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合作协议书范本

代理商合作协议书范本

甲方(代理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委托方):上海启示商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迅速推动[代理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甲方代理经销乙方产品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作内容

在乙方指定区域内,乙方授权甲方代理经销乙方拥有版权的或在乙方权利范围内开发或经营的相关产品(以下简称“代理产品”)。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对代理产品进行销售、宣传及市场策划;乙方专注于产品设计、开发。

二、地域限制

本协议只在 地区有效(以下简称“本地”)。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与其他地区代理商协商进行地域限制以外的销售活动。

三、费用与分成

1.代理费:在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甲方将代理费 元(RMB)划入乙方帐户;乙方应提供准确有效的银行帐号。

2.销售分成:定价的代理产品,销售额的85%受益归乙方,其余15%归甲方应得分成,每月 日前结算一次,一个月为一结帐周期。

3.特价的代理产品或促销产品的销售分成,不适用前述之规定,具体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定期报告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报告,说明甲方在上一结帐周期中的产品出售数量、概况、总销售额、用户信息等资料,并列明总销售额折扣、净销售额。另外,所有的促消活动均须通知乙方。

五、分销

甲方可在协议限制的地域内设置分销商。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代理产品销售给那些以获取佣金为目的,有可能将代理产品当作促销赠品,以配合其搭售活动为目的的批发商、零售商及贸易商等。

六、双方的权责

1.甲方同意并确认其承担以下主要义务与权利:

a. 甲方有遵守和维护代理产品市场价格的义务,必须保证该产品的零售价格不低于双方协议的价格。

b. 甲方不得擅自直接或间接使用乙方网站的产品或图案。

c. 甲方不得有损乙方的形象及声誉。因此而造成乙方的形象或声誉损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d. 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代理产品的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披露,并可根据乙方的授权,代表乙方追究侵权方的责任,或按乙方的要求,防范类似行为的发生。 e. 甲方不得擅自复制或修改乙方产品。因此而造成乙方版权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2.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a. 乙方拥有所提供的代理产品的版权和所有权。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所有内容的版权合法性,保证内容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并保证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b. 乙方作为代理产品的版权人和所有权人,在甲方与其它代理商发生版权纠纷时,乙方应提供给甲方涉及解决该版权纠纷所需之帮助。

c. 乙方有权审核宣传方案。

d. 乙方有权监督产品的销售,并要求甲方予以改进,甲方须配合解决问题。

e. 乙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整价格,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f.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推动代理产品的销售资料以及信息,协助甲方获得必要的产品说明,免费提供给甲方宣传品。

3.甲乙双方共同责任与义务:

a. 甲乙双方共同制订工作进度表,并有为对方保守技术、信息等秘密的义务。

b. 均有义务对所得的与双方本次合作有关的商业秘密保密,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不能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七、免责条款

1.由于不可抗力、无法解决的原因及其它意外情形所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a.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b.无法预料或即使预料也不能避免的;c.于本协议签订日期后出现的;d.妨碍任一方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或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

2.对履行义务的影响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受该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义务的,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延误期内中止。

3.不可抗力事件的通告及减轻其影响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

八、版权

甲方承认与该产品相关联的版权价值,确认这一版权的相关权力及利益只属于乙方,甲方不得未经乙方许可直接或间接利用乙方版权从事任何活动。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使用了乙方版权并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被视为侵权,乙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协议有效期限和终止

1.从协议签定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期满如果双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则自动续约;续约有效期仍为1年,按本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2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如果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并在对方发出违约通知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仍未及时改正的,非违约方有权取消违约方的合作资格,并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

3.任何一方如想单方面终止本协议,需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材料,说明解除协议的原因,获得对方批准后,本协议终止。

十、其它

1.本协议是在双方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有充裕的时间对协议的内容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已向法律专业人士作出详细的咨询,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可另立补充协议。

3.如就本协议条款的解释或本协议涉及事宜的执行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凡有关本协议的通知或其它通讯来往,须以书面文字为准,可采用多种通讯方式,如书信、传真、电传、电报等。

5.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法律解释。

6.本协议一式四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签署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范本)

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

甲方: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为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正安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和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甲方将乙方确定为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的代理地,为了保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安全,促进竹山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甲、乙双方配送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就相关的业务合作事项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乙方确定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在现有存款账户所核算的资金总量不减少的条件下,根据核算业务的需要,甲方在乙方开立以下账户:

1、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资金专户;

2、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资金零余额账户;

3、竹山县国库支付中心工资专户;

4、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

5、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特设资金专户(按不同资金性质开立不同特设专户);

6、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预算外资金专户;

7、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其他财政资金专户。

二、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立账户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开户证明文件。

三、乙方应按《竹山县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积极帮助四方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金融服务,按核算要求给甲方开立相关的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乙方应按甲方的支付指令(直接支付令或授权支付令,下同)及《办法》的规定办理各有关账户的收付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因乙方未根据支付指令及《办法》规定办理业务造成甲方资金损失或账务混乱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类结算票据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的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票据办理结算业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为甲方及甲方指定的预算单位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若甲方及甲方指定的预算单位要求乙方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不符合相关制度法规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乙方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计利息,所有账户利息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财政资金”户。

五、乙方按业务要求与甲方联网,乙方所需设备自行购臵,但须符合甲方软件的要求,系统软件由甲方无偿提供,乙方设备及网络应随时保持良好状态,及时向甲方及预算单位提供信息查询,及时开展定时对账。

六、甲、乙双方在业务过程中,均应接受人民银行和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的监督。

七、在账户清理和归并过程中,乙方应依据《办法》的规定,凭甲方出具的并账通知开展账户的清理及并账(资金划转)工作,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乙方凭甲方发出的支付指令办理业务,并于当天开展资金清算。乙方每日根据为甲方指令办理业务所发生的钦定分别按资金性质汇总并打印明细清单,根据汇总金额及资金性质乙方用特种转账凭证在甲方开立的专用账户中扣划资金进行当

日清算,如当日甲方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清算的,乙方将按照不足清算金额每日万分之七计收利息,四方并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及时将资金划入在乙方开立的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办理支付指令所发出的各项业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因甲方支付指令错误等原因导致资金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各预算单位每月工资及各种奖金、补贴的发放,乙方根据甲方拨款情况及预算单位提供的工资清册从“竹山县国库中心工资统发户”自制凭证转入预算单位人员的个人工资账户。

九、乙方在为预算单位开立账户时,甲方应按账户管理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开立账户通知书或开户证明。

十、根据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乙方在为甲方办理结算业务中,甲方需支付手续费、邮电费等相关费用的,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手续费、邮电费支付的方式为转账结算。

手续费、邮电费结算时间为按月结算,于每月25日乙方对当月所产生的费用一次性从甲方在乙方的“其他财政资金”账户内直接扣收,但收缴依据和扣划凭证交甲方审核和记账。

十一、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五年,即从 年 月至 年 月。 十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外购)的软件,应支付费用,每年使用费为5万元,乙方一次性支付五年的使用费25万元。

因乙方的责任而终止合作时,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所支付的使用费。

因甲方的责任而终止合作时,甲方按实际合格年限计收软件使用费,未合作年限的软件使用费,甲方于合作终止之日起7日内退还乙方。

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双方需终止合作的,有关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三、在合作期内,甲方发现乙方未经财政批准,擅自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将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监督单位人民银行竹山县支行、竹山县财政局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正安县国库 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中支付中心(公章) 竹山支行(公章)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监督单位:

竹山县财政局(公章) 中国人民银行竹山县支行(公章)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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