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结内容

总 结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里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税目税率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 率

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3.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 5%

4.邮电通信业 邮政、电信 3%

5.文化体育业 文化业、体育业 3%

6.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游艺、网吧 20%

台球、保龄球 5%

7.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5%

8.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9.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减免项目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6)纪念馆、博物院、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业务,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的条件和期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8)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9)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1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免征营业税;

(11)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行,对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人员的35%以上的 (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2、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3、劳务报酬所得;4、稿酬所得;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xx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xx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xx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xx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三、 计算公式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是指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单位负担应纳税税款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必要费用-速算扣除数)÷(1-税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单位负担应纳税税款的公式为(即不含税收入额336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0xx0元的部分 20 0

超过20xx0--50000元部分 30 20xx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5、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元)×20%×(1-3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单位负担交纳税款的计算方法同4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4,略)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单位或个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公式为:(即不含税收入额)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8、财产租赁所得(同4,略)

9、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10、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同7,略)

房产税 税法规定,房产税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10%至30%)×1.2%(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对于工业用的自用地下建筑物,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物,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计算公式:

自用房产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租赁房产应纳税额=租金额×12%

说明:1、对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代为缴纳房产税的,可由承租人按合同租金或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如租金不包括房产税税款的,应由承担人依照以下公式计算缴纳房产税:应纳房产税税额=支付出租人的房屋租金÷(1-12%)×12%

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3、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对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也就是说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房从出租之日起计征房产税。

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和企业所有的一样征税。

具体征税分两段计算

10月x日前按房产余值计算

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1.2%*(9/12)

10月x日以后按租金收入缴税

应纳税额=1500*12%*3

一、房产税的税率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 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一)房产税按房产的原值× 70% × 1.2% 计算缴纳。

(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 。

税收征收的方法:

1.查帐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状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2.查定征收: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3.查验征收: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4.定期定额征收:指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有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5.委托代征税款:指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小额、零星税源的征收。

6.邮寄纳税:是一种新的纳税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有能力按期纳税,但采用其他方式纳税又不方便的纳税人。

7.其他方法 如:利用网络申报、用IC卡纳税等方式。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2.对取得收入“次”的规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书画、摄影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是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

(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在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

3.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款的,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为3552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1-30%)]

(2)不含税收入额为3552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1-20%)〕÷〔1-税率×(1-30%)×(1-20%)〕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二)有关的征税规定

1.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089号)

2.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xx]146号)

例:李四一次获得稿酬收入320xx元,其应纳税款应为: 320xx×(1-20%)×20%×(1-30%)=3584(元)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为了方便计算,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等于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30 % (速算扣除系数为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 ,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等于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40 %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5 %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 % ,未超过200 %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等于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50 %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等于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60%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35%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的计算

城建税=营业税*7% 教育附加费=营业税*3%

 

第二篇:经济法总结

(一)垄断的界定(结构和行为)

1、 结构状态:垄断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使企业的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大规模化。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垄断组织。

2、垄断行为(行为状态)

就是行为人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是指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形成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结构状态(垄断地位)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1)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达成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独占)的行为;

(3)经营者经济力量过度集中。

(4)行政垄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1、市场份额与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1)《反垄断法》第18条第1项: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市场份额与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的结合

*英国航空公司案

(3)单个与数个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点

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2、行为目的的特殊性

3、行为效果的反竞争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之一

1、暴利价格(垄断价格):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2、垄断价格造成市场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3、“联合商标案“

行为之二

、掠夺性定价: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利用其竞争优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2、“没有”的诠释

3、规制掠夺性定价的原因

4、思考:掠夺性定价与暴利价格中的“不公平低价”区别。

行为之三

1、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行为之四

1、强制交易(限定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

2、“正当理由”的诠释

3、限定交易的类型:限定销售和限定供应

行为之五

1、歧视待遇(差别待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提供不同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包括价格歧视和非价格歧视。

2、差别待遇的构成要件

行为之六

1、搭售(tie-in arrangements, tied selling)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交易时,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2、

3、

一、垄断协议(限制竞争协议)

学理上: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以协议、决议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的排除、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意思要件:必须基于主体之间的一致意思表示(共谋)

后果要件:必须限制了竞争或者具有限制竞争的可能性。

三、垄断协议的分类

横向垄断协议(水平协议):生产或者销售链条中的同一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 如制造商之间、批发商之间、零售商之间等。

纵向垄断协议(垂直协议):处于不同的生产经营阶段或者链条的行为人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

