌欺诈,武力威胁大学生等情况下才会介入,似乎也无法采取到保护大学生兼职权益的有力措施。媒体主要承担“暴光”角色,其作用更多的是一种揭露和警示,以提防更多的人遭受同样的侵害。

我们建议必须为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生设立兼职咨询机构。其理由如下:

1、从大学生自身出发,他们大多凭着一股子冲劲,往往忽略在兼职过程中的安全与权益维护等问题。他们缺少必要的社会防范意识,他们往往容易受利益的诱惑,他们对社会充满新鲜感,他们没有有效的大学生兼职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他们的权利。因此,关注大学生兼职的安全问题迫在眉睫。

2、大学生群体以其自身的特殊性,再加上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走上了兼职的道路。社会教育对实践的普遍重视以及大学生就业压力的膨胀,促使大学生兼职出现了热潮。但伴随而来的是大学生兼职的安全问题。由于大学生还没正式步入社会,社会经验尚浅,容易上当受骗。在校大学生的兼职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其原因不仅仅在于大学生群体本身所具的特殊性,更在于大学生的兼职问题具有客观必然性,如从事的行业多为低端行业、大学生兼职的途径比较单调、社会和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关注不够等。

3、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侵权问题,而且表现得较为突出。大学生在兼

职过程中经常性遇到诸如中介机构收费不合理、工资拖欠、工资较低以及变相欺骗等问题。而在遇到这些问题后,他们分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告诉家长、朋友,自认倒霉、不予追究,自行报复,其他五类人。其中自认倒霉,不予追究的同学占大多数。

二、具体建议和设想

1、政府机关在所在地区范围内为大学生设立专门的兼职咨询机构。此类机构应本着全心全意为在校大学生及时提供帮助与时刻为学生服务的宗旨,以非盈利的性质尽可能地向在校大学生提供各方面的兼职信息供同学参考。包括给他们提供兼职前的可能遇到的一些权益问题以及防护措施,在兼职中涉及的劳工问题等的建议与提醒,以及在可能遇到被侵权之后应该采取的措施等方面的信息,如遇到兼职受骗的情况,可直接向该咨询机构并请求支援。也可编制一些防范骗局的《安全手册》,同时在学生前来咨询时教育大学生签约合同注意事项等,做好各类前期的准备和防范工作。

2、咨询机构设立后应在大学生中做好宣传工作。在每个高校中成立由学校领导,学生运作的宣传协会。该协会隶属于兼职咨询机构。该协会应定期在学校中举办有影响力的活动,同时在活动中介绍该组织。从而促使更多的学生了解这个咨询机构。

3、建立好的咨询机构应本着切实为大学生谋福利的宗旨,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该机构应广泛利用好政府的资源,尽可能为大学生提供详尽安全的信息。以保障大学生的利益为宗旨,给广大的大学生群体以便利。

三、 可行性分析。

考虑到成本以及人力的问题,这个机构不可能为每个需要帮助的学生提供无限制的帮助。我们小组初步的设想是为每个持有学生证以及所在学校证明的学生提供一至两次机会,如果学生能出示贫困证明的学生,则可以获得两至三次机会。

作为一个由政府领导的兼职咨询机构,也可以设立官方性质的网站。在这个 正规的平台上,将会提供兼职信息,而发布这些信息的商家必须与每一位为其工作的兼职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该机构还可以与社会上信誉好的兼职机构合作,对他们进行监督,从而节省开销。

小结:深入关注现今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及实践状况,借助政府机关强有力的办事能力,为已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建立兼职咨询机构,不但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给即将步入社会却又缺乏社会经验的在校大学生提供了有力的助推器。兼职咨询机构的建立将会给缺乏实践经验的在校大学生提供及时而有效的信息,帮助他们做足充分的准备,使他们少走弯路,更快更有效的踏入社会,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同时为社会的发展培养更多的兼备学习能力与实践能力的综合型人才,从而为社会的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福济社会!

