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刑事检察工作 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强化刑事检察工作 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国友

摘 要:在当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社会不稳定因素层出不穷的背景下,为充分发挥刑事检察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本文着重从强化刑事检察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关系,强化刑事检察工作权威以及刑事检察工作改革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使检察工作切实为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务,力求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刑事检察 社会矛盾化解 社会管理创新

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的基本业务。在当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社会不稳定因素层出不穷的今天,我们怎样从刑事检察工作的性质和规律出发,着眼于主要矛盾和普遍矛盾,着手于个别矛盾和具体矛盾,理性强化刑事检察,努力化解各种矛盾,极力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摆在刑事检察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它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关系到司法的公正与司法的合理(既:是否为大多数人服务),合理公正司法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刑事检察工作为政治、经济服务的重要基础。

一、强化刑事检察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关系,打击与预防并重,提升检察执法办案社会公信度

刑事检察权是国家公权,其社会公信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一旦检察官丧失自己客观公正的立场,那么就必然导致刑罚的失当甚至是严重败坏法治形象,破坏和谐稳定根基。坚持刑事检察程序法定,支持检警机关因为不捕不诉而导致的如被害人不满等争议,

通过正常的复议复核方式解决。捕诉把关不严无疑是刑事检察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而批捕关则是严把检察机关形象不受损害的第一道且十分重要的关口,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如何落实有关刑事和解要求、如何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贯彻落实检调对接及“大调解”工作,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基本采取了有利嫌疑人的原则,对于轻微伤害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不致再对社会构成危害的,大都采用“无逮捕必要”的方式,同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单位、社区等部门做好双方的和解、谅解工作,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同时,我们也对那些社会影响大,可能造成重大群访事件的案件,坚决予以逮捕。如今年x月牛佛镇发生的范某强奸幼女案,造成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受害人家属情绪反应激烈,并组织多人到政法机关要求主持公道,虽范某刚满十四岁,但我院仍然对其作出了批捕决定,避免了一起群访事件的发生;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是刑事检察权的又一表现形式,正确合理地运用公诉权,对于准确、及时、有力的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同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交通肇事、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和其他一些轻微案件,我们一般都不是机械简单的提起公诉了事,而是要通过做大量艰苦细致的调解、和解工作,尽可能把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达成谅解。如:大西洋公司张某伤害案,因为受害方陈某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但考虑其双方属邻里关系,和被伤害人的伤害程度,我们多次找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还几次走访单位,希望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刑事检察权的正确运用,既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同时又提升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增强了检察机关理性、平和、文明、规范

严格依法执法的社会公信度。

二、强化刑事检察工作权威,防止刑事检察权的被滥用 ,提高风险意识

我们在刑事检察工作为经济发展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的大前提下,必须要坚决维护检察工作权威,坚决避免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满足地方保护主义和某些集团的非法利益行为。检察官既要懂政治同时又是法律执行的守护神,检察工作者应该要比其他任何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要有风险意识,所有承办的案子都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绝对不能因为某领导的一句话而丧失原则。必须明白法律对任何人都的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对不是一句空话,法律的监督者、执行者一旦犯法,同样会接受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一方面不因个体矛盾制造局部不稳表象而改变司法程序或放纵犯罪;另一方面积极支持甚至鼓励双方矛盾化解。 建立刑事检察风险案件管理制度,严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和解的法律底线,防范因为不当执法导致重大涉检案件的发生。

三、强化刑事检察工作改革,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文明执法是今年政法部门的三项重点工作,如何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加以落实,我们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针对刑事犯罪高发与刑事程序严格的矛盾,我们与制定附条件逮捕工作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制度。如近年来,在辖区内制售假烟案件累打不绝,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以逃避法律制裁的问题,在公安机关移送的报捕材料基本事实和金额存在,但在上线和下线没有完全到案和部分证据缺乏鉴定的情况下,我们在作出逮捕决定的同时,发出补充侦查意见书以取到定罪所需证据,跟踪监督以督促侦查

机关积极取证,如发现侦查工作难有进展或难以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就及时撤销逮捕。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的突出问题,我们也探索引进了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变原来的要嘛起诉要嘛不诉,中间增加观察考验期。如我院办理的卫校在校学生彭某涉嫌盗窃一案,我们在不起诉的同时向其提出了: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再从事违法乱纪的事情,杜绝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2、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做有损学校的事,不说有损学校的话,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3、定时向学校、家长汇报思想,接受老师家长的教育和引导。4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努力上进,完成学业的附加条件,和半年的考验期。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充分利用检察职能,主动介入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如今年x月,我们在审查马吃水古某等寻衅滋事一案中发现交通运政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存在一定问题,我们及时向其交换了意见并在书面检察建议中详细提出了整改建议,市交管处针对我院的建议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了对运营车辆和人员的管理。

刑事检察工作者肩负着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和民主权利的重大责任,在其工作中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处处从大局出发,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法律,忠于人民,才能不辱使命,无愧于人民检察官的光荣称号。

 

第二篇:强化检察监督 促进依法行政

强化检察监督 促进依法行政

宜宾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长期以来重视刑事、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诉讼监督,而对行政执法监督比较薄弱。缺乏监督的行政权力必然产生腐败,不仅会破坏法律的尊严,更会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

