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学生提案

关于加大力度完善和普及

法律援助机制的提案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我国不断完善关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法律体制,规范社会秩序,促进政治经济文化有序发展,更加优化人民生活。

但在各项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怎样让人民真正能够享受法律,懂法守法用法则成为越来越明显的问题。通过系列调查发现,当前农村群众法律素质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法律通型,占17%;二是似懂非懂型,占57%;三是法盲型,占26%。由于公民不懂用法而产生的案件层出不穷,由此可见,引导公民懂法用法十分重要,尤其是对一些当前社会上存在的特殊人群而言加大力度完善和普及法律援助机制更为迫切。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它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得以实现,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当前任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经费严重短缺,人员远远不足,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前景甚忧,现有的法律援助主要还局限在诉讼领域,即帮人打官司,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身份尴尬等问题。

因此,要完善和普及法律援助机制,就要建章立制,规范程序,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同时加大宣传。

一、法律援助机构的公职律师,由国家财政支付其工资,专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费用皆由国家财政负担。专职律师由群众进行公开的监督、评选。

二、加快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建设,并进一步引导规范。

三、多渠道筹集法律援助的资金,建立法律援助资金的保障体系。如:政府财政支持、法律服务行业的奉献、社会支持。

四、深入调查,明确群众所需法律援助类型,提供针对性帮助。

五、设立更多的法律援助咨询点,加大宣传力度,定期进行法律知识普及。

 

第二篇:2两会提案案例及分析

提案1:应立法认定“过劳死”为工伤

作为第一批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农民工,胡小燕是这一届人大会议的热门人物。近日,她针对频频发生的职场“过劳死”现象,呼吁通过立法预防“过劳死”。

胡小燕希望将“过劳死”定为职业病,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身体检查,排除潜在生命安全隐患。她认为,长时间工作是“过劳死”直接且重要的原因,劳动者往往被动接受各种影响生活和生命质量的苛刻条件。从社会发展来看,公正的评价体系有待完善和细化。例如,不健全的薪酬机制、不公平的福利待遇、浮躁攀比的社会心理等。

胡小燕建议,把“过劳死”认定为工伤,让用人单位主动调整工作标准与评价,为提高劳动者生活和生命质量提供法律保障。

分析:

“过劳死”算不算职业病?

目前我国法律对“过劳死”概念并没有界定,至今全国尚未出现一例劳动者“过劳死”诉诸法律并获得用人单位赔偿的案件。北京市海淀法院法官胡高崇曾呼吁及时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目录之中,从而使患病职工享受工伤待遇。

按照现行的法律框架,“过劳死”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和职业病,从而导致受害劳动者往往索赔无门。也许“过劳无责”加剧了“过劳用工”的肆无忌惮。

未有“过劳死”获司法救济

“过劳死”一词最早出现在日本,是指基于劳动用工方面引发的、由于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致使劳动者过度劳累致死的情形。其主要表现为劳动者长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强度及工作时间;没有其他明显原因的突然猝死;通过尸检排除突发疾病引起的死亡。

虽然近年来“过劳死”频频见诸媒体,但“过劳死”引发的官司可谓少之又少,而全国尚未出现一例劳动者“过劳死”诉诸法律并获得用人单位赔偿的案件,仅有两起诉诸法院的案件均是庭外和解。

“过劳死”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过劳死”难获司法救济,其主要原因何在?按照现行的法律框架,“过劳死”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和职业病,导致受害劳动者往往索赔无门。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多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执行公务时发生伤残或死亡。虽然也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但如果劳动者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者即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超过48小时之后死亡的“过劳死”情形,都无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

应在立法上为过劳死“正名”

按照有关劳动保障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所受到的惩罚仅是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以及轻微的罚款,根本不能保证劳动者的基本工作、休息权益。司法界人士认为,“中国必须将劳动者的休息权提到更高的保护层面,在立法上为‘过劳死’正名,及时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目录之中,从而使患病职工享受工伤待遇,进而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除用人单位肆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陋习。”

此外,在司法上应强化对“过劳死”的保护。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要赋予劳动者拒绝加班的“辞职权”,在劳动者因为拒绝加班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认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从而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诉求。此举有利于加大用人单位的违规成本,降低劳动者“过劳”风险。

提案2:公款吃喝纳入刑法范围 实行公款吃请公示制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安徽省工商联主席李卫华建议,借鉴意大利刑法把公款吃喝玩乐定为贪污罪,把公款吃喝纳入刑法范围,像治理贪污受贿一样治理吃喝腐败。

李卫华分析说,相对于俄罗斯、日本和印度等国,我国公款吃喝可以在会议费、出国费、培训费、调研费、科研费等合法的项目下报销,一些领导认定“接待无小事”,逐渐形成了“想吃就吃”“不想吃也要吃”的接待体制。而且由于公务接待的主体是领导干部和其他公务人员,加之信息和权力的不对称,使得公务接待中的问题带有一定的隐蔽性,易形成“上级不好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的局面。

李卫华建议,将公款吃喝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把公款吃喝纳入刑法,像治理贪污受贿一样治理吃喝腐败,“无疑能让更多的公款吃喝者有所顾忌和收敛”。

李卫华还主张推行信息公开,规范公款接待行为,解决那种“公款接待成个筐,什么费用都可往里装”的现状。他建议,定期公布“三公消费”等经费预算、决算,超预算公款消费就是违法,建立健全财务审批程序和会签制度,严格执行接待标准,超标治理。李卫华还主张实行“公款吃请公示制”,让公务接待费用和费用报销环节透明,接受检验和监督。

分析:

目前,全国一年公款吃喝的开销已达3000亿。公款消费应如何遏制,也成为本届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公款吃喝浪费大量国家资财,也吃坏党风、喝痛民心,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虽然频发禁令,但各种名义的公款吃喝行为屡禁不止,似有愈演愈烈之势。

公开公款接待行为,甚至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可以加强对公款吃喝的限制程度,对这种腐败现象有一定作用。但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应该抓紧党风党纪建设,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官员们的认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