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纠纷律师论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的不同之处

北京经济纠纷律师论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的不同之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其中,北京经济纠纷律师唐小五总结了以下几点,与银行贷款合同相比,民间借贷合同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

二、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完全取决与当事人之间的决定。

三、民间借贷之间订立借款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银行贷款订立借款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民间借贷合同常具互助性质,当事人之间一般也有足够的信任关系,所以法律一般不要求其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特殊形式。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民间借贷,都不必要求一定的形式。有的人认为对于有偿诺成性借贷合同,应为要式合同,当事人不作书面形式的,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四、民间借贷,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银行贷款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当事人达成借款的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对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不约定支付利息,当事人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银行贷款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五、自然人之间借款,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银行贷款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这是因为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是自然人之间的互相帮助性质的合同,出借人一般并不强调通过借贷给他人以获得利息,所以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如当事人之间对借贷约定有利息的,则这种借贷合同就是有偿的。不过有偿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也不能完全随意约定,法律对此也有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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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教师与培训师的不同之处

教师与培训师的不同之处

有人曾用一个生动的例子阐释了这一区别:教师:“同学们和老师一起读,人,最宝贵的就是生命!”(单纯告知)培训讲师:“在座的朋友,我们每一个人最宝贵的是什么?哪位可以勇敢地站出来告诉在座各位精英?”有人站起来大声说:“生命!”(启发和互动)

教师可以站在讲台上照本宣科,常常“以自我为中心”的方式讲述一些基础性的知识,主要是传授知识,把前人的经验和课本上的知识教给学生,目的是为了提高职业预备者的基本素质。教师对于学生的这种影响大多是阶段性的。而培训讲师,面对的是成人职业者,不仅是讲授,而是要讲演练一体,在实践中引导学员去消化,转化理论,融入学员当中去,引导和开发,激发和疏导;不仅教给知识,还关注学员如何去做,有没有做到,有没有做好,有没有做全,有没有做美。运用自己的功力和底蕴帮助学员获得有效调整和提升,可以使学员的技能、心态、行为等发生改变甚至裂变,目的是为了提升学员的工作绩效。培训讲师对于学员的这种影响则是终生性的。作为一个培训讲师,对其综合能力和职业化还有着更高的要求。例如:培训讲师要掌握成人的学习特点,根据成人学习者来设计课程,要善于针对课程内容提问并增进参与讨论,给予及时、客观、有效的反馈,把握进度与广度,体现出专业水准,创造开放、接纳、轻松、愉悦的学习氛围,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异议,运用问题和恰当的应答技术,组织和管理成人学习者,善于总结,不断收获学习成果,突破单纯讲授,突破单纯的传道模式,培训师更应该关注课堂、关注学员、及时发现问题,进

行现场解答,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培训师解惑能力。关注受训学员,提高点评能力,运用素材进行点评,做到深入浅出,妙趣横生,令被点评者心悦诚服;等等。对于教师,在这些方面,则无这么高的要求。由此可见,教师与培训师之间还是有不同之处,教育是一种灌输,培训则是一种体验、启发、分享。没有不好,只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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