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正式暗标)

监理招标文件

(暗标范本)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4

第三章 评分办法?????????????????????????????2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5

第五章 监理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34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3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工程招标公告 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监理单位,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编号:

2、工程名称:

3、标段划分:

4、工程概况:(面积、层数、结构类型等)

5、建设单位:

6、资金来源: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专业级别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项目总监必须为

4、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5、未被暂停或取消济宁市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6、在本项目首次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重大失误导致首次招标失败等情形的,不能参加本项目投标。(具体以市公管办认定的名单为准);(发布二次招标公告时使用本条)

7、本工程不接受(或接受)联合体投标;

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或资格预审)。

三、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

1、报名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www.)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济宁市建设北路147号(原师专院内5号楼)

联 系 人:钱瑞瑞 联系电话:0537—2653272

网络报名操作咨询电话:0537-2653258、2870666 联系人:白秉正、周全

五、重要说明

本项目只接受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会员信息库中已审核通过的会员报名;未办理入库的投标人,请到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窗口领取USB身份认证锁和投标文件编制软件(节假日除外),并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企业会员制度要求办理入库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报名的,后果自负。

对于划分标段的项目,投标单位进入网上投标报名系统后,务必按公告要求填报你所要报名的标段,因误报、漏报项目标段而带来的后果由各投标单位自负。

招标文件一经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发布时间即为发出招标文件的时间),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报名项目信 2

息并及时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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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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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该项目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标段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工程概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招标方式

1.2.1本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项目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工期、质量和安全要求

1.3.1本项目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项目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项目安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4.3.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1.4.3.2 为本项目前期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1.4.3.3 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1.4.3.4 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1.4.3.5 与本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

1.4.3.6 与本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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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与本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3.8 被责令停业的;

1.4.3.9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4.3.10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4.3.11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交易服务费: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中标人依据鲁价费发[2001]243号文件规定交纳交易服务费。

1.5.3招标代理费: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收费标准计取。

1.6 保密

1.6.1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1.7.1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简体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1.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到项目现场进行踏勘。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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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包含以下部分: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标准;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监理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人必须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投标人一旦中标,必须按照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已约定的内容和格式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文件将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进行发放,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同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相互之间发生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问题,应在发出招标文件后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时间及方式”条款的规定提出问题。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发布。招标文件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发出,不足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招标文件的澄清一经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发布时间即为送达投标人的时间),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投标项目信息并及时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相关资料,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www.)予以发布。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予以发布,不足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招标文件的修改一经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发布时间即为送达投标人的时间)。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投标项目信息并及时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相关资料,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3.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均以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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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招标人将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的组成:“监理大纲技术标(暗标)”、“商务标和其他技术标(明标)”二部分。本项目监理大纲采用暗标方式评审。

3.1.1.1监理大纲技术标(暗标)包括:工作指导思想和监理目标;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工作方法;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的工作方法;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工作方法;安全控制方案;合同管理方案;信息管理方案;组织协调方案;对本工程施工、保修的监理工作承诺;拟投入本工程的设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本段须和评分办法中“监理大纲”包含的内容一致)

3.1.1.2商务标和其他技术标(明标)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材料;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计划表;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2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之规定,本项目以监理报价计算的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为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 ,高程调整系数为 。

3.2.2 监理费用报价为完成本工程施工(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投标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确定完成本工程监理工作的费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金额、形式,在交纳投标保证金 12

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未中标人基本账户;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中标人基本账户。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

(3)投标人以其他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4)投标人围标串标的;

(5)投标人向招标人、招标代理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对本工程只能有一个投标方案,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工程建设监理技术规范、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商务标和其他技术标(明标)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 13

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监理大纲技术标(暗标)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监理大纲技术标(暗标)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6本项目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投标人应同时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的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并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纸质和电子版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纸质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纸质投标文件或逾期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监理大纲技术标(暗标)投标文件递交后不允许再进行修改。

4.3.4电子投标文件以最后上传的为准。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拟选派的项目总监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拟选派的项目总监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5.2 开标程序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由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有关监督部门进行监督。开标时投标人需要携带的证件及投标人证件及业绩的提交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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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解密网上投标报名和保证金交纳信息。由监察、公管办和交易中心三方依次插入各自密钥,解密网上投标报名和保证金交纳信息。

(3)招标人确认投标人相关人员是否到场。

(4)投标人代表相互检查纸质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5)现场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和电子唱标。由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首次解密(解密电子投标文件须使用投标人的身份认证锁,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其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二次解密,并进行电子唱标。电子唱标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签字确认开标记录。由招标人、投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等相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6. 评标

