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

法律文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

  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货款人民币96000元,利息人民币 元(截止20##年 月 日,请求支持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计人民币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于南京市六合区签署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RJCH20130315),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2吨DW萃取剂,合同价款为人民币96000元,若货到后经检验不合格的,原告有权退货,被告应在收到原告退货通知后一周内到原告处自提货;《采购合同》还约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在三日内返还合同价款,并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年3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并于20##年3月29日对被告所供货物进行了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不合格,原告遂通知被告解除《采购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货款,被告于20##年5月23日向原告发函表示愿意在20##年5月29日退还货款,但此后被告并未按期退款,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对此置之不理。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有限公司

  20**年 月 日

 

第二篇:法律文书作业一起诉书

X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字[2000]第X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XX省XX县人,XX市XX公司勤杂工,住XX公司平房3排13号,20xx年5月8日,被告人刘XX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XX看守所。

被害人许XX,XX市XX公司经理。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5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xx年5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查明:

被告人刘XX平时因工作琐事,对其公司经理被害人许XX怀恨在心,并蓄谋报复杀人。20xx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为达到报复杀人的目的,从公司木工房朱XX处慌称修理桌椅借得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当日中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窜至被害人许XX正在午休的三楼办公室(333室),见许XX在办公室里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XX正在休息,于是刘XX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XX报告,将侯XX支走。侯XX走后,刘XX将房门反锁,窜入里间,趁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XX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XX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木工凿击打了十余下,致使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为据,被告人刘XX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报复杀人为目的,残忍地将被害人许XX杀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书记员:XXX

20xx年6月X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刘XX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3、本案卷宗X卷X页。

XX市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案件证人名单

X检刑诉证人[2000]第XX号 案由:故意杀人

被告人: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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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

X检刑诉证据[2000]第XX号

案由:故意杀人 被告人: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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