 

第二篇:2两会提案案例及分析

提案1:应立法认定“过劳死”为工伤

作为第一批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农民工,胡小燕是这一届人大会议的热门人物。近日,她针对频频发生的职场“过劳死”现象,呼吁通过立法预防“过劳死”。

胡小燕希望将“过劳死”定为职业病,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身体检查,排除潜在生命安全隐患。她认为,长时间工作是“过劳死”直接且重要的原因,劳动者往往被动接受各种影响生活和生命质量的苛刻条件。从社会发展来看,公正的评价体系有待完善和细化。例如,不健全的薪酬机制、不公平的福利待遇、浮躁攀比的社会心理等。

胡小燕建议,把“过劳死”认定为工伤,让用人单位主动调整工作标准与评价,为提高劳动者生活和生命质量提供法律保障。

分析:

“过劳死”算不算职业病?

目前我国法律对“过劳死”概念并没有界定,至今全国尚未出现一例劳动者“过劳死”诉诸法律并获得用人单位赔偿的案件。北京市海淀法院法官胡高崇曾呼吁及时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目录之中,从而使患病职工享受工伤待遇。

按照现行的法律框架,“过劳死”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和职业病,从而导致受害劳动者往往索赔无门。也许“过劳无责”加剧了“过劳用工”的肆无忌惮。

未有“过劳死”获司法救济

“过劳死”一词最早出现在日本,是指基于劳动用工方面引发的、由于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致使劳动者过度劳累致死的情形。其主要表现为劳动者长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强度及工作时间;没有其他明显原因的突然猝死;通过尸检排除突发疾病引起的死亡。

虽然近年来“过劳死”频频见诸媒体,但“过劳死”引发的官司可谓少之又少,而全国尚未出现一例劳动者“过劳死”诉诸法律并获得用人单位赔偿的案件,仅有两起诉诸法院的案件均是庭外和解。

“过劳死”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过劳死”难获司法救济,其主要原因何在?按照现行的法律框架,“过劳死”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和职业病,导致受害劳动者往往索赔无门。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多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执行公务时发生伤残或死亡。虽然也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但如果劳动者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者即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超过48小时之后死亡的“过劳死”情形,都无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

应在立法上为过劳死“正名”

按照有关劳动保障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所受到的惩罚仅是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以及轻微的罚款,根本不能保证劳动者的基本工作、休息权益。司法界人士认为,“中国必须将劳动者的休息权提到更高的保护层面,在立法上为‘过劳死’正名,及时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目录之中,从而使患病职工享受工伤待遇,进而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除用人单位肆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陋习。”

此外,在司法上应强化对“过劳死”的保护。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要赋予劳动者拒绝加班的“辞职权”,在劳动者因为拒绝加班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认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从而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诉求。此举有利于加大用人单位的违规成本,降低劳动者“过劳”风险。

提案2:公款吃喝纳入刑法范围 实行公款吃请公示制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安徽省工商联主席李卫华建议,借鉴意大利刑法把公款吃喝玩乐定为贪污罪,把公款吃喝纳入刑法范围,像治理贪污受贿一样治理吃喝腐败。

李卫华分析说,相对于俄罗斯、日本和印度等国,我国公款吃喝可以在会议费、出国费、培训费、调研费、科研费等合法的项目下报销,一些领导认定“接待无小事”,逐渐形成了“想吃就吃”“不想吃也要吃”的接待体制。而且由于公务接待的主体是领导干部和其他公务人员,加之信息和权力的不对称,使得公务接待中的问题带有一定的隐蔽性,易形成“上级不好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的局面。

李卫华建议,将公款吃喝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把公款吃喝纳入刑法,像治理贪污受贿一样治理吃喝腐败,“无疑能让更多的公款吃喝者有所顾忌和收敛”。

李卫华还主张推行信息公开,规范公款接待行为,解决那种“公款接待成个筐,什么费用都可往里装”的现状。他建议,定期公布“三公消费”等经费预算、决算,超预算公款消费就是违法,建立健全财务审批程序和会签制度,严格执行接待标准,超标治理。李卫华还主张实行“公款吃请公示制”,让公务接待费用和费用报销环节透明,接受检验和监督。

分析:

目前,全国一年公款吃喝的开销已达3000亿。公款消费应如何遏制,也成为本届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公款吃喝浪费大量国家资财,也吃坏党风、喝痛民心,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虽然频发禁令,但各种名义的公款吃喝行为屡禁不止,似有愈演愈烈之势。

公开公款接待行为,甚至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可以加强对公款吃喝的限制程度,对这种腐败现象有一定作用。但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应该抓紧党风党纪建设,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官员们的认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