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准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3)监理大纲技术标(暗标)评审;

(4)初步评审;

(5)详细评审;

(6)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7)评标委员会解散。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1 组建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全部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准备

6.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6.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应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会议。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6.2.3熟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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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工程建设监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6.3监理大纲技术标(暗标)评审

6.3.1监理大纲技术标(暗标)评审规程: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通过计算机系统对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自动随机编号,编号标识于技术标(暗标)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其中,技术标(暗标)纸质投标文件的正本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妥善保密存放。

(二)评标过程中,评委在投标人名称隐秘的情况下对技术标(暗标)副本进行评审,按照编号统计分数。

(三)技术标(暗标)评审完成,分数统计表由评委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继续进行投标文件其他部分的评审。

6.4 初步评审

6.4.1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1)形式评审,具体详见评分办法前附表;

(2)资格评审,具体详见评分办法前附表;

(3)响应性评审,具体详见评分办法前附表;

(4)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5)投标报价的修正;

(6)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7)汇总初步评审结果,确定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6.4.2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做废标处理:

(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5)在监理大纲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6)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7)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8)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

(9)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10)投标文件出现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技术参数等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11)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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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作废标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异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USB身份认证锁编制和上传的;

(9)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10)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11)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6.4.4 投标报价的修正

投标报价有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其具体内容为:

(1)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报价、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标准等内容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若投标文件出现偏差,投标人应按上述修正原则进行修正,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须现场书面确认。

6.4.5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6.4.6 经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合格、被否决、认定为废标的投标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6.5 详细评审

6.5.1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详细评审,本此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详细评审的程序:

(1)项目机构及组成评审和评分;

(2)企业信誉及业绩评审和评分;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成本;

(4)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宣布监理大纲技术标暗标编号,对应各投标单位监理大纲技术标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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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汇总评分结果。

6.5.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恶意抬高成本竞争、低于成本竞争、串通投标等其他异常情况。

凡被评标委员会过半数的评标专家认定存有恶意抬高投标报价、压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竞争、串通投标等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可对投标人进行质询,经质询后,仍然有超过半数的评标专家认定存有以上行为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6.5.3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6.5.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作书面记录。

7.定标

7.1定标方式

7.1.1评标委员会对资格评审合格,并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各评标专家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当评标专家人数为7人及以上时,计算各评标专家评分算术平均值时,应先去掉一个最高评分和一个最低评分。

评标专家评分分值高出或低于所有评标专家评分平均分值20%以上的,该评标专家应做出书面说明,并交由现场监督人员存入评标档案。

7.1.2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次按投标人的投标价高低、技术标得分高低、企业资质等级高低进行排序,即投标价低的排序优先,如投标价相同时,则技术标得分高的排序优先,如投标价与技术标得分均相同时,则投标人企业资质等级高的优先。以上几项情况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

7.1.3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方法及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列顺序,推荐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足额提交、或者因违反相关规定被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如划分标段,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规定推荐每标段的中标候选人。

7.1.4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 18

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7.1.5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7.1.6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7.1.7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7.1.8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7.1.8.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7.1.8.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7.1.8.3关于记名投票表决评审结论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7.2中标通知

7.2.1中标人公示。中标人确定后,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网站(www.)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有异议,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中标通知书》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提供。招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2.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2.3《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2.4未办理《外地企业进入济宁市建筑市场注册登记证》的外地中标企业,应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地企业进入济宁市建筑市场注册登记证》。

19

7.3 履约担保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招标人将合同送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7.4.2中标人如不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双倍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4.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监理,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规分包。否则,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7.4.5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总监,未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任意更换。监理中,招标人认为项目总监不称职时,可以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更换项目总监。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8.1.1在投标截止时间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8.1.2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相关手续须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20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和相关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正式暗标

22

2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正式暗标

附件:评分标准

自行编制

注:

1、符合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

评标基准值A的确定:

??