如制造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等。

四、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豁免

1、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豁免的理论依据

(1)是避免不必要竞争或过度竞争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的重要手段。

(2)是实现不同层次利益取舍的基本途径。

(3)是增强反垄断法适应性与灵活性的基本方式。

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五十六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经营者集中的界定

1、水平合并(horizontal merge),又称为横向合并

(1)是指处于相同市场层次上(at the same stages in the market)的或者说具有竞争关系的企

业之间的合并。

(2)水平合并的结果是直接减少市场竞争者的数量,增加市场集中度。因此,其消极后果最为明显。

2、垂直合并(vertical merge),又称为纵向合并

(1)是指处于不同市场层次上的(at different stages in the same market)企业之间的合并。

(2)垂直合并并不影响市场集中度,但能使以前相互独立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再受市场制约。垂直合并能带来极大的效率优势,但垂直统一化会给其他企业造成进入障碍,提高两个市场的独占力量。

案例:

3、混合合并(conglomerate mergers),又称为聚合合并

(1)是指处于不同市场上的(different market)企业之间的合并,即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合并。

(2)混合合并对市场结构影响较小,大多数国家持较为宽松的态度,但也有例外:主要是担心其在资产规模上具有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竞争优势,如对较小的竞争者实行掠夺性定价。

三、企业合并控制的实体审查标准(案例)

1、市场支配地位标准:是指以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为标准,通过分析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会导致形成市场支配地位(Create or Strengthen Market Dominance)作为审查的实体标准。

2、实质减少竞争标准(substantial lessening of competition)

第二十七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一、相关市场的概念与作用

1、相关市场是指同类产品或者替代产品竞争所存在的一定的时间范围和空间场所范围,也就是行为人开展竞争的区域或者范围。对该范围或者区域的确定被称为市场界定(market definition)。

作用

对于任何竞争问题的分析,其出发点都是“相关市场的界定”。

(1)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如果市场界定过宽

——减少企业的实际市场份额,使得企业免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如果市场界定过窄

——夸大企业实际市场份额,使得企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2)规制经营者集中的认定

(3)垄断协议的认定

二、相关市场的类型

必须对参与竞争的产品进行认定。

必须确定竞争场所的地理边界。

小结:相关市场包括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两项 内容和两种基本类型。

三、相关产品市场

1、含义:是指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的范围。所有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构成了同一市场。

2、对替代产品的认定

(1)主要从需求层面进行;

(2)也可从供给层面进行;

举例:IBM公司生产类似软盘驱动等即插兼容软件。

(3)更为精确的市场界定方法——SSNIP(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transitory) 举例:确定可口可乐公司在什么样的相关饮料市场拥有何种市场地位?

经济学原理——商品需求的交叉价格弹性(cross-price elasticity for demand of products). 的裁决

3、产品市场划分时考量的因素

(1)产品需求的替代性

(2)

(3)产品用途(功能)是否相似

(4)产品的价格

四、相关地理市场(geographic market)

1、含义: 是指相关经营者供给或者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的地域范围,并且这一地域内的竞争条件基本一致。

2、地理市场是从消费者角度考察商品需求的交叉价格弹性,其理念同界定产品市场是一致的。

3、地理市场的界定

(1)产品的价值与运输成本

(2)产品的性质

(3)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

反垄断法的判断标准

本身违法原则:企业的某些损害竞争的行为已被司法判例确定本身就是违法的,无需再考虑其他因素。

适用:准确界定本身违法原则的范围和类型。

优点:

具有极大的确定性,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确定的行为标准;

节约司法资源 缺点:

本身违法的解释受制于法院的不同解释;

类似于“一刀切”,可能会妨碍有益的行为,从而损害效率和正义。

把握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处理竞争的方法。行为的目的、后果等均不予考虑。

合理原则:某些对竞争的限制比较模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必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等因素之后,方能做出判断。

合理原则根源于垄断的二重性和相对性的本质属性

适用:考虑行为的目的是促进竞争还是限制竞争;

比较行为的后果,即行为已经促进或将要促进竞争的程度与行为已经限制和将要限制竞争的程度;

考虑当事人的市场力量和规模

优点: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更注重效率和整体利益的追求。

缺点:

企业面对更大的不确定性,缺乏法律的确定性和对行为的指导性;

极高的成本

复杂的判断

小结: 本身违法原则简便易行,合理原则公正而严谨。

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渐缩小,合理原则的范围不断扩大。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又称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一国反垄断法对域外限制竞争行为行使管辖权。域外管辖不是没有限制,主要是针对那些在本国以外发生但对本国市场产生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

三、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冲突

1、管辖权冲突;

2、国家利益冲突;

3、执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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