一、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成为大势所趋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属行政执法范畴的占70%以上,依法行政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起着重要作用。尤其在现代社会,行政执法无处不在,行政行为所具有的主动性、广泛性、自由裁量性使得行政执法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虽然随着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规范性得到加强,但是行政执法的特殊地位使得行政权力有不断扩大、膨胀的趋势,权大于法、情重于法、滥用和违法行使权力的现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时有发生,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还大量存在,严重制约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宪法》、《刑法》等法律都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权。《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根本法上肯定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权。《刑法》第402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不依法行政涉嫌犯罪的法律监督权。《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xx年制定了《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其中14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的依法实施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该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由此可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也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和问题

(一)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现状。

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对已构成犯罪的案件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案件的监督。而对行政执法如何实施法律监督还存在薄弱的地方。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加强了对这些领域的法律监督力度,通过开展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制止“以罚代刑”的问题,通过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犯罪分子,对犯罪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这些监督对正确、公正、严格、规范行使行政执法权起到了促进作用。从当前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在行政诉讼中,监督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同时实现对行政机关具体执法活动的监督。二是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来达到监督的目的,但实践中查办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比例较低,因庇护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而受到查处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则更少。三是对涉嫌构成犯罪而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近几年来,高检院相继推出了对经济领域犯罪案件实施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加强了对行政执法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监督力度。对这方面的监督,主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衔接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方式进行。但由于各地检察机关建立的衔接机制形式不一,内容多样,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因此监督还需加强。

(二)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存在误区,有抵触监督的情绪。一是部分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机关自己的事情,无需司法机关介入,而且认为自己处罚的案件一旦移交司法机关,就等于出让了对违法者的部分控制权,会影响到行政执法单位的利益。行政执法机关往往以罚款为行政处罚的目的,有“以罚代刑”的思想,对案件的处理、证据收集很不客观,导致处理的大部分案件不会移送。即使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案件,也是一送了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案件往往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行政执法机关的第一手证据收集存在问题,大量移送的案件现有证据达不到立案标准,而公安机关侦查有难度,这样导致以行政处罚消化刑事案件,最终使得案件线索流失,犯罪分子逃避刑法处罚。二是某些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本身素质低下,存在循私舞弊、循情枉法的情

况。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违法者以多交罚款为条件不移送案件,违法者为了逃避刑事处罚,也宁愿接受罚款。三是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缺乏法律意识,认为经过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问题,即使涉及犯罪也没有必要再移送司法机关,或者根本就未意识到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也就不会移送司法机关。

2、案件线索举报失控。目前,检察机关对有罪不纠、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情况掌握不够。一方面,被处罚当事人本来已涉嫌犯罪,当被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后,处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对不追究刑事责任求之不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可能去举报行政执法人员;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作出罚款或其他形式的处罚,通常会受到人情关系或部门经济利益的驱使,一罚了之,不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这些情况,如果当事人不配合,检察机关就很难掌握案件线索,导致案件线索举报失控,有罪不纠、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行为继续蔓延。

3、行政执法监督手段薄弱。当前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仅限于对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行为进行追究和对因此而存在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2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在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时,也仅能提出“检察建议”。这种监督手段比较弱,并且提出建议的前提,必须是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对建议不理睬、不执行的,检察机关无有效监督手段,而仅因不移送案件而受到刑事制裁的情况更极为鲜见。从检察机关自身情况看,一是检察机关在现行的体制下完全依赖地方财政,对地方政府存在人员、经费等的依附关系,因此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影响力和约束力极为有限,影响了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二是目前检察机关人员少、办案任务重,导致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不力。

4、法律法规欠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现有法律法规只规定了立法监督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缺乏刑事诉讼的监督。20xx年x月,高检院与全国整规办、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程序和检察机关的具体措施。高检院还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范了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程序。这些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打开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局面,但由于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缺乏操作性和保障性,

致使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如在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专项行动中,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线索能否进行检查、查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机关有没有义务配合、在不配合时又该怎么办,检察机关如何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严格的程序。检察机关只能通过会议纪要、检察建议等形式来开展监督工作,而这种监督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显得苍白无力。

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行政执法中职务犯罪的打击、预防力度,确保依法行政。查办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强有力的监督手段,但长期以来,查办行政执法中的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相对薄弱的工作。此类案件案源少,查办难度大,在案件的办理中遇到较大困难。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这项监督职能,加大对行政执法中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力度。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在行政执法机关建立预防犯罪网络,对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的管理漏洞提出检察建议,加强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宣传,加大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力度,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二)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将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向前拓展,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线索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约束无限膨胀的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执法腐败。目前各地检察机关都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但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而且内容也不尽完善。为此,一是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共同参加,同时邀请纪检监察、公安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出席,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建立完善情况信息通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查获的案件情况、移送犯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立案侦查情况、提请逮捕、起诉的情况,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三是规范证据的衔接和案件的移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培训,在执法过程中提高证据收集质量,特别是涉嫌犯罪的案件,对证据的收集要求更高。要规范案件的移送,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有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报送同级检察机关备案。要进一步明确行政

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接受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职责和程序。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要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检察机关下列权力:一是对行政机关案件处理结果的调查权。根据行政公开原则,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具体的调查措施,如案卷的调阅权等。二是对不移送理由的质询权。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被害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说明不移送理由,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移送理由。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移送案件通知书》,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接到通知书十五日内移送。三是对违法不移送案件的检察建议权。赋予检察机关建议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这既是监督权的组成部分,又是强化监督权的保障。四是赋予检察机关自身侦查权。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以后予以拖延,不履行侦查职责的,检察机关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自行侦查。五是明确责任,应建立对拒不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久拖不侦的公安人员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检察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杜绝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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