2、近三年是指:20xx年1月1日起至今。

3、类似工程指: 。

4、企业业绩与项目总监业绩不重复计分。项目总监业绩满分后,该项目总监的其他业绩再计入企业业绩。

5、各评标专家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当评标专家人数为7人及以上时,计算各评标专家评分算术平均值时,应先去掉一个最高评分和一个最低评分。 评标专家评分分值高出或低于所有评标专家评分平均分值20%以上的,该评标专家应做出书面说明,并交由现场监督人员存入评标档案。

6、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评分办法中的信誉和业绩部分应明确标明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等内容。

2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5

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26

第二节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部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程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备和剩余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而知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 27

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无须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根据需要,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部门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作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部门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 28

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经济处罚,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具体在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相关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29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引起的监理 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种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应当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5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再支付监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报酬,无须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

30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自行解决,特殊情况下经委托人签字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无需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1

第三节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

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

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

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

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报酬,按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2

附加协议条款: 33

第五章 监理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

技术规定:

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技术标准、程序,建设工程施工操作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有关建筑质量、安全施工、建筑材料准用证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地质勘察等有关技术说明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及本文件虽未列举,但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执行的技术规定。

有关技术条件及技术规范代号:(略)

34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正式暗标

(项目名称)

(本封面格式仅适用于明标投标文件及监理大纲技术标暗标投标文件正本)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35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资格审查材料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拟分包计划表

七、监理大纲技术标(暗标)编制及装订要求

八、其他材料

36

一、投标函

致:

1.在分析研究了贵方提供的招标编号为 的全部招标文件后,我单位愿意按监理费 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价,承担该工程施工监理服务任务,并承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监理单位的全部义务。

2.我单位承诺,本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是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暂定工程投资计算的。一旦

中标,我单位与业主签订监理合同时,监理费用的结算将以受监工程的竣工结算工程造价为取费基准。

3.我单位确认并保证,在该工程监理项目的全部实施过程中,投标报价已对该工程基本条件

和施工期间各类影响因素进行了充分考虑,不会因施工组织实施方案的任何改变,提出对所签合同进行改变的要求。

4.我单位承诺,一旦中标,本工程的监理范围为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图

设计所涵盖的所有工程内容。

5.我单位承诺,一旦中标,我们将在监理规划大纲的基础上尽快编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并

作为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6.我单位完全理解,你们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的声明。

7.如果你们接纳我单位的投标,我单位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理进场准备,在接到

通知后,按时进驻现场开展工作,并严格履行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监理任务。

8.一旦我方中标将自行提供办公用具和交通车辆。

9.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出具人民币一时,你们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可取消我单位的中标资格:

(1) 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 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由于我方的原因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

投 标 人:(公章)

电 话: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传 真:

投标人地址: 邮 编:

日 期: 年 月 日

3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38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39

三、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监理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监理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40

四、资格审查材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正式暗标

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41

(二)近年财务状况

备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

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42

(三)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监理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

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43

(四)近三年来完成监理的类似工程业绩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正式暗标

44

(五)在监理工程一览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正式暗标

注:投标单位应认真、仔细填写本表,不得空缺,不如实填写监理人员名单或填写不全的按弄虚作假处理。

45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企业现有监理人员情况一览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正式暗标

46

(二)本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正式暗标

2、“常驻”或“不常驻”栏目的填写是常驻的填写“常驻”,不常驻的填写“不常驻”。

47

(三)总监理工程师履历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正式暗标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审核人:

48

(四)拟上岗监理人员按专业汇总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正式暗标

49

(五)拟进场检测仪器设备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正式暗标

50

六、拟分包计划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正式暗标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 期: 年 月 日

51

七、监理大纲技术标(暗标)编制及装订要求

(一)监理大纲技术标(暗标)部分包含的内容:

工作指导思想和监理目标;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工作方法;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的工作方法;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工作方法;安全控制方案;合同管理方案;信息管理方案;组织协调方案;对本工程施工、保修的监理工作承诺;拟投入本工程的设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评分办法中的“监理大纲”要相互对应)

(二)暗标的编制和装订要求

1.打印纸张要求:除投标文件封面、封底和侧封外,其余部分采用A4白色复印纸(70g)。

2.打印颜色要求:除图表外,不允许使用彩色打印。

3.正本封面(包括封面、侧封及封底)设置及盖章要求:正本封面应清楚的标记“正本”字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副本封面(包括封面、侧面及封底)设置要求:封面、封底、侧封使用同一张A2(80g)白色复印纸整体包装后裁剪至与投标文件正文纸张同样大小且不得出现任何字迹和标注。

5.排版要求:宋体字体,不准加粗,不准加色;标题三号字,其他四号;行距固定值22磅;页边距(上2.5厘米,其余为2.0厘米);不允许出现页眉,页脚只准出现页码,页码采用阿拉伯数字格式,设在页脚对中位置,页码应当连续,不得分章节单独编码。

6.技术标暗标中的图表统一装订在全册的最后,按章节次序排列;对于比较大的图表可使用白色A3复印纸,但须将A3纸折叠成A4纸大小并统一装订。

7.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放的版本。

8.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中不得出现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

9.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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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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