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补充协议及交房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现双方对该合同补充如下:

一、面积差异

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已经房管部门预测为 平方米。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双方同意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结算房款,多退少补。

双方同意不适用合同第五条的约定。

二、逾期付款

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部分或全部房款或按揭首付款,出卖人交房的时间和办理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可以顺延。

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部分或全部房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但是,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90日的,自第91日起买受人每日按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90日的,出卖人有权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除按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应付款项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外,房屋已交付的,买受人应予返还。

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完毕按揭手续且未以现金等出卖人认可的其他方式支付的,适用上一款约定。

办理完毕所有权证书前,买受人未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银行贷款致使出卖人被扣划保证金或承担其他担保责任的,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追偿并有权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房屋已交付的,买受人应予返还,已交付的房款出卖人不予退还。

国家对按揭贷款或税收政策的变化,不构成买受人逾期付款或不能办理按揭的抗辩,对合同履行有影响的,买受人自行解决。

合同解除的,买受人应当与出卖人共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双方同意不适用合同第七条的约定。

双方同意不适用合同第七条的约定。

三、房屋的交付

房屋交付的条件为房屋已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设五家单位验收合格。 买受人未按出卖人发出的房屋交付通知载明的日期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房屋已交付,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发生的一切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房屋交付通知可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双方同意除交付期限外,不适用合同第八条的其他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所购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双方同意不适用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

四、物业管理

买受人同意,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和业主委员会未聘选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其使用房屋的物业管理先由出卖人指定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买受人接受出卖人依法制定的临时规约以及出卖人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买受人在接受商品房交付时,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同意与出卖人所签订临时规约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继续履行并严格遵守,并按照物业管理公约的规定缴纳有关的物业管理费用。

五、部分建筑物权属的约定

该房屋所在社区内的地下车位、地上车位、会所、人防工程等未作为公摊面积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开发建筑成本未计入房价,其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任何人不得占用、破坏、封闭。

六、出卖人应按相关规定在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且完成备案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七、本补充协议如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应以补充协议为准。

八、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除有特别说明除外,均仅供买受人购房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

九、合同及本协议自出卖人、买受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出卖人: 买受人:

年月日年月日

交房标准

1)外墙:

2)车库、小棚、夹层楼地面:

3)标准层、阁楼层楼面:

4)室内墙体:

5)房间内墙面:

6)卫生间、厨房内墙面:

7)户内顶棚:

8)门窗:

9)入户走廊、合用前室、走廊、楼梯踏步:

10)楼梯:

11)采暖:地暖。房款包含:燃气、暖气开通费。

12)厨房间、卫生间按图管道安装到位,各安装水嘴一个。

13)计量表:水表、电表为一户一个。

14)安装开关、插座、安装灯泡。

15)电话、有线电视、宽带预留接口。

16)热水系统:

 

第二篇:商场合同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甲方:(产权方)

乙方:(经营户)

丙方:

甲、乙双方已签署《柜组使用协议》,甲、丙双方已签署《委托协议》,乙、丙双方已签署《商业服务协议》,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 乙方委托丙方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及货款中,依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柜组使用协议》约定的支付金额、缴费方式,按期划付基准柜组使用费于甲方。

1、 同意丙方在本补充协议生效后的基准柜组使用费支付日期和宽限期内的任意期间,委托丙方划付基准柜组使用费,并同意在上述基准柜组使用费划付期间货款不足够支付的,丙方可以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划付不足部分费用,以保证甲方按时足额收到基准柜组使用费。

2、 在丙方按本补充协议规定以保证金充抵乙方之应付基准柜组使用费款项后, 乙方须在接到丙方通知七日内立即将保证金补足。如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未补足保证金,甲方及丙方有权依约终止合同,追回上述损失及费用并可诉诸法律追究乙方之违约责任。

二、甲方委托丙方代扣缴乙方依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柜组使用协议》应按时足额支付给甲方的基准柜组使用费。

三、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作为本项业务的承办方,甲、乙方对丙方划付基准柜组使用费款项持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丙方查询。

四、广场统一收银,乙方每笔营业货款一律送交麦购时代广场指定的收银台入账,乙方不得漏缴或少缴,一经查出,乙方须承担漏缴或少缴金额的十倍违约金补偿甲方及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时甲方及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

理有限公司可立即终止于乙方的合同并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及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

五、结算与交付方式

1、乙方同意依照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结账流程办理相关的结算手续。

2、结算方式为月结,账期为30天,即营业销货款结算时段为每月x日至月末的最后一天,乙方于次月(以下称“对账月”)的10-15日与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完成对账工作,乙方在对账月20前将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交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营业会计处,各营业会计依据乙方确认的对账单审核,将经营相关费用(如有)从其营业销货款中扣除同时出具货款结算单,乙方同时开具收款凭证;财务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款于对账月的30日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内(遇节假日顺延)。

3、营业销货款结算手续解释:如20xx年x月份货款,结算期间为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对账时间为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前乙方返财务对账单及收款凭证交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营业会计处,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xx年x月x日返款。

4、若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未收到乙方上个月份营业货款对账单的确认及收款凭证,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则将保留乙方该月份的营业货款,合并至下个月结算。

5、用于乙方经营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扣款(如违约金或代垫款)等应付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费用亦按月结算。

6、所有因执行本合同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款给乙方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7、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代乙方收取的信用卡消费之销货款,由乙方承担银联中心收取的刷卡手续费(信用卡费用应为顾客持信用卡购买乙方产品消费额的1%)。

六、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甲、乙双方于年

月日已签署《柜组使用协议》,甲、丙双方于年月日已签署《委托协议》,乙、丙双方于年月日已签署《商业服务协议》,(下称“原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

七、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甲 方(签章):

二○一年月日

乙 方(签章):

二○一年月日

丙 方(签章):

二○一年月日

经营特殊说明书

我 ,于年月日与 (业主)就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麦购时代商业广场 层 号商铺签订《柜组使用协议》。现由于商厦整体经营所需,经营场地暂时调整为 层 号商铺,但实际担负的经营费用与义务均依照签署的原协议及原商铺位置履行。

特此说明。

经营户:(签章)

日期:二○壹年月日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委托人由于个人经营原因现特委托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到银行为本人开立账户办理经营结算事宜。在本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委托人承担一切因以上委托带来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

授权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签章):

二○一年月日

受委托人(签章):

二○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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