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连珠山镇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 适用范围

在餐饮、食堂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小组

组长:吴燕

组员:曲维芝

翟茂丽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镇统一的举报电话0467-5222068,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b.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必要时及时上报。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应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3 报告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镇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后,区餐饮、食堂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Ⅱ、Ⅲ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家或省、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将事故发生发展及事态控制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将事故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

4.3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4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配合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6 演习演练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食品药品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

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鄱阳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按照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 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适用本预案。

三、预警等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大食物中毒事件为一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为二级、严重食物中毒事件为三级,较严重食物中毒事件为四级。并按照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

(一)红色预警(Ⅰ级):一次事件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300人以上的,或者以食品为载体的恐怖事件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

(二)橙色预警(Ⅱ级):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300人以下中毒的;

(三)黄色预警(Ⅲ级):一次事件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或者学校、地区性食物中毒事件或发生在重要活动期间。

(四)蓝色预警(Ⅳ级):一次事故造成50人以下中毒,但无人员死亡的。

四、预警与报告

(一)预警

1、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尤其是餐饮消费环节的高风险食品(冷、生食品)的日常监管,通过监管及时作出预警。

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监管相对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上报职责的行为。通过举报信息及时作出预警。

3、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二)报告

1、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基本情况,并向县卫生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人员应当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中毒的宾馆、饭店、所在单位和个人、最初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它法定报告人,在得知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后,应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本预案规定报告。

(1)按照上述规定属于较严重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按照上述规定属于严重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的,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按照上述规定属于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或者特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的,应当立即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立即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责任报告单位

(1)餐饮监管部门;

(2)餐饮服务单位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3)接诊食品安全事故受害患者的医疗卫生单位;

3、责任报告人

(1)行使监管职责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单位相关工作人员;

(2)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五、应急处置

(一)监管部门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接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向有关餐饮服务经营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

1、查封扣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2、查封扣押可疑的污染或中毒食品、饮水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场所以及对可能受污染的区域采取控制措施;

3、查清餐饮食品原料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4、对查封扣押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5、依法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本预案规定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三)医疗机构

1、及时接诊所属地食物中毒患者;

2、查明食品中毒原因,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3、根据实际情况写出食物中毒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毒单位、地址、中毒发生的时间、发生人数、可疑中毒食品、主要的临床症状,不得隐瞒、缓报和谎报。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济南一中20xx年清明扫墓安全应急预案

济南一中清明节祭扫烈士陵园活动安全应急预案

活动时间:20xx年x月x日下午14:00

活动地点:济南革命烈士陵园。

参加人员:济南一中高一部分学生及老师。

交通方式:学校统一租用正规营运大客车

一、活动原则

1、安全第一原则。事前进行专项教育,包括防火安全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环保教育等。

2、环保原则。注意收集活动过程所产生的各种垃圾,不乱写乱画乱扔废弃物品,保护自然环境。活动结束要在规定的地点按时集中,有秩序地排队,清点人数上报,并收拾活动场地上的果皮纸屑,打包堆放。

二、成立安全领导小组

为应对活动期间的突发事故,成立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后勤保障组、医疗保障组、紧急处理组、活动全面协调人等各职能小组,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活动带队领导:高彬

安全领导小组——组长: 尹守峰

成员: 赵娟 高彬 杨忠峰 王正

后勤、医疗保障组—— 组长: 柳宝福

成员: 王晶(校医)

三、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带队领导报告。带队领导根据情况作出决定。

(二)一般性事故,带队领导可根据情况自行进行解决,并进行记录。重大事故,应立即上报给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救,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开展工作,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

(三)校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应尽快向公安、医疗、教育、政府等部门上报,同时现场组织抢救。

(四)在组织应急抢救过程中,以保证学生安全为首位。事后写出书面报告,总结经验教训。

四、安全应急具体措施

(一)安全常规措施:

1、所有领导、教师、工作人员的手机必须处于开机状态。

2、进入活动目的地后,由带队领导原地执守,并统一听候总指挥的部署。

3、分散自由活动时,要求学生以各自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划分小组,禁止单独行动。

4、活动结束时各班主任必须整队清点人数,然后上报带队领导,确保没有一个学生走失。

(二)因天气因素变更活动处理:

活动前一天了解天气情况,通知学生做好相应准备。活动过程中如天气突变,由后勤保障组统一调配雨具等应急物品。

(三)、师生在活动中突发疾病、意外伤害,带队班主任或教师立即联

系带队领导,视轻重由医疗保障组作处理或就近送医院。

(四)学生走失处理:

1、如发现学生走失,切不可大意、拖延,应立即报告活动总指挥,并组织人员就地寻找。

2、从学生最后接触的同学入手,了解最后行踪。

3、电话通知其它带队教师关注寻找。

4、安全领导小组联系学生家长并上报公安、教育等上级部门,在第一时间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搜寻走失学生。

(五)、交通事故处理:

1、有严重受伤即刻拨打120、122,并立即组织抢救。

2、迅速报告校领导,视伤情确定立即送医院,还是紧急处理后送医院。

3、保护好现场,指挥师生撤离至安全地点。

4、向上级领导报告事故情况。

5、安定学生情绪,询问、检查学生受伤情况,受轻伤学生送医院检查、诊治。

6、立即成立事故处理小组,分别负责家长、公安、医疗、保险各方接洽,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山东省济南第一中学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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