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民事判决书格式二

民事判决书

(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第二篇:再审申请人程冲与再审被申请人新野县五星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程冲与再审被申请人新野县五星镇卫生院医疗

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南民再字第26号

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冲,男,19x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春莲。

委托代理人韩建平。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野县五星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齐丰伟。

委托代理人王志英。

委托代理人于永国。

再审申请人程冲与再审被申请人新野县五星镇卫生院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新五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程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南民一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程冲仍不服提出申诉,本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南民立申字第17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南民立申字第23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程冲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南民立申字第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庭于20x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程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书丽、韩建平、新野县五星镇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志英、于永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程冲在一审中诉称,19xx年x月x日,其有病在新野县五星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因医务人员工作不慎造成程冲左眼失明。请求判令:新野县五星镇卫生院赔偿其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20多万元。

新野县五星镇卫生院在一审中辩称,程冲因医疗事故受到伤害,已经将近xx年,现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同时程冲的监护人于19xx年x月x日对自己的权利已经做过处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驳回程冲的诉讼请求。

新野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9xx年元月x日,程冲因患小儿肺炎,就诊于新野县五星镇卫生院,在治疗期间,因医务人员工作不慎,在给程冲做头皮静脉输液时,将药液漏于程冲皮下而致其皮下组织坏死,造成程冲左眼失明。后转院治疗,仍无效果。期间,程冲的医疗费计款74.94元。经新野县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认定该医疗行为系二级技术事故。19xx年x月x日,经新野县卫生局、新野县五星乡政府等五方协商达成协议一份,由新野县五星乡政府给予程冲经济救济款500元。20xx年x月x日程冲为此诉至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冲受伤害后,其法定监护人与新野县五星镇卫生院等单位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程冲若对协议有意见,应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事隔多年后起诉,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对程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程冲的诉讼请求。

程冲上诉称,造成伤害后,父母为我失明的左眼不停的奔波找有关部门要求解决,给予赔偿,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立不上案的主要原因是上诉人家庭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一审认定事实有误,xx年所签订的救济协议不是我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我父母不懂法,被上诉人以强欺弱,造成我左眼终生失明,仅得到500元的救济,显失公平。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妥。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判决新野县五星镇卫生院赔偿程冲各项费用50万元。

新野县五星镇卫生院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所述是无中生有,强词夺理,扭曲事实真象,其损害赔偿的诉请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正确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19xx年元月x日,程冲(出生后未满周岁)因患小儿肺炎,入住新野县五星(乡)卫生院治疗,在诊治过程中,因该卫生院医务人员工作不慎,在做头皮静脉输液时,将药液漏于程冲皮下,造成程冲皮下组织坏死、左额头疤痕、左眼失明。同年元月x日,新野县五星卫生院出具转院证明,告知程冲到新野县医院眼病科治疗,程冲又分别在新野县人民医院、南阳市人民医院、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均无效果。程冲父母为其支付医疗费74.94元,此后,程冲父母多次找卫生部门要求解决,后由新野县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为二级技术事故(未见鉴定书但双方认可)19xx年x月x日,经五星乡政府、新野县卫生局、五星卫生院、大李营村委及程冲父母共五方达成协议:五星卫生院退回患者家属现金捌拾元整(已退),当时住院费用陆拾余元,乡政府救济患者家属伍佰元整,其它各项事情一概不究,五方满意,立协议书为证,永不翻悔,签字盖章为证,协议各方均在该协议书上签名,程冲父母在协议书上签字后,并领取了乡政府支付的救济款500元。

本院二审认为,程冲因患小儿肺炎在新野县五星卫生院就诊、治疗过程中,由于医院方工作人员工作不慎,致使程冲左眼失明,其医疗行为造成二级技术事故,双方对此不持异议。程冲父母作为监护人与医院有关部门已用协议解决纠纷,且该协议已得到实际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自治原则,赔偿标准也符合当时的生活现状。因此,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在事隔多年后,就同一事实,程冲以原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程冲在程序上已失去了胜诉权。我国民法也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程

冲诉请的内容,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上诉人程冲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程冲申请再审的理由为,“协议书”是乡政府的救济方案,而不是卫生院的赔偿协议,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事故发生时,程冲不满一岁,18岁后才成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人身损害应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故20xx年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

新野县五星镇卫生院答辩称,1.法院接受申诉不合法。2.申请再审的期间为2年,而程冲的申诉系生效判决发生6年后,申诉人的再审申请不应受理。3.该案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其诉讼早已超过时效。4.事故发生后,已经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协议有可变更、撤销的情形,故其请求赔偿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判令:驳回程冲的诉讼请求。

再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1.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程冲的医疗伤害发生于19xx年,经其父母多方奔走,于19xx年与新野县五星卫生院等签订了解决问题的协议,协议履行后至20xx年起诉时,又相隔五年,期间未见程冲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证据,也无其他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节。程冲诉称系家庭困难交不起诉讼费而未起诉,但这不是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程冲起诉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2.关于协议。程冲在新野五星卫生院就诊期间,医院对程冲的诊疗行为构成二级医疗事故,但双方因此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已经履行,程冲父母如认为协议有失公平或者系社会救济性协议,应当及时行使相关权利,请求撤销协议或者及时提起民事诉讼,但其错过法律规定的各种救济时机,故其诉称理由不能成立。一审、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新野县人民法院(20xx)新五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王中强

审判员 王 浩

20xx年x月x日

书记员 张 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